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财务会计处理指南
处理时间
2023年结算办理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3月1日前出境的无境内居民纳税人,可在出境前办理。
加工方法
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以下处理方式:
(1)自行处理。
(二)通过您所在单位(包括按照累计扣缴方式代扣代缴劳动报酬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单位)。
纳税人要求代办服务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对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缴)税等工作进行培训、指导。
若由单位办理,纳税人应提前以书面或电子方式与单位确认,补充提供2023年在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相关扣除、税收优惠等信息,并对报送信息进行核实。 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而要求单位代为办理的,单位不得代为办理。
(三)纳税人委托受托人(包括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事宜的,必须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书。
单位或者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结算后,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办理情况。 纳税人发现汇算清缴申报信息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者受托人更正申报,也可以自行更正申报。
加工渠道
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上办税渠道。 纳税人可优先通过个税APP、网站办理结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 如果通过上述方式办理不方便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或到税务服务处办理。
纳税人选择邮寄申报的,应当将申报表寄送至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布的地址:按照本公告第九条规定确定。
声明信息和数据保留
纳税人应当申请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附件2、附件3)。 如需修改基本信息、享受新的扣除或税收优惠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供证明材料。 材料。 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纳税人、办理结算的单位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税收优惠资料以及其他结算相关资料保留自结算期结束之日起5年。
单位存在股权(股权)激励(包括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基础向员工提供的股权激励)、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等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备。法规。 同时,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获得同一单位股权激励的,应当由该单位合并计算扣缴税款。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获得不同单位股权激励的,可将前一单位获得股权激励的相关信息提供给现单位,由其合并计算扣缴税款,或者从3月份起1月至次年6月。 30日自行向税务机关完成合并申报。
受理申报的税务机关
按照便民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者委托受托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如果纳税人受雇的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人可以独立选择向其中一个单位报告。 。
纳税人无雇主的,应当向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主要收入来源是指2023年向纳税人缴纳劳动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累计金额更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单位代纳税人办理决算的,应当向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为便于纳税服务和征管管理,会计期间结束后,税务部门将对尚未办理会计申报或多重股权激励合并申报的纳税人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退税(附加)
(一)申请退税
纳税人申请汇算清缴退税时,应当提供在境内开立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 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库税款。 纳税人未能提供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信息不正确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补正,纳税人按要求补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为方便办理退税,2023年综合收入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个税APP或网站提供的简易申报功能,方便办理最终退税。
申请2023年期末退税及其他退税的纳税人,需办理2022年及以前年度期末纳税申报但尚未办理,或已被税务机关告知2022年期末纳税申报表存在疑问的和前几年一样,但没有纠正或解释它们。 如有情况,需在办理2022年及以前年度最终纳税申报表、更正申报或说明相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二)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税款,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税款。如果采用邮寄方式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必须按照通过个税APP、网站或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机构及时了解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需要汇算清缴税款的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满后未申报或者未足额缴纳税款的。 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将有关税务资料转交纳税人。 对已签署《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纳税人,通过个税APP、网站等渠道以电子方式送达;如已签署《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则通过个税APP、网站等渠道进行电子送达。未签字的,将通过其他方式送达,同时税务机关将依法收取滞纳金,并记入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导致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缴的,纳税人主动或者经税务机关提醒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初犯不罚”的原则,免除处罚。
结算服务
税务机关推出一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加强会计政策解读和操作指导,分类编制税收指引,通俗易懂地解释政策定义、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多渠道开展提示提醒服务并通过个税APP、网站、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帮助纳税人解决疑难问题,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
结算开始前,纳税人可登录个税APP和网站查询自己的综合收入和纳税情况,核对银行卡等基本信息和专项附加扣除人员身份信息,做好结算准备。
为引导纳税人合理有序办理结汇,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纳税人,提醒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结汇。 同时,税务部门推出了预约服务。 需要办理初汇期(3月1日至3月20日)的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21日后通过个税APP在上述时间段内进行预约。 任何一天都可以申请。 3月2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随时申请。
对于符合汇算清缴退税条件、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提供优先退税服务。 对于老年人、行动不便等难以独立办理结算的特殊群体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以提供个性化、便捷的服务。
别的东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之一条、第四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居民回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8号) )、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己的房屋,并在出售现有房屋后一年内再次购买同城房屋的,可以申请按规定退还出售现有房屋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具体服务及征管规定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的通知》《关于住房调换个人所得税政策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1号)执行。
附录:
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适用于综合所得).pdf
2.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表格A、简化版、问答版).pdf
3.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表格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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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宁波市2023年度财务会计办理指南 宁波市会计》发布于: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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