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采煤村搬迁补偿安置措施
之一章 一般规定
之一条 为规范煤采村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煤采村搬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煤采村搬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搬迁管理办法》(省 *** 令第350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煤炭资源开发需要,采煤村搬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煤矿村搬迁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平等协商、 *** 主导、程序公开、因地制宜、节约资源的原则,坚持民生保障和资源并重的原则。尊重搬迁村民的意愿,保障村民的民 *** 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把煤矿村搬迁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新型城镇化和美丽宜居乡村建设结合起来,统筹城和农村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能源安全、生态保护等,要做好煤压村搬迁工作。
煤压村搬迁应当保证搬迁村民的生产生活条件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 *** 负责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采煤村的搬迁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 *** 的统一部署,具体负责采煤村搬迁补偿安置的实施。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做好采煤村搬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 *** 负责煤矿村搬迁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村搬迁、补偿和安置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县(市、区)人民 *** 负责煤矿村搬迁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村搬迁补偿和安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农业农村、国资等有关部门、行政审批、 *** 工作按照职责分工予以配合。 采煤村搬迁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二章 搬迁决定
第七条 煤矿企业制定煤矿生产延续计划时,应当对采矿权范围内煤炭资源的可靠性、开采安全性、技术可行性和村庄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分析评价,编制煤矿生产延续计划。煤炭开采提前5年。 村庄搬迁方案应当报送当地县级人民 *** 负责煤矿村庄搬迁工作的部门。
第八条 县级人民 *** 应当自收到煤压村搬迁方案之日起3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对煤炭资源抑制情况和煤压村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煤矿企业煤矿村搬迁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煤矿村搬迁规划,统筹制定煤矿村搬迁规划。安排煤矿村搬迁和新村建设。
第九条 煤矿村搬迁新村选址,应当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不占用或者少占耕地、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避免二次搬迁或者搬迁。跨县级行政区域搬迁。 县级人民 *** 应当组织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负责办理煤矿村搬迁选址和用地手续。
煤压村搬迁和新村选址,不得挤占煤炭资源或者其他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产资源; 确不可避免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倾倒重要矿产资源的规定执行。
符合复垦条件的旧村建设用地,可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进行复垦; 拆迁复垦释放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新村建设。
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煤矿生产延续计划编制煤压村搬迁项目建议书,并将煤压村搬迁方案报告报负责搬迁的部门。当地县级人民 *** 采煤村。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 *** 负责煤矿村搬迁工作的部门收到搬迁方案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煤矿村搬迁方案是否符合煤矿村搬迁安置方案进行评估。压村搬迁计划及受影响地区。 对煤炭资源的可靠性、开采安全性、技术可行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二条 采煤村搬迁工程经专家批准后,乡人民 *** 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对房屋、其他地面附着物、人口现状进行调查。 县级人民 *** 负责煤矿村庄搬迁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现状调查,组织拟搬迁村庄、煤矿企业、乡镇人民 *** 或者街道办事处编制《煤矿村庄搬迁安置方案》。煤矿村搬迁规划。
制定采煤村搬迁方案,必须依法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充分尊重村民意愿。
煤压村搬迁方案应当包括搬迁村基本情况、新村选址方案、新村规划设计建设方案、搬迁资金准备及保障方案、补偿安置方案等。 、征求村民意见的方案等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拆迁村所在地乡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加强对拆迁村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采煤村搬迁方案应当在拟搬迁村予以公示,广泛征求村民意见。 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半数以上村民对搬迁方案有异议的,县级人民 *** 应当组织村民代表和煤矿企业举行听证会,并根据听证结果修改搬迁方案。
拆迁方案征求意见及根据村民意见修改的情况要及时公布。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 *** 负责煤矿村搬迁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对煤矿村搬迁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 采煤村搬迁方案公布时无异议或者修改后无异议的,由县级人民 *** 报市人民 *** 批准。
采煤村搬迁工程经市人民 *** 批准后,由县级人民 *** 在拟搬迁村发布公告。
第三章补偿与安置
第十七条 煤矿村搬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足额补偿、妥善安置、平等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保证被搬迁村民搬得起、住得上,不减少他们的生活。原来的生活水平。
第十八条 被拆迁村民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
第十九条 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和办法,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考虑被搬迁村民的生活水平和人均收入,结合实际确定。拆迁房屋结构、宅基地面积、家庭人口等因素。 根据原采煤村搬迁安置标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旧房和产权调换房的价值进行合理评估。 “一村一策”将制定具体产权交换标准和办法。 如果在标准范围内更换新房,原则上不会产生额外的购房费用。
第二十条 被拆迁村民房屋价值补偿,按照济宁市同类型房屋同时执行的《征地地上附着物及苗木补偿标准》执行。根据当地建材价格、人工成本、机械成本等建设成本因素进行评估。 。
第二十一条 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按照山东省人民 *** 制定公布的被征地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并根据县(市、区)、镇(街道)实际情况给予补偿。并搬迁村庄。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村民在搬迁补偿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煤矿企业可以给予搬迁奖励、补贴和搬迁费用。 具体方案由县级人民 *** 负责煤矿村搬迁工作的部门、乡镇人民 *** 或者街道人民 *** 制定。 由办公室和煤矿企业共同确定。
