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

之一章 一般规定

之一条 为加快补齐城市短板,进一步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邯郸市主城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丛台区、邯郸区、复兴区人民 *** 和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的征用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收应当遵循民主决策、正当程序、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丛台区、邯郸区、复兴区人民 *** 和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责任单位,组织实施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有关部门以及征地范围内的乡(镇) ***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做好征地补偿工作。

第二章 征收补偿

第五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

第六条 房屋征收前,应当组织三个以上单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征收区域周边同一地点的房屋进行规范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 逾期协商不成的,由区 *** (管委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组织被征收人投票,或者采取抽签、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第七条 征收国有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国有土地时,土地评估价格机构根据被征收土地的法定面积和土地性质、土地用途、地理位置、服务等因素,评估确定征地补偿费用。被征收土地证明上载明的寿命及其他因素。

第八条 城镇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和奖励

(一)征收城市房屋(住宅、非住宅)的,参照同地点房地产市场价格核定补偿。

(二)被征收城市单门单院房屋的,房屋占地以外的院落土地,根据房屋性质,按房屋单价的二分之一给予补偿。 住宅与非住宅共用庭院的,庭院用地按照房屋加权平均评估单价的二分之一进行补偿。 补偿。

(三)征收国有直管公房、自行管理公房时,承租人应当持有有效租赁凭证,经被征收产权人同意,按2/ 3.房屋补偿单价; 余款支付给被征收产权人。

因房屋变更而改建为私人住房的院落和国有划拨土地的院落,直管公房、自管公房不予补偿。

(四)选择货币安置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按照依法征收房屋合同签订顺序和搬迁时间分别给予10万元或5万元奖励; 如果选择产权调换安置,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将按照法定被征收房屋的签约期限,依次给予不超过法定建筑面积30%的面积奖励。 超过合同期限的,不再给予奖励。 具体奖励金额由区 *** (管委会)根据项目情况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五)被征收房屋的装修、附着物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据实确定补偿金额。

(六)被征收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的,不予补偿。

(七)被征收房屋占用土地面积不再重复补偿。

第九条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集体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按照区域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征收集体土地中涉及的农作物、建筑物、附着物(林木、农业水利设施、电力、通讯设施等),由土地评估价格机构评估确定。

(二)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筑物、附着物以及突发种植、抢植的,不予补偿。

第十条 征收宅基地、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和奖励

(一)征收宅基地、地上房屋的,按照土地使用证依法载明的宅基地面积或者经有效审批程序确定的宅基地面积给予补偿:宅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以内的,按照同地点房地产市场价格补偿。 价格评估、评估补偿,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原则上不超过三层)按重置价合并为新房; 宅基地面积超过200(不含)平方米至400(含)平方米的,参照同地点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50%进行评估,超过400(不含)的部分平方米按照该地区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二)选择货币安置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根据每个合法征收宅基地的签约、搬迁时间分别给予10万元或5万元奖励;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按照合法征收宅基地签约时间,给予不超过合法宅基地面积30%的面积奖励。 合同期满后不再给予报酬。 具体奖励金额由区 *** (管委会)根据项目情况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三)被征收房屋的装修、装潢,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如实评估确定。

(四)被征收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的,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工矿企业征收补偿标准

征收工矿企业房屋的,按照重置价与新建房屋的价格相结合给予补偿。 土地补偿费根据土地性质,按照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确定。 正常经营单位、企业涉及的机器设备被征用造成设备损失的,机器设备的补偿由有资质的资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设备购置价格、设备类型、服务等因素确定寿命、残值。

(1)无法搬迁的设备补偿价值,按照市场上同类、相同机器设备资产的当前新价格,结合机器设备的剩余使用寿命、实际维修情况、使用年份确定。购买等因素来确定成新率。 补偿价值=原评估值×成新率-残值。

(二)可搬迁设备补偿价值,是指设备搬迁过程中消耗的人力、物力所支付的全部价款。 补偿金额为设备拆除费、运输杂费、安装调试费、设备基本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总和。

(三)证照不全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工矿企业,对因征收、搬迁造成的损失负责,对被视为违法建设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其他

(一)坟墓搬迁一次性补助每坟5000元。

(二)征收其他附着物等造成的损失,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工程费用计入征收费用,原则上控制在征收补偿安置费用总额的3%以内。

第三章 相关补助

第十三条 补贴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15元/平方米/月。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过渡期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为期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2)搬迁补助费:住宅10元/平方米,非住宅15元/平方米。 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两次搬迁补贴; 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安置补助费1份。

(三)停产停业补贴:临街商铺40元/平方米/月,非住宅商户30元/平方米/月。 货币补偿一次性支付6个月。

上述各项补贴的计算面积基数为城镇住房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和宅基地证记载的面积或者经有效审批程序确定的宅基地面积。

(四)公共补助:征收城市住宅的,给予不超过10%的公共补助; 对征收城市住宅平房给予不超过20%的公共补贴; 对城中村村民房屋征收,给予不超过20%的公共补贴。 分割补贴。 计算面积基数为城镇住房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200平方米(含)以内宅基地核定面积或者200平方米(含)以内宅基地经有效审批手续确定的宅基地面积。

第四章 被征收人的保护

第十四条 城镇房屋被征收后,只有一栋合法住房,经补偿安置后无其他住房,安置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补偿安置面积为30平方米。

第十五条 征收宅基地时,按照“一户一房”的原则,只有一处合法宅基地,无其他房屋的,按照本办法补偿后,安置面积未达到三十块的。人均平方米,人均安置面积按人均计算。 提供30平方米产权调换安排。 人口以上一年村(社区)公安登记的人口数(增加新生儿,减去死亡人数)为依据。

第十六条 确需为特殊家庭提供住房保障和安置的,按照政策由经济适用住房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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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邯郸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征收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于: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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