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孙志刚案件,我想知道北大学者在建议书里面关于要求启动违宪审查程序的理由是怎么写的~万分感谢!

北大学者的建议书内容从来没有对外披露过。

但是可以猜的到,应当是引用这一条: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派出所将孙志刚强行送往收容站,之后收容站强行限制孙志刚人身自由的行为,是依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第二条

对下列人员,予以收容、遣送:

(一)家居农村流入城市乞讨的;

(二)城市居民中流浪街头乞讨的;

(三)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

第三条

收容遣送工作由民政、公安部门负责,具体办法由省、市、自治区人民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在大城市、中等城市、开放城市和其他交通要道流浪乞讨人员多的地方,设立收容遣送站。

第五条

收容遣送站应当及时了解被收容人员的姓名、身份及家庭住址等情况;安排好他们的生活;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政治教育;及时把他们遣送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六条

被收容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服从收容、遣送;

(二)如实讲明姓名、身份及家庭住址等情况;

(三)遵守国家法律;

(四)遵守收容遣送站的规章制度。

而该行政法规中的第二条、第六条规定均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任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同宪法原则相抵触,否则抵触部分无效。正因如此,所以该行政法规在事件发生后被完全废止。

为什么孙志刚是中国违宪审查之一案, *** 意义500字

宪法意识 公权意识 公民意识——网上透视孙志刚案件的意义

(2003-06-16 13:27:02)

“宪法所规定的条文,有些是有名无实,有些被破坏而没有受到制止……第89条规定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法院决定或检察院批准不得逮捕……这一条文完全被破坏了。”

上面的这几句批评,也是从网上寻得的,要推断它指陈的现实例子,今天的读者,或更确切地说,是2003年6月的读者,只要对国内的时事稍有关心,十有八九会认为这是针对刚刚在广州通过了司法判决的孙志刚案件。然而实际上并不是。这几句关于宪法被破坏的批评出自46年前的6月,是一位 *** 界前辈在那场后来被堂而皇之地称为“引蛇出洞”的“阳谋”的“反右”运动中的一次发言,这段发言被公开发表在《人民日报》上———当然日后便成为坐实其“右派”罪名的铁证之一。

之所以要旧事重提,是因为痛感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专制统治历史的国度争取进入民主 *** 的艰难。46年间中国社会经历的动荡变革不可谓不多、不剧烈,其进步与发展也不可谓不迅猛,但在这一点上,从整体国民意识层面上讲,却并不见有多少根本性的变化,由此认识到中国要走上真正的 *** 、真正的法制国家之路,还需要全国从上到下的各个方面作出长期的、目标明确的、决不妥协的艰苦努力。

胡 *** 同志就任党的更高领导职务之初就专门就宪法问题发表讲话,强调“必须坚持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和宪法权威,切实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挥宪法对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促进和保障作用”,这样的语重心长的警语,对于仍处于大变革时期、要继续向更进步发达的社会迈进的中国来说,确实十分及时和必要。

孙志刚案件从发生到被揭露直至今日的得以进入法律程序,包括网络在内的媒体的关注起了重要作用,特别是众多网友的挺身而出,仗义执言,对形成舆论监督的力量,促成事件求得法律公正的解决,更显示了虚拟社会对现实社会的影响和作用。孙志刚案件实际上是长期的社会积弊激发出来的结果,并且仅仅是一个初步的结果。它反映出来的问题是涉及国家和社会安定根本的最严重的问题。首先是当前中国社会对 *** 体制的一些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概念认识不清,因此也就不具备起码的现代法制意识。如“宪法意识”、“公权意识”,特别是“公民意识”。目前各网站仍然在就此展开深入讨论,从专家、学者到打工者都在发表自己的声音。如果能够通过对孙志刚案件的讨论,使 *** 相关机构,使国民对法制国家的一些重要的基本观念有所认识,这将是孙志刚的生命所能求得的更大的价值。

■ 宪法必须有“根本大法”的地位

网上的文章有很多是围绕这一案件体现出的“违宪”问题展开探讨的。在我们这个实行民主 *** 五十余年的国家里,在许多官员和普通百姓脑子里至今还没有形成明确的宪法意识,根本不懂或说事实上根本不认可“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这一至关重要的道理和法理。于是,种种违法行为的发生,首先竟在于某些部门越权或违宪“立法”,许多所谓的“执法行为”实际上是在借法律之名行违法之实。搜狐网报道,北京大学法学院王磊教授认为,“现在存在宪法虚置的状况,很多人不知道宪法有什么用,因为现实中有大量的法律、地方的规章、单位的红头文件,所以越到下面宪法就越没有了声音。基于这个现实,应该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法律、法规、规章、红头文件决不能违宪。这就意味着要有一个违宪审查制度。”宪法的“根本大法”的地位不真正确立,中国的法制就是一句空话。