第二十三条 宅基地其他地面附着物补偿,按照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同类标准进行评估和补偿。 标准未尽事宜,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拆迁村民选择货币补偿的,将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补偿; 如果选择产权调换,则不再对宅基地使用权给予额外补偿。
第二十四条 拆迁新村的水、电、热力、燃气、道路、绿化、管网、有线电视、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按照被拆迁房屋补偿费的30%计算,专用于新村基础设施建设。 建造。
第二十五条 搬迁工业、商业、畜牧业、仓储、办公等用房并依法办理用地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人民 *** 负责的部门煤矿村搬迁应当组织乡人民 *** 或者街道办事处、煤矿企业和被搬迁人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给予货币补偿。
因工业、商业、畜牧业、仓储、办公等合法用房被拆迁,造成被拆迁人停业、停产等损失的,由县级人民 *** 负责煤炭拆迁的部门受压村应当组织乡人民 *** 或者街道办事处、煤矿企业和被拆迁人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补偿。
生产设备搬迁的,给予一定的设备搬迁费,由县级煤压村搬迁负责部门组织煤矿企业与被搬迁群众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由煤矿企业和被拆迁群众共同组织搬迁。 费用由煤矿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
第二十六条 采煤村搬迁公告发布后,拟搬迁村所在地的乡人民 *** 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煤矿企业进行测算和评估。清查村内拟搬迁房屋及其他地面附着物。 登记; 有关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认定为违法违规建设的、法规和规则,将不予登记。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调查清查登记结果在拟搬迁村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
第二十七条 房屋补偿面积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已取得房产证的住宅楼,按照房产证记载面积给予100%补偿;
(2)未取得房产证的住宅,按照测算登记面积进行补偿。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村民房屋及其他地面附着物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评估机构由村委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与煤矿企业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由乡人民 *** 或者街道办事处协调或者随机抽选。
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如实出具评估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价活动和评价结果。
第二十九条 评估工作完成后,乡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煤矿企业与被搬迁村民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约定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及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面积及相关补贴和奖励措施。
煤矿企业要确保煤压村搬迁资金充足,积极配合当地人民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完成煤压村搬迁工作。
第三十条 新建村安置房应当统一规划建设。 新村址确定后,县级人民 ***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新建村土地面积按照拆迁村核定的常住人口和人口自然增长率计算。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提出新建村用地申请,由县级用地审批部门审核,并充分听取煤矿企业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建设新村住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标准,符合美丽乡村建设规范;
(二)符合国家和省住房质量安全标准;
(三)产权清晰;
(四)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满足村民生产生活需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村民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先建设安置房,然后实施拆迁; 被拆迁村民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先支付补偿费,再实施拆迁。
被拆迁村民按照补偿协议获得补偿安置后,必须在补偿协议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多数村民会议同意为由强行拆除村民个人房屋,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通达。
第三十三条 村民拒绝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迁或者煤矿企业不履行补偿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负责煤压村搬迁工作的县级人民 *** 部门提出申请。协调解决,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 *** 应当加强煤矿村搬迁工作队伍建设,完善煤矿村搬迁监督和培训工作机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解决煤矿村搬迁中发现的问题。 及时采取措施。
第三十五条 煤采村搬迁完成后,市人民 *** 负责煤采村搬迁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县(市、区)人民 *** 对煤采村进行验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抓紧实施村庄搬迁工程。 应邀请被拆迁村和煤矿企业的村民代表参加验收。
第三十六条 煤矿村搬迁资金应当专户存放,专款专用。 地方 *** 、煤矿企业、银行三方共同管理账户。 拆迁补偿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条款和程序支付。 资金使用应当按照协议约定。 节点定期公开公告,接受搬迁方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或者私分拆迁资金。
第三十七条 县级人民 *** 负责煤采村搬迁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煤采村搬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煤采村搬迁档案的管理。依法建村。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当地人民 *** 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人民 *** 和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采煤村、采煤企事业单位公共设施搬迁,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因煤炭资源开采导致农用地塌陷的,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复垦,并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十条 煤矿塌陷区内非搬迁村民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发生变形、损坏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鉴定,如果变形或损坏是因煤矿开采造成的,业主或管理人可以与煤矿企业协商解决。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28日。
本办法实施前补偿安置方案已确定并公布的,仍按原方案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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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济宁市煤压村搬迁补偿安置办法(济宁市最新煤压村搬迁补偿安置办法)》发布于: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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