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在我区城市规划区工作(即工作单位注册地为我区城市规划区)

(二)本申请日前已连续12个月在我区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不含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不计入期限;

(三)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在我区租用公房,不拥有自己的住房(不含规划区外自建住房)。

3、符合下列条件的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

(一)申请人是我区范围内的省、福州市、长乐区行政事业单位调动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招(聘用)的正式职工(含退休人员) ;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在我区租用公房,不拥有自己的住房(不含规划区外自建住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家庭成员申请日前5年内有房产交易(包括出售、赠与、离婚、财产分割等)的,交易时间以房产登记机构的交易登记时间为准;

2、家庭成员已享受我区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房改房、集资房、购买财政性公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或已被拆迁安置的;

3、家庭自有车辆购买价格在25万元(含)以上或购买车型排量在2.4L(含)以上;

4、《长乐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及租赁管理实施意见》(长政综[2015]142号)和《长乐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长建房[2017] 2)以及公开文件规定的其他不允许适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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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2024年申请福州长乐区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年收入需要多少?》发布于:202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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