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我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培养既具有较高理论教学水平,又具有熟练操作技能的双师型教师,学院拟组织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和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地点、课时
时间:6月24日开课
地点:主校
课时:约60小时
二、登记范围
学院劳动关系、劳动与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社会工作、法学专业、行政管理(企事业单位行政文化建设方向)专业教师。
三、报名条件
(一)劳动关系协调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连续从事本专业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4年以上,达到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规定的标准学时,取得结业证书。
4、获得本专业或相关大学学士学位证书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士学位证书,取得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已从事本职业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士学位证书,并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职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达到正式工作规定的标准工时。接受本职业第二级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
7、获得硕士学位及以上学位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二)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连续从事本专业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达到本职业规定的一级正规培训标准时数,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学士学位证书后三职业,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13年以上。
5、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证书,连续从事本专业或相关工作10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证书,并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7年以上。
7、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证书,并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5年以上。
4、培训费用及取得职业资格的程序
培训费用由学院承担。报考人员参加培训并完成课程学时后,将按规定参加职业资格评审。考核分为理论知识考试、专业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培训合格后,可以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请符合条件的教师踊跃报名,并于6月20日下班前向干部人事处提交书面申请。
干部人事处
2013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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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三职业 关于举办(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班的通知》发布于:202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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