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盘龙新区住房保障工作,进一步解决盘龙新区就业职工、农民工和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宝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报政发[2019]10号)有关规定,并结合盘龙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与审核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采取公开分配和定向集中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定向集中安置主要解决各类住房困难行业职工问题,以及重点工程建设、土地储备、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园区建设、人才引进、特定领域等专项工程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团体。 如需定向集中安置,相关单位可代表特定保障群体向盘龙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
每个家庭应当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每个家庭只能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
(一)在盘龙新区无住房的职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城镇户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或非城镇户籍本科以上毕业生,毕业不满5年;
2、盘龙新区稳定就业;
3、家庭成员拥有的机动车辆(残疾人车辆除外)、非住宅房地产及其他财产的总价不得超过70平方米普通商品房销售均价的40%;
4、本人及家人在盘龙新区没有自己的住房。
(二)盘龙新区进城务工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1、盘龙新区稳定就业;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中低收入家庭收入线的;
3、房产准入条件与盘龙新区无房职工相同;
4、本人及家人在盘龙新区没有自己的住房。
(三)盘龙新区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城镇户口;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中低收入家庭收入线的;
3、房产准入条件与盘龙新区无房职工相同;
4、盘龙新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8平方米。
5、符合上述条件的单身人士申请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人年满35周岁; 或申请人是优待对象且已成年; 或者申请人是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现已成年; 或申请人申请该人的父母已去世且已成年。
(四)公共租赁住房配置尚有剩余的,对已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并审核通过的新就业职工、农民工以及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适当安置。
三、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或者居住社区提出申请。 尚未设立社区的,申请人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 *** )提出申请。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提名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
盘龙新区企业、产业园区、学校等团体、用工单位或单位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单位可统一代表向盘龙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收入证明、财产证明、住房证明等家庭成员信息,符合优先分配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同意核实申请人相关信息的承诺书。申请人家庭,如实填写《盘龙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二)社区收到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走访、 *** 等方式核实申请人的家庭人数、收入、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等,并于5日公布申请人名单。 经核实符合条件且对公告无异议的,报告盘龙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企业、团体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住所公示申请人名单5日。 申请人符合条件且对公示无异议的,报盘龙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盘龙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收到申请材料后,通过部门联合审核、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审核。 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将在盘龙新区 *** 网站公示5天。 经公示无异议的,批准申请人取得保护资格。
4. 配送管理
(一) *** 在盘龙新区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盘龙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分配。
(二)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下列人员或家庭优先考虑:
1.军队抚恤优待人员、病残军人;
2、见义勇为者家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属;
3.城镇残疾人家庭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4、本市优秀青年志愿者和归侨家属。
(三)申请人应在收到盘龙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入住通知后15日内,到指定地点选房并签订《盘龙新区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申请人未按时选房、签订租赁合同,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2年内不再受理。
(四)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合理使用房屋,只能用于自住。 不得出借、转租、闲置,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承租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及水、电、煤气、物业管理等必要费用。
承租人应当爱护、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装修房屋。 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修理或赔偿。 确需装修的,必须征得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的同意。 退房时不得拆卸或损坏装修设施,且不补偿装修费用。
(五) *** 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购买其居住地90%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与 *** 共享产权。 共有期间, *** 财产部分不收取租金。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不得提供租赁、转租、出售公共租赁住房等经纪服务。 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退出管理
(一)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如需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盘龙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续租申请。 经审查仍符合担保条件的,应当续订租赁合同; 经审查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应当合理安排搬迁期限,搬迁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搬迁期间,按照原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搬迁期限届满公共租赁住房未腾出,且承租人无其他住房的,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 承租人还有其他住房的,盘龙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搬出。 回归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期未满但承租人主动提前解除担保的,可向盘龙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关结算手续。
(二)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腾出公共租赁住房并给予处罚:
(一)擅自出借、转租、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擅自毁坏、装修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闲置公共租赁住房连续6个月以上的;
6、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 承租人拒绝腾出公共租赁住房的,盘龙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盘龙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有权对公众举报的涉嫌违法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户进行入户检查。
盘龙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在租赁期内开展审核工作。 对不符合保障条件、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责令其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腾出公共租赁住房。 腾出的财产将向社会公布后重新分配。
六、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运营管理由公共租赁住房业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物业服务公司应当按照《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宝鸡市有关规定向居民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费实行 *** 指导价,由物业使用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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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宝鸡市盘龙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指南(宝鸡市盘龙新区房屋)》发布于: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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