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 *** 印发《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

各市州党委、人民 *** ,长白山开发区、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梅河口市委、人民 *** ,省委各部委、各部门省 *** 、各委、各直属机关、各人民团体:

现将《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平衡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 吉林省委员会

吉林省人民 ***

2021 年 12 月 20 日

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平衡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 *** 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贯彻落实国家生育政策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组织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扶持措施,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坚持以人为本以法治为中心、平衡为主线、改革为动力、法治为保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准确把握人口发展形势,科学制定目标任务

1.正确认识人口发展趋势特征。 第七次人口普查表明,我省不仅遵循生育率下降、老龄化加剧等全国人口发展的一般规律,而且也有自己的特点和有利因素。 人口再生产类型由“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转向“低增长”。 “出生、死亡低、负增长”趋势,人口规模有所减少,但我省人口平均受教育程度较高,劳动力总量较为充裕。 仍保持人口红利期的发展潜力,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均衡发展,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 根据人口形势新变化和高质量发展新要求,充分发挥人口发展有利条件,优化生育政策,激发生育潜力,稳定人口规模,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撑加快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

2.加强人口动态监测分析。 加强基层监测网络建设,加快建立覆盖全人口、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跟踪监测全省生育状况和人口变化趋势,深化人口经济等重大问题研究。社会发展。 实现生殖健康、人口普查抽样调查、户籍管理、就学、婚姻家庭、殡葬、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障、就业创业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整合、共享和动态更新,提高长期服务质量。建立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指标体系,完善人口预测预警体系。

3.科学设定人口发展目标。 到2025年,积极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优生优生和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显着提高,孕产妇死亡率降低到14.5/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降低到每 1,000 人中少于 4 人; 加快构建普惠性幼儿服务体系。 每千人3岁以下婴幼儿保育中心数量达到4.5个; 生育、育儿、教育费用显着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人口素质持续提高。

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和配套政策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高效运行,生育水平更加适宜,人口结构进一步优化。 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每10万人12人以下,婴儿死亡率下降到每1000人3人以下,每千人3岁以下婴幼儿保育中心达到8所左右,优生优育和幼儿教育服务水平达到适应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水平。

按年度分解设定人口目标,并根据全省人口发展情况动态调整。

二、落实三孩政策,加快完善政策支持

4.对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新修订的《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要及时与相关政策法规有效对接,大力推进适龄婚育和优生优育,全面落实三孩政策。依法。 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履职能力,推动政策落实。

5.取消社会抚养费等限制性措施。 户籍、入学、就业等与个人生育状况彻底脱钩。 取消社会抚养费征收,清理废除相关处罚规定。 对违法违规生育三子女群体,已依法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已执行的,维持原处罚决定; 已作出征收决定但未实施的,维持该决定。 已收取部分不予退还,未收取部分不再继续收取; 未作出调查或收集决定的,不再受理或处理。 要深入细致地做好缴纳社会抚养费、因非法生育受到党政纪律处分的群体的政策解读和思想工作,按照规定处理好超生处罚等历史遗留问题。符合法律法规,不留死角。

6.完善人口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覆盖人口全生命周期的服务体系。 加强县级妇幼保健计生服务站、托幼站等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增强托幼、养老功能,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落实出生登记制度,提供出生咨询指导,加快出生登记跨省申报。 推动出生医学证明、户籍、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后一件事”联合办理。

7.修改完善产假等制度。 在国家98天产假的基础上,按政策生育的女性员工产假增加到180天,男性哺乳假在15天的基础上增加到25天。 选择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事业单位牵头开展育儿假试点。 按照政策生育子女的夫妇,在孩子3岁之前,每年可以享受20天的育儿假。 力争将我省纳入育儿假试点省份。

8.平衡优质教育资源。 优化教师资源配置,开展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持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推动义务教育和城乡一体化高质量均衡发展,切实解决“择校热”问题。

9.支持托幼服务协调发展。 综合考虑学前儿童入园需求、幼儿园办学条件、学制结构等因素,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日托班,招收2至3岁幼儿,促进日托与教育协调发展。

