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实施住房购房补贴暂行办法
之一章 一般规定
之一条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精神,促进合理住房消费,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按规定申请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购房补贴政策执行时间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购房者购房时间按照以下标准确定: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以购房人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信息系统网上签字备案的时间为准。
第四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住房管理中心)是本办法的牵头实施单位,负责住房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批和补贴发放。
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房屋征收管理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组织实施购房补贴政策。
第二章 补助对象
第五条 自2023年10月1日起,个人在宁海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首次网上签约的,可以申请购房补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领取福利:
(一)购买商业办公用房;
(二)购买车库(车位);
(三)企业购房(含企业与个人共有产权);
(四)享受县各类人才购房补贴、大学生购房补贴政策、 *** 住房人才公寓的;
(五)购房人购买的房屋为拆迁工程(含回购、团购)期间限价购买的商品房。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六条 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照纳税额(即完税凭证记载的税款计算总额)的1%一次性给予货币补贴,但更高不超过3万元。元。
第四章 申请流程
第七条 个人是住房补贴的主要申请人。 在本办法规定的政策执行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在购房补贴时间范围内(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进行网上签约登记的,应在房产证中注明。证书。 申请须在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向县房屋管理中心提出。 逾期申请将不予受理。
之一节 申请受理
第八条 申请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的,应当将申请表、商品房销售合同、个人身份证、房产证、完税证明、个人银行卡(借记卡)等相关材料合在一起提交。并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除申请表外,还需提供商品房销售合同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九条 受理人员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当场作出受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申请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更正、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二节 资格初审
第十条 县房屋管理中心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购房补贴申请资格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推送至联审单位。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房屋征收管理中心等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共同研究处理征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材料审查过程。
第十一条 经初审确认申请人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县房屋管理中心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三节 审查与公示
第十二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中心在联合审查的基础上进行审查,汇总相关信息并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未公布意见后,由县房屋管理中心作出是否发放购房补贴的决定。
第十三条 对未通过联合审核的住房购房补贴申请,县住房管理中心将通知申请人。
第四节 补贴发放
第十四条 县住房管理中心对批准发放的购房补贴进行登记汇总,并于次月月底前将补贴资金以集中发放的方式发放至申请人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县房屋管理中心应当按照“一房一档”的要求,及时结清购房补贴发放相关信息并归档备查。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十六条 新建商品住房购买人为2人以上的,共有人必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到咨询申请窗口签署同意一方获得购房补贴的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2023年10月1日之前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购买者,2023年10月1日后因任何原因解除合同的,不能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购房补贴。 ,开发商再次出售房产时需要告知购房者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 领取本购房补贴后,申请我县各类人才购房补贴、大学生购房补贴、 *** 住房人才公寓的,应退还本县购房补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落实和落实住房补贴政策具体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律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住房交易双方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骗取住房购房补贴的,追缴违法所得,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购房补贴申请地址为县房屋管理中心窗口(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49号、50号窗口),咨询 *** 为0574-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房屋征收管理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共同研究解决。
附录:
1.宁海县新建商品房购房补贴申请表
2、购房补贴申请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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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宁海县购房补贴暂行实施办法 宁海县购房补贴暂行实施办法 最新》发布于: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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