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

1、贡献比例

单位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更低不得低于5%,更高不得高于12%。 缴存工资基数按照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但不得超过公积金中心每年公布的更高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也不得低于下限公积金中心每年公布的更低工资标准。

2. 存款基础

更低存款基础:

根据《山东省人民 *** 关于公布全省更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3]172号)规定,现将2024年住房公积金更低缴存基数调整如下:

历下区、市中区、淮阴区、天桥区、鲤城区有住宅的单位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200元; 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有住宅的单位,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每月住房公积金更低缴存基数调整为2010元。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受托银行要严格遵守本通知规定,各受托银行要及时将汇出的住房公积金纳入职工个人账户。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更大存款基础: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缴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财税[2006])、《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本政策的通知》(建金政函[2018]181号)及确定的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现将2023年住房公积金更高缴存基数公布如下:

按照济南市统计局公布的2022年济南市城镇非私营单位非个体户平均年工资计算,2023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更高为30975元。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实施期限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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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济南市202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发布于: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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