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新乡独生子女证申请指南是最新的
第二条 《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书》是响应国家号召,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的荣誉证书。取得《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书》的夫妻,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待。
第三条 夫妻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 *** 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书》:
(一)双方或者妇女在本省有户口的;
(二)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丧偶或者离婚的,一方(男女)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 *** 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可以申请《一子女父母荣誉证书》:
(一)夫妻未生育,但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二)夫妻按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生育或者收养两个以上子女,但只有一个子女存活,且未满49周岁的;
依法收养孤儿、残疾儿童的夫妇,或者被社会福利机构遗弃的婴幼儿、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儿童,因收养子女的影响,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书》。
第五条 申请《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书》
“,申请人须填写《独生子女家长荣誉证书》申请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及其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申请人的婚姻、生育状况证明;(3)夫妻双方近期两寸照片
三张(丧偶或离婚的,提供夫妻双方近期两寸照片两张)。
第六条 乡(镇)人民 *** 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当审查其情况和信息,并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处理:
(一)对符合条件者,予以登记,并颁发《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书》;
(二)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
(三)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所有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
(四)有举报或者事实不清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通知受理机关。
第七条 《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书》一式两份,夫妻双方持有。如果一方丧偶或离婚并申请领取,则应在“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书”上注明为单方面申请。
第八条 持股人按照规定缴纳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应当于5月31日前到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进行年度审计。
第九条 户籍持有人
变更的,应当及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 *** 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原《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书》继续有效。第十条 双方在再婚前依法领取《一子女父母荣誉证书》,
再婚后未生育、未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持有《一子女父母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书》损毁、遗失的,经单位、村(居)委会证明,可以由发证机关补发。没有证据的,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催收。
第十二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书》后,申请生育二胎、违反政策法规生育或者非法收养子女的,退回”《独生子女父母
荣誉证书》向户籍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人民 *** 交代,退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其他计划生育奖励和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 单位、村(居)委员会负责核实本单位和辖区居民的结婚、生育状况,核实《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书》申请登记表的有关情况,并报告持有人子女人数的变化。
第十四条 乡(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独生子女父母父母荣誉证书》的登记、办理、备案、年审和领取工作,并向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并统计上报有关情况。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发现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应继续持有《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书》的,应当及时撤销《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书》,向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请撤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惠待遇; 通知其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并撤销单位、村(居)委会给予的有关奖励和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 省辖市、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独生子女父母父母荣誉证书》颁发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无故拖延发证或者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负责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书》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由发证机关免费发放和编号。
《独生子女父母父母荣誉证书》的申请登记表由发证机关建立并长期保存。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2005年8月24日,《河南省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家长荣誉证书发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附件1:《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书》申请登记表.doc
附件2:为独生子女的父母颁发荣誉证书的登记表.doc
附件3: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书》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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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2024年新乡独生子女证申请指南》发布于:202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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