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跨省异地报名期限及相关待遇规定
1.对长期跨省异地居住的人员,实行“一次登记,长期有效”。 中途需变更的,变更间隔时间不少于6个月; 对临时外出就医的,实行“一次登记,有效期6个月”,有效期满后重新登记备案。 通过个人承诺制度登记的参保人,有效期为3个月。 3个月内按要求及时、完整填写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所需信息的,继续享受“长期”有效期。 3个月有效期内,承诺人未按要求及时、完整补充跨省登记备案所需信息的,其登记有效期终止。 若退休安置地点、工作单位发生变更等,可凭相关信息实时申请变更。 但实行个人承诺制的,须按要求补齐备案证明材料后方可变更。
2.参保人员可在就医地办理出院结算前异地挂号手续,异地指定联网医疗机构办理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3、参保人因紧急救援就医,未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视为已挂号,相关门诊(门急诊)、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按照参保地其他地方紧急救援的相关处理标准执行。
4.异地就医(含省内、跨省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门诊医疗费用,原则上符合就医所在地的支付范围及相关规定(基本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医保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等)。 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医保基金更低缴费标准、缴费比例、更高缴费限额等相关待遇政策。
5、在挂号有效期内已办完入院手续,有效期满后出院的,视为挂号有效期内异地就医费用可直接结算。
6.参保人员到就医地非一级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按一级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七、异地人员医疗费用纳入大额医疗补助后,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未尽事宜按照《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陕医保发[2022]36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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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咸阳跨省报名的报名截止时间及相关处理规定是怎样的?》发布于: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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