10.落实生育激励政策。 支持各地在孩子满3、6岁前,按照现行普通公办托儿所、幼儿园教育收费标准,对两、三个孩子的家庭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和奖励。 省财政将根据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补贴。

11.提供结婚生育信贷支持。 支持银行机构向符合相关条件的登记夫妇提供更高20万元的婚育消费贷款,并根据生育一、二、三孩给予不同程度的降息。

12.全面放开城市落户限制。 全省各市户籍限制全面放宽。 户口在省外的夫妇,其子女按照政策在我省落户的,可享受公民待遇。

13.减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根据政策,有两三个孩子的夫妇创办小微企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在15万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减按12.5%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

三、完善妇幼保健体系,提高优生优生服务水平

14.落实母婴安全相关制度。 开展妇幼安全行动改进计划,对高危孕妇实行专人专案、全流程管理、集中救治。 加强各级孕产妇和新生儿重症救治中心建设,组建区域急救专家组,建立助产机构、急救中心、血站联动机制,强化运输、救治、用血等关键保障,畅通转诊就诊绿色通道。 提高临床救治能力。

15.实施妇幼健康保障工程。 加快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营业场所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实现县级以上行政区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夯实县乡村基层网络,推动生殖健康服务纳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

16.提高儿童基础医疗能力。 加强儿童健康门诊规范化、规范化,开展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失衡、龋齿等危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和干预。 建设儿童友好型医院,全面提高儿童医疗救治能力。

17.出生缺陷综合防治。 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落实三级预防措施。 加强出生缺陷防治相关知识普及和咨询,加强婚前保健,推广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产前筛查诊断,推动围孕、产前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协作。和产后时期。 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范围,促进早筛查、早诊断、早治疗。 为出生缺陷儿童提供基本医疗护理和康复帮助。

18.弥补生殖服务短板。 加强婴儿保温箱、新生儿放射抢救床等关键急救设备配置,满足妇产科、儿科救治需要。 加强农村妇幼保健资源供给,通过医联体对口支援等方式,重点提高危重孕妇和新生儿的救治能力。 加强妇产儿科医务人员的系统培训,每年定期举办提高诊疗能力、抢救技术的培训班,分批轮训,分类指导,提高服务能力。

19.科学诊治不孕症。 开展提高生育能力技术专项研究,提高不孕不育诊疗技术和服务水平。 构建供需平衡、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 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监管,严格规范相关技术应用。

四、发展普惠性幼儿服务体系,有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

20.统筹规划托幼设施建设。 将托幼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托幼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综合运用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扶持政策,动员社会各方面参与托幼服务设施建设,逐步满足托幼服务设施建设的需要。婴儿护理服务的需求。 市(州)级行政区要从推进服务体系建设、产业发展,要素保障支撑。 培育等支持机制,推动规划各项政策措施落实。

21、打造托育服务品牌。 加强托育服务诚信建设,培育智慧托育等新业态,打造托育服务、奶粉奶业、动漫设​​计制作等行业知名品牌。

22.拓展普惠服务渠道。 支持符合条件的雇主为员工提供福利托儿服务。 支持大型公园多元化托育设施建设。 支持国有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普惠性幼儿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社区以较低成本、较长租期使用各类住房设施开展幼儿保育服务,加强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建设。 支持代际照护、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 支持国内企业拓展托育服务。 支持医教结合的托幼机构建设。

23.推进儿童保育专项行动。 组织各市(地)、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和国家相关要求,制定土地、融资等一揽子政策支持清单,签订城企联动协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普惠幼儿 开展加强普惠幼儿设施建设、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专项服务行动。

24.加强托育服务队伍建设。 制定幼儿保育人才培养和培养计划,加强婴幼儿发展、健康管理等专业建设,结合行业发展动态优化专业设置,提高教育水平,扩大中高职幼儿保育服务专业招生规模。 加强婴幼儿成长指导员、保姆、保姆等幼儿保育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在职技能提升培训、转岗专业培训,多渠道培养和充实幼儿保育服务人才。 提高托育服务行业声誉,引导提高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壮大托育服务队伍。 依法逐步实行幼儿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规范保姆、营养师职业培训市场,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

