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政策

一、保护范围

孤儿基本生活补助对象是指失去父母、找不到亲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孤儿成年后仍在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补助。

2. 申请程序

(一)申请。 孤儿的监护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 *** 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失踪的证明,以及孤儿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每份文件2份,以及孤儿近期1英寸免冠照片2张。 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的,需提供2-3名居委会内部人员的证明材料。

(2)审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 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初步核实。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三)批准。 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 县级民政部门还应当与散居社会孤儿的监护人签订孤儿抚养协议,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和孤儿照顾的接收、使用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责任和支持。监护人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签订孤儿抚养协议时,应当征求并尊重孤儿的意愿。 孤儿监护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上述程序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自认定孤儿身份次月起,向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

福利机构对孤儿进行集中救助,申请基本生活费。 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和证明材料,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上级部门审核批准。

为了保护儿童的隐私,不会公开发布。

三、救援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848元; 集中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2310元。

4.其他

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孤儿,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和其他相应福利待遇。 对依法收养、已找到父母或者父母能够恢复赡养义务的孤儿,下个月起暂停领取孤儿福利金。 对具有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成年孤儿,按规定给予不少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给予孤儿福利金。从下个月开始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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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济宁市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政策 什么是济宁市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政策?》发布于: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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