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加强事业单位内部安全防范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维护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条 机关内部保卫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贯彻预防为主、组织负责、突出重点、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支持、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负有监管职责的行业、系统有关部门应当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系统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共同研究制定本行业、系统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规范,及时解决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地方人民 ***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落实治安预防措施、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公共安全和安全重点

第七条 公共安全重点保护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同级人民 *** 确定: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重点时事报纸、重点 *** 网站等重要 *** 机构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站);

(二)机场、港口、火车站、汽车渡轮、跨江桥梁、跨江隧道等重要交通设施的运营企业和地铁、轻轨、公交车、长途客运等公共交通公司;

(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研制、生产、储存单位;

(四)电信运营商、邮政公司、快递公司、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大型数据中心运营商;

(五)大型能源电力设施、水利设施运营单位,水、电、油、气、热力等生产、运输和供应企业;

(6)大型物资仓储单位、大型商贸中心;

(7)教育、科研、医疗机构和大型文化、体育场馆;

(八)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美术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九)研制、生产、检测、销售、运输、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或者其他危险物品的单位和检测、保管传染性病菌或者毒素的单位;

(10)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单位;

(十一)大型生产性工业企业和食品、药品等关系国计民生的生产加工企业;

(十二)其他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有重要影响的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公安机关应当自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共安全保卫重点单位。

公共安全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本单位涉及国家秘密、危险物品、贵重物品、重要设施、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对本单位工作具有关键作用的场所和出入口确定为公共安全保卫重点部位,并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八条 未列入公共安全重点保护单位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非公共安全重点保护单位),应当将下列地点、场所指定为公共安全重点保护部位:

(1)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

(2)指挥调度中心、计算机网络中心、监控中心;

(三)接收、保管现金、票据、印章、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的会计机构;

(四)销售、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的场所;

(五)生产、储存、经营或者展示黄金、白银、珠宝、珍贵文物、珍贵艺术品等贵重物品的区域;

(6)人群密集的场所。

第三章 治安措施

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实行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人。

人员因承包、聘用等原因实际负责某个机关工作的,应当对该机关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负连带责任。

第十条 单位应当将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本单位管理目标,保证治安保卫工作必需的经费和装备。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下列内部安全保卫制度:

(1)门禁、值班、巡逻制度;

(二)公共安全重要地区的治安管理体制;

(三)单位内部消防、交通、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四)治安预防教育培训制度;

(五)公共安全防范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六)公共安全风险排查、整改制度;

(七)单位内发生的公共安全案件、涉嫌犯罪案件和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报告制度;

(八)社会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和奖惩制度;

(九)其他有关内部安全制度。

单位制定的内部安全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第十二条 公共安全保卫重点单位、单位公共安全重要保护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省有关规定设置安全防范设施。

没有相关标准、规范的,单位应当在重要公共安全保护区内确定公共安全保护工作责任人员,并根据安全防范需要设置必要的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紧急报警设备、实物防护设施或者其他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实施重点保护。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建设及使用的产品、设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视频监控应当能够清晰辨别人物、物体的外貌特征,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天。对被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九十天;视频监控、入侵探测和紧急报警设备应当按照规定和需要与公安机关或者本单位监控室、值班室联网。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处置公共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公共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学校、幼儿园应当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公共安全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将处置公共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公共安全保卫重点单位进行应急演练时,公安机关应当派员现场指导。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及时掌握和处置本单位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者主要由于本单位人员原因引发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并及时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疏导工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或者有关部门发布安全警告或者发生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等紧急情况,以及国家、省级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期,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应急和安全防范措施,增加治安保卫力量,加强重要区域、重要设施的巡逻守卫;加强出入口管理,必要时安装防爆安全检查设备或者车辆阻拦装置,确保安全。

第十六条 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应当遵守本单位内部安全制度。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人员的教育和管理,维护本单位内部正常秩序。

第四章 公安机关组织和人员

第十七条 公共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明确公共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与公共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公共治安保卫管理人员和安全保卫人员(以下统称公共治安保卫人员)。

非重点公安单位应当根据内部公安工作需要,设置或者指定公安机构,配备专职或者 *** 的公安管理人员;没有设立公安机构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 *** 的公安管理人员。其中,大中型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的公安管理人员和保安员。

公共安全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自设立、部署或者变动公共安全保卫机构和人员之日起30日内,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公安人员在单位领导人和公安机关指导下,从事本单位内部治安管理工作。单位公安人员应当年满十八周岁,身心健康,品行良好,具备相关的治安知识。

第十九条 单位根据内部治安保卫的需要,可以聘用保安人员为本单位从事门卫、巡逻、守卫等安全防范工作;也可以将保安服务外包给保安服务公司,或者将保安服务作为物业服务的一部分外包给物业服务企业。

保安人员必须依法取得保安员证,并持证上岗执行职务。

第二十条 机关公安机关和机关公安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社会治安宣传教育和培训,落实内部社会治安保卫制度和社会治安预防措施,督促整改社会治安风险;

(二)查验进出单位人员的证件,按规定对进出单位的物品、车辆进行登记;

(三)负责本单位的安全巡逻、守卫、巡查、报警监控并记录有关情况;

(四)维护单位内部社会秩序,制止单位内发生的违法行为,发现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治安案件、涉嫌犯罪案件或者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当立即报警,采取相应的救援、控制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监督本单位内部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六)履行其他内部安全保卫任务。

单位应当根据内部保卫工作的需要,为保卫人员配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防护、救生、通讯等装备。

第二十一条 单位保安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机关保安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2)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产;

(三)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4)以暴力或者威胁暴力解决纠纷;

(5)删除、篡改、传播监控录像资料或者报警记录;

(6)泄露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组织公安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公安业务、技能和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单位保安人员的职业健康防护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单位保安人员的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单位保安人员在执行内保职责过程中受伤、致残、死亡的医疗、抚恤等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伤残评定的规定执行。符合追授烈士资格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褒扬烈士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单位建设治安队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监督检查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发现违反内部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单位限期整改;

(三)接到本单位发生治安案件、疑似犯罪案件或者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报告,及时处置,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监督检查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件,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对被检查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影响,不得故意刁难单位和当事人,不得在监督检查中弄虚作假,不得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为本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的品牌、销售单位、安全技术防范服务机构或者设施建设单位。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要求本单位公安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二)查阅、调取、复制与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有关的文件、视听资料和其他资料;

(三)现场检查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制度、措施的制定、执行情况和单位内部安全保卫设施的安装、运行情况;

(四)利用本单位的监控设备检查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落实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第二十七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改正期间,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第二十八条 单位认为有正当理由不能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向发出整改通知书的公安机关提出延期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期整改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同意延长整改期限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

第三十条 因客观原因整改未达到规定要求,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 *** 或者通知单位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无正当理由整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按逾期整改处理。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将单位逾期整改的情况通报当地人民 *** 或者通报单位主管部门,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作者:admin,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天心神途传奇手游发布网

原文地址:《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条例》发布于:2024-06-07

发表评论

表情:
验证码
评论列表 (暂无评论,50人围观)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