为了防止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法》根据《高层民用建筑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禁止电动自行车非法停放,充电行为法律责任通知如下:

1、严禁在建筑内公共门厅、疏散走廊、楼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消防车高架作业场所停放或充电电动自行车;

2、在高层民用建筑中有上述行为,拒不改正的,对商业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商业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非营利单位和个人1000元以上;

3、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有上述行为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4、违规停车、充电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5、违章停车、充电引发火灾,构成犯罪的,按照“火灾罪”、“火灾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员处以下有期徒刑: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广大公众应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 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管理,制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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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邹城市电动汽车停车充电罚款标准(邹城市电动汽车充电桩地址)》发布于: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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