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精神,我校本着培养高素质、高素质人才的宗旨,培养高技能综合人才,组织参加教育、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举办的各级职业技能竞赛,不仅是培养和提高的途径,也是提高高技能人才职业能力的重要手段我院师生,使人才培养主动适应产业发展需要,推动专业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模式改革;也是评价专业教学质量、扩大学院影响、提升学院声誉的重要方式,是学院各系(部)教学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为鼓励学院师生积极参加与专业教学相关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并取得良好成绩,使师生技能竞赛组织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特对师生技能竞赛进行管理和奖励。特制定措施。
一、竞赛级别的确定
1.国家层面
国家级:国家教育部、行业部(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全国性竞赛;
国家二级:国家各教育、行业部委所属机构、国家一级学术(协会)协会等组织的全国性竞赛;
2、省级
省级:省 *** 各厅局(委)、全国中学生(协会)等组织、省总工会单独或联合举办的省级竞赛;
省级二级:各厅局(委)所属机构、省学术(协会)等组织的省级竞赛。
3、校级:由学院组织的全校性竞赛。
比赛级别以获奖证书签名及盖章为准。
2、教师以学院名义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各级比赛的奖励及教师指导工作量的计算
1、荣获国家一级团体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个人(个人)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1000元;指导学生参加竞赛工作量按每个项目30小时计算。
2、获得国家二等组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800元;个人(个人)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500元;指导学生参加竞赛工作量按每个项目25小时计算。
3、获得省级,团体一等奖15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600元;个人(个人)一等奖800元,二等奖600元,三等奖400元;指导 参赛学生的工作量根据项目按20学分计算。
4、获省二等奖团体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500元;个人(个人)一等奖600元,二等奖400元,三等奖200元;指导学生参加比赛的工作量按每个项目15小时计算。
5、在学院组织的全校职业技能大赛中荣获一等奖800元、二等奖600元、三等奖400元;个人(个人)一等奖400元,二等奖200元,三等奖100元;指导学生参加比赛的工作量按每个项目10小时计算。
3、学生以学院名义参加各级比赛的奖励
(1) 奖金
1、全国一级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每人奖励1000元,二等奖每人800元,三等奖每人500元;
2、全国二级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每生奖励800元,二等奖每生奖励600元,三等奖每生奖励400元;
3、省级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奖励每生500元,二等奖奖励每生300元,三等奖奖励每生200元;
4、省二级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奖励每生300元,二等奖奖励每生200元,三等奖奖励每生100元;
(2) 学分及课程成绩认可
1、代表学校参加全国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大赛并获得三等奖及以上的,计入学生毕业总学分4个学分,可抵减当年学分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
2、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国家级三级职业技能大赛并获得三等奖及以上者,计入学生毕业总学分2个学分,可抵减专业选修课学分和公共选修课。
3、代表学校参加全国一级职业技能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选手,本学期所修课程分别加分15分、12分、10分。加分后,考试课程单科成绩更低为90分。考试课程成绩优秀;需要停课集中训练的,参赛者在比赛学期的课程成绩经所在院系(系)审核后报教务处。考试课程更低分数为90分,考试课程更低分数为“优秀”“会计”。
4、代表学校参加省、国家二、三级职业技能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将分别获得本学期所修课程10分、8分和6分的奖励积分。获得加分后,他们将参加测试课程的单科更低分数为80分。考试课程更高成绩为优秀;需要停课集中训练的,参赛者在比赛学期的课程成绩经所在院系(系)审核后报教务处。考试课程更低分数将按80分计算,考试课程更低分数将计算为“良好”会计。
4. 参赛申请及批准
1、师生参加各级职业技能竞赛的职能管理部门是教务处。
2、根据学院统一部署三职业,教务处代表学院向各院(系)分配教学任务,参加或承办各级教育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各部门(部门)要做好参加或承担职业技能竞赛各项组织实施任务的准备。
3.参加各级技能竞赛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水平。各部门(部门)要以职业技能竞赛为平台,主动适应产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融合技术领域和专业岗位。要把群体的岗位要求融入课程体系和课程教学内容,加大专业结构调整力度,推动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模式改革。
4.根据教学需要,各系(系)专业直接参加或主办的职业技能竞赛,应报教务处决定参加或主办,并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并报学院领导批准。各部门(部)负责技能竞赛项目的具体实施,指派专人负责竞赛的组织、报名和参赛,落实对获奖学生和指导老师的奖励,并负责竞赛档案的整理和归档。未经教务处审核并经学院领导批准的项目,经费由各院系承担,奖励不按本规定执行。
5、学院设立技能竞赛专项资金,用于竞赛费用。比赛组织方案及相关费用(包括:指导教师人数、指导费、比赛费用、培训和比赛时间等)拟由院(系)报送教务处领导批准办公室、学校负责组织实施。费用报销程序为院(系)-教务处-院领导-财务。比赛训练所需的公用仪器、设备和耗材由训练中心统一安排。
五、奖励实施及审批
一、经审查批准的职业技能竞赛项目,按照本规定给予奖励。奖励金额将根据更高级别而定。不会有重复奖励。须填写《贵州职业学院技工大赛获奖申请表(附件1)》。
2、学生以学院名义参加各级职业技能竞赛的奖金将分配到各院系(系)。申请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登记审核,报分管学生管理的院长批准。 “基金”中的支出。
3、学生以学院名义参加各级职业技能竞赛的学分和课程成绩由各系(系)确定。经教务处批准后,予以认可并记入学业成绩。
4、教师以学院名义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各级职业技能竞赛的奖励,应在各项目组按本规定给予的教学工作量和奖金总额内,并按规定执行由各部门(部门)根据项目组进行。奖励人员和数额应当登记并公告。教学工作量经教务处批准后直接计入教师参赛学期的教学工作量。奖金经教务处批准后,由财务处列入学院设立的专项经费中。
2012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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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贵州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及奖励办法(试行)》发布于:202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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