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

(国家教委、公安部教政[1997]3号)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维护高等学校的稳定和校内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为教育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第三条 高校内部保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党委领导和管理体制。

第五条 高等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任务和管理体制

第六条 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对师生员工开展法制、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社会治安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律意识、政治意识、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2.做好动态信息工作;严密防范国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对高校的渗透、煽动、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类不稳定事件和突发事件;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落实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技术预防措施,防范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

4.调解、解决学校内部治安纠纷;维护教学区域、生活区域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的治安。

5.对校园内有轻微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帮助和教育。

6.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以及其他严重危害校园社会治安的情况;保护犯罪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校园刑事治安案件。

7.负责校园内工作、经商、就业的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

8.参与组织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工作。

9、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建立健全以下校园秩序管理和内部安全保卫制度:

1.守门、值班、巡逻、守卫制度;

2.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等重点部门和场所的安全保卫系统;

3.消防安全系统;

4.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品的管理、使用制度;

5.秘密产品、资料、文件、图纸、资料、印章等的保密及管理制度;

6.现金、票证、物资、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7.学生宿舍、教学区、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和校内文化、商业、服务等网点的治安管理系统;

8.校园会议、讲座、公告栏、学生社团、勤工助学、社会调查活动管理系统;

9.学校计算机与电子教学设备管理制度;

10.外籍教师、学生安全及管理系统;

11.安全技术防范设备的使用、维护、维修和更新制度,确保安全技术设备处于良好的警戒状态;

12.内部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和奖惩制度;

13.对师生员工进行各类安全教育的制度;

14.其他需要制定的安全工作制度。

第三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 学校党委、校长在校内保卫工作的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部门、公安机关、教育部门关于社会治安保卫工作的部署;

2.拟定并执行高等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制度,组织、监督学校各部门、单位和师生做好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3.检查内部安全保卫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消除各类不稳定事件和安全隐患;

4.决定或者向主管部门建议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奖惩事项。

第九条 高校设立保卫处、保卫科。保卫处、保卫科是学校党委的保卫部门和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实施校园治安安全管理。

高校要加强保卫干部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业务经费,改善设备条件,不断改善保卫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十条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综合安全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和办公室,负责落实综合安全管理的各项任务,协调校内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做好学校综合安全管理工作。综合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可以在学校保卫处(科)设立。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可以组建校卫队或者聘用保安人员,加强校园安全防范。校卫队应当统一着装。校卫队、保安队伍由高等学校保卫部门领导和管理,履行守卫校门、巡逻校园、维护校园秩序、守卫重点、关键部位等任务。

第十二条 集体防控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做好内部防范。高校各部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卫组织,充分发挥安全保卫委员会作用。高校可以招募思想品德良好、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组成学生安全服务队,也可以组织教职工安全联防队,配合学校保卫部门加强校园内学生宿舍、教学区、科研区、家庭区等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四章 奖惩与纪律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对在内部治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重视治安工作,制度不完善,防范不力,造成盗窃、破坏、治安灾害或者引发刑事、治安案件,以及由于教育和管理不力,单位内人员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学校应当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对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勇于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勇于伸张正义的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在校园内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尚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的,高等学校可以依照学校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给予校纪或者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或者支付医疗等相关费用;责任人无力支付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学校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有关部门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保卫部门、校卫人员、保卫队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有违法乱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教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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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条例(试行)》》发布于: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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