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安监局:
为全面推进全省职业健康工作,省安委办公室已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状况评价纳入市、州、县、市人民 *** 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目前,省局正在制定《关于全面开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估的通知》,正在抓紧规范性文件的编写工作,待局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下发会议。为指导各地更好开展现状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提前通知如下:
1.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用人单位及程序
(一)下列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身份评价工作
1、有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二)从未进行过职业病危害评价且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不确定的用人单位;
3、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病或者职业危害(事件)患者的;
4、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显示10%以上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
5、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
2013年3月1日后建成投产,未按要求办理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按要求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现状评价不得代替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二)开展状况评价工作的程序
1、用人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进行状况评价,并出具状况评价报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出具的状况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2、现状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三职业,用人单位负责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行业专家及本单位相关工程技术、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现状评价报告进行审查。评审时职业卫生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其中职业卫生专家库专家不少于2/3。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或者指定负责人主持审查。用人单位对聘任的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负责现状评价报告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专家或者与用人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现状评价报告的审查。
3.审查专家组对现状评估报告及原始评估检查记录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用人单位的现状提出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工作场所。专家组对其提出的审查意见和整改建议负责(工作场所现场检查表见附件1)。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制定报告修改说明,并由专家组签字确认。专家组组长。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整改建议和现状评估报告提出的建议逐项整改,形成整改实施情况说明,并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整改。现场核查。用人单位应当自现状评估报告专家评审会通过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 1个月内不能完成整改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整改计划或者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完成时间以及相应的保障措施。
5、用人单位应当在被评价工作场所设立公告牌,向劳动者公布现状评价结果和整改情况。
六、整改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用人单位应当登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及备案管理系统()》,向有主管机关的安监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或者进行备案。原申报内容发生变更。申报并打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七、申报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报告表(附件2);
(二)现状评价报告(修改稿,并附评价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现状评价报告附件应当包括总平面布置示意图、生产设备布置示意图、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示意图、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点布置示意图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应急救援设备位置示意图、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三)评审会议参加人员名单;
(四)参加评审会议的专家名单;
(五)专家对现状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和用人单位整改建议;
(六)责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现状评价报告,并经专家组组长确认并签字;
(七)用人单位根据专家组的整改建议和现状评估报告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核查意见制定的整改计划或者实施说明;
(八)用人单位设置的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公告栏照片;
(九)《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十)用人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最近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表(复印件,汇总表应加盖职业卫生检验机构公章);
八、安监部门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对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查。提交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用人单位按照安监部门要求提交全部补充、更正材料的,出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状况评价工作报告回执》自收到材料(附件3)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九、用人单位应当将状况评价的相关材料纳入本单位职业健康档案并长期保存。与现状评估相关的材料包括:
(一)用人单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的状态评价委托书(合同/协议);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交的现状评价报告;
(三)对现状评估报告和工作场所整改意见的专家审查意见(附专家名单和审查会议参加人员签到名单);
(四)用人单位根据专家组的整改意见和现状评估报告的建议制定的整改计划或者实施说明;
(五)《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回执》;
(六)其他相关材料。
2.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按程序保证质量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客观地开展状况评价工作。职业健康状况评价报告的编制按照国家颁布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技术指南》(AQ/T 4270-2015)(附件4)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在开展现状评价工作时,应结合省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省安建[2013]43号)的要求,将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的要求纳入评价范围,引导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采样时应严格按照《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采样规范》(GBZ)执行。 159),在用人单位正常生产条件下,样品采集时间至少为3天;有条件时优先进行个体长期采样,特别是工作地点不固定的岗位,在定点采样的基础上,必须进行个体采样;采集粉尘样品时,必须检测粉尘中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如果粉尘对总粉尘和呼吸性粉尘均存在职业接触限值,则应优先收集呼吸性粉尘。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记录关键岗位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收集用人单位近三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数据以及职业健康监测数据,并对浓度进行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变化趋势,然后是职业病 评估防护设施的有效性;在评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测情况时,检查结果异常的,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情况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进行综合分析。异常的原因及其与职业的相关性。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对用人单位进行详细调查和评估。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必须全面、准确。对不合格项目要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督促其认真整改,并进行现场检查。审查并确认整改完成后,出具合格评价报告。整改情况应当反映在评价报告中。现在;对于短期内确实难以整改的,评估机构应当会同用人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并以用人单位正式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确。限期整改完成后,评估机构应当按规定进行现场审查,出具整改审查报告和报告;职业病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提请安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停止生产、整顿。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其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定性为严重:
1、用人单位有下列职业病危害因素:
(一)列入《剧毒物品目录》的剧毒物品;
(2)《工作场所化学危险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1)中列出的人类致癌物(包括G1、G2A、G2B类);
(三)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大于10%(含10%)的粉尘;
(四)放射性物质,且接触人数达到用人单位工作岗位从业人员总数20%的。
2、发生职业危害事故(事件)的;
3.职业健康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患者或者职业病患者;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理目录》列为职业病危害风险较严重行业,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能力较差(根据附件1,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理的基本要求)职业卫生基础设施不满足),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的风险较高。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保存下列过程的影像记录,保证评价、检测结果的真实性:
1. 进行现状评估时,报告撰写人应当与被评估工作场所标志性建筑旁的用人单位负责人拍照或录像,除非用人单位有保密要求;
2、采集职业病危害因素前进行仪器校准流程;
3、采用个体采样时,应拍摄1-2个采集物的照片;
(四)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高集中(强度)不合格岗位整改前后措施对比;
5、用人单位组织状况评估报告审查会议时,应当拍照或者录像。
三、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一)广泛动员,摸清底线,制定方案。一是各市、州安监部门要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县(市、区)安监局、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和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机构,并召开会议认真部署、广泛动员。二是尽快明确辖区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数量,重点关注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带动其他行业深入开展状况评价工作,力争完成之一轮三年内开展状况评估工作。三是按照先易后难、先大后小、先“严肃”后“一般”的原则,制定三年现状评价计划。计划应具体明确用人单位名称、实施评估的期限(以报告提交时间为准)以及报告收据的相关要求。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管局须于6月30日前将方案报省级职业卫生监督部门。
(二)严格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状况评价报告作为用人单位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结合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活动,对完成状况评价的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抽查。重点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现状评估报告是否如实反映用人单位实际情况,用人单位是否按照报告建议和专家组整改建议完成整改。每年抽查的用人单位数量不得少于当年提交状况评价报告的用人单位总数的20%。抽查中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履行技术服务活动中存在舞弊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该机构资质认定机构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加强专家队伍管理。各级安监部门一旦发现用人单位聘请的职业卫生专家不作为、不务实,或者配合用人单位或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审查意见的,应当向专家库举报管理机构及时处理。查实情况属实的,取消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再就业。
(四)强化考核和信息报送制度。职业病危害现状综合评价是全省职业卫生监督的重点工作,已纳入市、州、县、市人民 *** 安全生产考核。各市、州安监局要高度重视,成立领导机构,重点推进,确保考核指标完成(考核指标见附件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须于每季度末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省局职业卫生监督办公室提交工作绩效报告(工作绩效报告见附件6)。
附件: 1、工作场所现场检查表;
2、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报告表;
3、收到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报告;
4、《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技术导则》(AQ/T 4270-2015);
5、各市、州用人单位完成2015年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考核指标;
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现状评价工作绩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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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三职业 关于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有关事项的说明》发布于:2025-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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