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一)关于征用农用地综合地价及其他相关补偿标准的制定。
征用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人民 *** 通过制定并公布地区综合地价确定。 农用地征收综合地价由县(市、区)人民 *** 制定,经市(州)人民 *** 审核平衡,逐级报省级人民 *** 批准,并由县(市、区)人民 *** 制定。并依法公布并施行。 县(市、区)人民 *** 制定农区土地综合征收价格时,必须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
市(地)、县(市、区)人民 *** 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综合地价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征收农业用地的,不得低于农业用地综合地价的0.5倍征收,并与农业用地综合地价一并公布。
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县(市、区)人民 *** 根据省修订工作和技术规划要求,每三年修订一次,并报市(州)人民 *** 审查平衡。报省人民 *** 批准。 ,由市(州)人民 *** 依法公布并施行。
(二)关于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
土地补偿费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贴的。 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土地的使用和分配。土地补偿费及其他费用,并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收情况。土地补偿费收支情况接受监督。 有关村委会应当按照《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补偿费分配情况和安置方案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三)关于被征地农民的保护。
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安置人口的计算方法,由市(州)人民 *** 根据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土地被征用。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以征地补偿公告时间为依据,确定需要纳入养老保障等社会保障体系的安置对象。和移民安置。
市(州)、县(市、区)人民 *** 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分批征用的,由当地 *** 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支付; 按个别选址项目征收土地的,计入土地划拨出让成本。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应当全额存入市(地)、县(市、区)人民 *** 财政部门开立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专户或者代管基金账户。区),实行单独核算和专项资金。 。 征地批准后,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进行结算,超出部分予以退还,超出部分予以补偿。 养老保险补偿费实行预存制度。 养老保险补偿费未足额筹集的,不得批准征地。
(四)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安置的征地。
征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和改善居住条件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 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费用给予补偿,保障农村村民的生存权和合法住房产权。
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农村村民房屋按照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中房屋重置价标准进行补偿。 重新整理宅基地的面积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提供安置房的,提供的基本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每人30平方米。 被拆迁农村村民不支付购买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安置房的费用,也不享受原房屋重置价补偿。 原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基本住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中房屋重置价标准进行补偿。
若采取货币补偿,则根据安置房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和当地房价水平确定。 具体标准由市(地)、县(市、区)人民 ***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2、严格规范征地程序
(一)公共利益情况的认定。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益用地条件。 市(地)、县(市、区)人民 *** 应当根据用地项目批准文件、相关土地使用情况,对拟征用的具体用地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用地情况,提出明确意见。使用分类标准或土地开发建设需要; 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充分论证。 市(州)、县(市、区)人民 *** 在认定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用地情况符合法律规定后,方可开展征地前期工作。
(二)征地前期工作。
1.发布征地预公告。 市(地)、县(市、区)人民 *** 在乡、村范围内确定拟征收土地的范围、征收目的和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被征地村民小组通过 *** 门户网站。 征地预公告应当采取村公告栏等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时间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 自征地预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建、抢建; 违反规定的,抢建抢建的,不予补偿。
2、对征地现状进行调查。 市(地)、县(市、区)人民 *** 应当确定被征收土地的所在地、权属、土地类型、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的权属、类型、数量。 、其他地面附着物、青苗等进行调查核实,结果应当经被征收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人确认。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不能参加土地现状调查的,必须以书面或者其他方式委托他人参加; 其他或者未经签字确认参加调查的,由市(州)、县(市、区)人民 *** 调查确定。 拟征收土地的人民 *** 可以申请公证机构保存调查证据和与调查有关的材料。
3.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市(地)、县(市、区)人民 *** 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点,明确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方案,并形成评估报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委会等利益相关者参与。 评估结果是申请征地的重要依据。
4、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市(地)、县(市、区)人民 *** 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现况土地调查结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后市(州)、县(市、区)人民 *** 应当在 *** 门户网站和拟征用土地的乡、村、村民组内予以公告,并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被征收土地及其成员、村委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应当公告不少于三十日。 公告应当明确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的渠道和期限等事项。
5. 组织听证会。 征地范围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分之一以上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直辖市(州)、县(市)区)人民 *** 应当组织听证;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二分之一以上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国家) )或者县(市、区)人民 *** 认为必要的,可以组织听证。 。 市(州)、县(市、区)人民 ***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结果,修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修改后,市(州)、县(市、区)人民 *** 应当按照原渠道公告不少于十日。
6、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房地产权属证明或者权利证明材料到指定部门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确定相关信息。
7、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市(州)、县(市、区)人民 ***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其中与被征收土地所有者签订协议的比例土地征收率应达到100%,与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协议的比例不得低于90%。 市(地)、县(市、区)人民 *** 在申请征地时,应当如实说明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上述个人的具体情况以及补偿安置措施。妥善处理征地补偿安置纠纷,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继续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沟通和解释工作。
(三)征地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征地申请依法获得批准后,市(州)、县(市、区)人民 *** 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乡、村、被征收土地所在村、村民组。 发布征地公告,公布征地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征地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 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实施。
三、全面压紧征地责任
市(州)、县(市、区)人民 *** 是征地工作的主体,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安置工作。 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确定责任,认真组织公安、民政、财政等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 *** 、林业草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责任。 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抓紧研究制定安置对象数量计算、被征地农民保险缴费补贴、拆迁基本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补偿等具体实施办法因征收而搬迁或临时安置的安置。 建立健全征地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得到保障。
市(州)、县(市、区)人民 *** 指定有关部门(单位)具体开展征地实施工作的,应当加强对有关部门(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 *** 的要求,做好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省级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 *** 、林业草原等部门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市(地) *** 存在的问题进行督导。 )、县(市、区)人民 *** 应当予以整改。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充分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等手段,加强业务指导,提供征地服务,维护土地合法性。被征用的农民。 权益。
市(州)、县(市、区)人民 *** 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建立纠纷解决和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未按规定公布、调整农用地综合地价,未依法实施征地,或者严重侵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的,申请新增建设用地的,暂停该地区的作业,并由上级人民 *** 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约谈。 通报地区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坚决确保耕地占用与补偿平衡
非农业建设应当不占用或尽量少占用耕地。 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 坏地可以用,好地一定不能占。 经批准占用耕地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 不具备开垦条件或者耕地数量、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省级负责职业补偿平衡。 除铁路、公路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按每亩耕地1万元计算外,其他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按每亩耕地3万元计算。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全省耕地保护形势变化,根据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平均成本、占用耕地质量等因素,及时评估和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
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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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四川征地新政策3月1日起实施(四川征地新政策3月1日起实施)》发布于: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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