■公权不能被滥用

在网上被大家极为愤恨地痛加抨击的另一个问题是,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公权滥用的现象,特别是像孙志刚事件这样的涉及公安暴力的公权滥用,令人深恶痛绝。一部宪法,最根本的就是在讲权力和责任、义务———国家的和公民的。相对于个人,国家当然是一种强势的存在,但是从法律的角度讲,两者之间依然是平等的。这个平等的含义是, *** 也好,个人也好,都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政或做事。公权的使用无疑也是有着明确且严格的法律限制的。但在有着长期封建历史的我国,至今许多 *** 官员和行政人员只懂得权力,不懂得或是根本无视法律的限制,更不把百姓放在公民的地位上平等对待,由此,公民的权益被侵害就是一种必然的结果。孙志刚被收容后,其友人持其身份证与警察交涉,要求放人,却遭拒绝,就是警方滥用公权的明证。我们屡屡有闻的“处女嫖娼案”、“夫妻看黄碟”等等事件也是这种公权滥用的后果。在搜狐网上,国家行政学院杜钢建教授对此发表了这样的看法,“过去我们对 *** 的权力究竟有多大探讨来探讨去,一直没有弄清楚什么是它的权力底线。我们现在必须纠正一些不正确的观念。孙志刚事件应成为促使 *** 、社会上下思考如何加强人权教育的一个契机。要从制度创新、机制创新、体制创新方面,真正把尊重人权这个意识在全社会牢牢地树立起来。由于有各种不规范的法规法令支持,我们的不少单

孙志刚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违宪审查机制能否真正启动 “孙志刚事件”和三博士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事件,也许将被记入中国依法治国的历史之中:这是中国公民首次行使违宪审查建议权,由此引发的关于全国人大应当尽快启动违宪审查制度的讨论,也将对中国依法治国的进程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由“孙志刚事件”引发的三位公民上书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是否违宪,许多人认为此举可能促进违宪审查机制的启动。那么三位公民的建议书命运会如何?最终能否真正启动违宪审查机制呢? 在现有法律的框架下,公民的建议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专门委员会认为被提请审查的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本案中是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如果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但中国目前还没有法律对公民建议书的反馈渠道和程序、回复时间等作出规定,应通过立法对此予以明确规定,使违宪审查机制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综合分析各种因素,事情的结果可能是: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法律委员会审查后,若认为《收容遣送办法》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即可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由国务院自行决定撤销或修改。《收容遣送办法》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然后被撤销的可能性不大。 鉴于中国的现实情况和城市稳定发展的需要,现实的选择是:在剥离收容遣送制度的强制人身自由的权能,恢复其救济、教育和安置的初始功能后,收容遣送制度(这一制度的名称可以探讨)也许仍将继续存在。这也是上书的三位公民所希望的。 要实现这一目的,无论是选择撤销或废止该办法,重新制定相关法规,还是选择彻底修改该办法,有两点必须坚持:一是必须排除其强制人身自由的权能。对违法行为可以适用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以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使其包含原收容遣送办法的某些内容。二是对适用对象和执法程序要做严格规定。比如执法时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必须听取行政相对人的申辩,收容对象只能限于流浪乞讨人员,不能包含民工等,使这一制度真正起到动员 *** 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的作用。 二、中国违宪审查制度 所谓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和处理。这一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裁定并处罚违宪行为,尤其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违宪的法律和法律性文件的行为,以制约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 违宪审查制度是监督宪法实施的重要制度之一。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宪法既需要有完善的规定,更需要有效的保障实施的措施。 违宪审查制度就是监督宪法实施的有力措施之一。 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英国。二是普通法院通过受理公民的诉讼来行使违宪审查权,这种模式也称为司法审查,典型代表是美国。但这种模式下,法院即使宣布该项法律、法规违宪,效力也仅及于本案,并不等于宣布该法无效。三是由专门的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和德、俄等国的 *** 。 现代国家通过两种方式对法律及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一是事先审查,即在法律、法律性文件颁布生效之前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一旦被确认违宪,该项法律、法律性文件便不得颁布实施。二是事后审查,即法律、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之后,在执行和适用过程中进行的合宪性审查,这种审查或由公民以诉讼方式提起,或由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有权机关主动进行。中国的法规备案审查制度就是事后审查的一种方式。 中国也有违宪审查机制,但还不完善。中国的违宪审查从模式上说,是由立法机关进行审查;从审查方式上说,是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兼而有之。中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并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立法法》中也有相应的更加具体的规定,这就明确了违宪审查的主体。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问题在于:一是还不完善,比如没有规定审查的期限和审查后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二是在实践中,本来非常重要的事后审查权未被真正行使过。 无论如何,“孙志刚事件”与三博士上书事件引发的讨论,充分反映了全社会对依法保障人权、依法治官治权和监督 *** 依法行政的高度关注,充分反映了中国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充分反映了中国依法治国的不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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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孙志刚案为什么违宪了的简单介绍》发布于:202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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