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完善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集微联发[2023]56号

各市(州)人民 *** ,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梅河口市人民 *** ,省 *** 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军队单位:

《吉林省进一步完善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实施意见》已经省 ***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吉林省委宣传部、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吉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吉林省监察局、吉林省总工会

共青团吉林省委员会 吉林省妇女联合会

吉林省军区保卫局

2023 年 12 月 29 日

(信息披露形式:主动披露)

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完善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 *** 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和《通知》 《 *** 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 *** 印发》(吉林省委发[2021]34号)部署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主动生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卫健委等17部委《关于印发《生育支持措施》(国卫人口发展[2022]26号)的通知要求,扎实推进全省生育配套支持措施落实并取得成效。 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二、主要任务

(一)清理取消相关限制措施。 取消社会抚养费征收,及时清理废除相关处罚规定,户籍、入学、就业等与个人生育状况全面脱钩。 不再对各类人员晋升、评优、选拔推荐各类代表和委员等计划生育状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二)提高妇幼保健服务能力。 落实《吉林省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实施方案》,巩固母婴安全五项制度落实。 依托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建设“省级高水平妇产科工程”,推动市(州)妇幼保健机构建设达标,不断增强孕产危重症救治能力妇女和新生儿。

(三)提高出生缺陷防治能力。 推动实施出生缺陷三级防治策略,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免费补充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 继续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和听力障碍筛查,逐步扩大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范围,继续实施国家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工程。

(四)提高儿童健康服务能力。 落实《吉林省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实施方案》,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0-6岁儿童和孕产妇健康项目。 依托吉林大学之一医院建设“省高水平儿科疾病诊疗中心项目”,提高儿童重大疾病、疑难复杂疾病、危重疾病的诊疗能力。 通过专科联盟、远程会诊等形式,鼓励全省优质儿科医疗资源流向基层。

(五)优化儿童医疗服务管理。 制定《吉林省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鼓励各地积极开展儿童友好医院建设试点,建立儿童就医便捷渠道。 优化基层医疗机构儿童保健室功能布局,按要求配备从事儿童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专职医生。 为新生儿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供登记和缴费服务。

(六)加强生殖健康服务管理。 制定《吉林省生殖健康促进行动计划》,加强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和服务,预防意外怀孕,减少非医学必要的人工流产。 推动医疗机构提高不孕不育防治水平。 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实施有计划安排,加强技术服务监管。 积极推荐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分娩镇痛试点选拔范围。

(七)提高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 建立健全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在吉林广播电视台、吉林教育广播电台推出《母爱时光》《母婴专家在线》等专题节目,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和技能。 鼓励有意愿的家政服务企业独立或与托幼机构合作,向有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的家庭提供照护服务。 研究制定家庭托儿所管理细则,推进家庭托儿所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专业人员,依托村(居)委会等基层力量,通过家长班、育儿和护理小组活动以及入门级教育。 提供家庭指导等方法,提高婴幼儿护理能力。

(八)增加普惠性托儿服务供给。 制定并落实市 *** “一老一童”整体解决方案,根据人口规模科学布局社区托幼服务设施,规划推动千人以上托幼中心数量增加。 支持社区普惠性幼儿保育机构建设,引导和帮助其获得中央预算内资金,纳入国家项目管理。 在满足学前教育普及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实现幼儿协调发展。 鼓励、探索和推动较大医疗机构设立托儿服务,为本院职工服务,促进医教融合。

(九)降低托幼机构运营成本。 各级人民 *** 要落实好土地使用、财政补贴、投融资、税费减免税、人才培训等政策,大力推进普惠性托儿服务建设。 为社区托幼服务发展提供税费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托幼机构给予运营补贴。 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普惠性幼儿机构提供优惠利率贷款支持。 进一步推动托幼机构按居民价格供应水、电、气、热。

(十)加强保育人才教育培训。 鼓励有条件的本科院校加强学前教育、儿科、护理、卫生服务与管理等本科专业建设,为幼儿服务相关职业教育提供师资支持。 大力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开设幼儿服务相关专业,继续扩大中等和高职教育婴幼儿保育专业规模,为幼儿服务提供充足、优质的人才支撑。 深入实施卫生保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加强托育岗位人员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十一)加强托幼服务安全指导。 依托省妇幼保健院,成立吉林省婴幼儿保育服务指导中心,加强对托育机构的专业指导和培训。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减少常见病的发生,保障幼儿的身体和健康。婴幼儿的心理健康。 严格落实托幼机构食品药品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指引要求,加强部门综合监管,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十二)落实产假奖励假、育儿假和独生子女育儿假制度。 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享受180天产假,男职工享受25天哺乳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妇,在孩子满3周岁之前,每年享受总计20天的育儿假; 只有儿童每年有权享受 20 天的育儿假。 如果父母年满60岁后生病住院,其独生子女每年可享受累计15天的看护假。 除生育津贴负责部分福利保障外,其他假期福利保障均由雇主承担。