25.加强托幼服务监管。 制定并实施《托儿机构设置规范》《托儿机构管理办法》《家庭托儿点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监督托儿机构在境内开展托儿服务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责。 主体责任。 各级人民 *** 要承担监管责任,完善各项监管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健全托幼机构关闭等特殊情况的应急机制。 加大对托育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5、降低生育、育儿、教育费用,减轻夫妻生育压力。

26、降低生育成本。 继续实行免费孕前健康检查和孕产妇保健制度。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3个子女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范围。 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发生的规定产妇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推行居民医保住院分娩单病种付费。 对孕产妇高危疾病实行按病付费。 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27、降低抚养孩子的成本。 结合国家下一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推动将3岁以下婴儿护理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各级人民 *** 在分配公共租赁住房时,可以根据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有未成年子女的未成年子女数量,在住房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他们将根据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负担制定和实施政策。 差别化的租房、购房优惠政策。 将新生儿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保险缴费管理。

28.降低教育费用。 完善幼儿园建设规划布局,推进城市社区配套管理,持续提高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 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费补贴制度和学前教育经费政策,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 加强农村小型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 本着公益性、普惠性原则,全面开展课余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项目和托管服务,促进上学时间与家长下班时间衔接。 规范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减轻家庭教育负担。

29.保障妇女合法就业权益。 规范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用人单位的招聘和用工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 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护专项检查,防止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而被辞退、降薪。 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妇女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支持妇女产后重返工作岗位。 鼓励用人单位依法协商有利于照顾婴幼儿、平衡工作与家庭关系的弹性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

六、加强政策调整有序衔接,保障相关计划生育家庭权益

30.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制度。 对全面二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二孩家庭,继续执行现行奖励扶持制度和优惠政策,建立护理假制度对于独生子女的父母,将进行探讨。 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31.做好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的扶持工作。 建立健全救助保障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救助标准。 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医护人员保险制度。 对符合条件的特殊计划生育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等政策; 优先进入公立养老机构; 住房困难人员优先纳入住房保障。 探索设立公益基金,重点扶持特殊计划生育家庭。

32.完善帮扶关爱工作机制。 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接受特殊计划生育家庭委托,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依法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医疗陪护等事宜。 深入开展“暖心行动”。 建立定期巡查制度,落实特殊计划生育家庭“双岗”联系制度,强化地方责任,加大监管力度,筑牢救助安全网。

七、强化组织保障,形成工作合力

33.加强党的领导。 各级党委和人民 *** 要提高政治站位,把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人口工作一把手亲自挂帅、负总责,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和政策协调落实工作,推动出台积极的生育支持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34.动员社会力量。 加强 *** 与社会协同治理,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保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利用吉林省妇女微信公众号、吉林省妇女儿童网等平台,广泛宣传生育支持政策,引导晚婚大龄青年尽快解决婚育问题。 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用,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生指导、计划生育家庭救助、 *** 、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等公益活动。

35.做好宣传引导。 制定宣传方案和宣传纲要,加强政策解读。 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期待,把地方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党中央关于人口工作的部署,营造有利于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舆论氛围。 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倡导适龄婚育和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分担育儿责任,打破高价彩礼等旧习惯,创造倡导新型婚育文化和家庭文化,全面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

36.强化工作落实。 各地党委和人民 *** 要对36项工作措施进行对标比对,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完成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根据人口发展形势完善年度工作计划,逐年制定任务清单。 ,核销一项,实现工作落实和进度的动态调整和完善,确保生育政策优化取得积极成效; 省级有关部门参照重点任务分工表制定各项政策的实施细则,实施时间由部门公布。 具体时间以具体时间为准。 地方、省级有关部门每年12月中旬前通报当地人口工作情况。 省卫生健康委汇总报告并向省委、省 *** 汇报,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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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吉林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发布于: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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