(十三)落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促进生育支持措施。 按照《吉林省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切实解决新市民、青少年等群体住房困难。 将符合条件的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通过实物租金分配或租金补贴等方式实施保障。

(十四)推动普惠性学前教育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继续实施吉林省“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和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拓展计划,着力弥补普惠性教育资源短板。 提高幼儿园生均公共经费标准,公办幼儿园为每生650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每生240元。 落实学前教育补贴制度,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注册实施学前教育的普惠性幼儿园(含民办幼儿园),“原户籍儿童、特殊扶贫儿童、低保家庭儿童、对“儿童、孤儿、残疾儿童”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农村(含县镇)每名儿童每年1500元,城市每名儿童每年2000元。

(十五)严格义务教育收费监管。 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科校外培训费用 *** 指导价管理。 各市(州)人民 *** 制定线下学科校外培训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上涨幅度不得超过10%。 依法严厉查处超过 *** 指导价收费、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夸大培训时间等行为。市场监管、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各级要加强对规范收费实施情况的监督,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督。

(十六)营造儿童友好就业环境。 继续推进“爱心妈咪小屋”建设,推动公共场所和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母婴设施建设,加强母婴室管理,提高认可度和使用率。 研究用人单位帮助女职工平衡工作与家庭关系的措施,推动落实女职工权益保障专项集体合同条款,帮助解决女职工抚养困难雇员。 开展寒暑假期间家庭子女托管服务需求调查,推动用人单位、学校、社区、团体组织提供托管服务。

(十七)切实维护女职工劳动就业合法权益。 规范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用人单位的招聘和招聘行为,禁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 对符合条件的生育再就业妇女,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开展职工劳动保护专项 *** 行动,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对女职工实施专项劳动保护。 畅通就业性别歧视、孕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妇女劳动权益举报渠道。 充分发挥工会律师作用,对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

(十八)积极营造爱护儿童的社会氛围。 在“5月15日国际家庭日”、“5月20日母乳喂养日”、“7.11世界人口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加强生殖政策和婴幼儿护理知识宣传。 开展线上线下“聚良缘”单身员工婚恋活动,组织开展正确婚恋观、家庭观、幸福观专题讲座,倡导员工形成正确的婚姻家庭价值取向。整个社会。 在婚姻登记场所设立婚姻生育宣传栏,积极宣传婚姻生育政策。 指导1个国家级、11个省级婚俗改革试点,继承和发展我国优秀婚姻文化,遏制不正之风。

(十九)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 强化基层人口信息管理责任,推动户籍、入学、婚姻登记、健康等基础信息整合共享。 完善出生登记制度,全面实行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登记、参保、社保卡申领等“一出生事件”一体化办理。 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人口管理和服务,加强人员配备、业务培训和财政投入,提高人口数据统计质量,重点动态跟踪监测全省生育情况围绕“一老一少”和人口变化趋势,深入分析人口变化特征,提出预测分析意见。

(二十)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支持和照顾。 建立健全 *** 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计划生育家庭专项支持关爱工作机制和全方位帮扶保障体系,动员各级计划生育协会深入开展“暖心行动” ,力争至少建成“温暖之家”,继续完善和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特助人员住院护理补贴保险。

三、组织保障

(一)建立优化计划生育政策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和 *** 要增强国情国策意识,深刻认识完善和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政治站位,加快落实和完善具体政策措施。 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负责、全面负责,立足人口发展新任务,建立优化生育政策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优化生育政策。全省生育政策研究推动落实支持生育政策措施,并指导、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二)坚持人口与健康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进一步推动任务落实。 各地要建立生育支持政策措施清单,明确目标要求,实行台账管理。 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积极出台配套支持措施,采取切实举措、办实事、求实效,切实解决群众后顾之忧。 坚持和完善人口与健康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根据我省人口发展情况调整确定考核内容,优化考核指标。 年度考核结果以省委、省 *** 名义通报,促进市(州)党委、 *** 全面落实人口发展政策。

(三)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人口与生育政策宣传,进一步营造社会氛围。 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和“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广泛宣传调整完善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举措,大力宣传正确婚恋、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要在 *** 机关、学校、企业、医院、社区开展优质教育、性别平等、关爱妇女、生殖健康等知识普及,营造支持生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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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完善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实施意见》发布于: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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