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精神,深化技能人才评价改革,转变根据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关于继续征求社会培训评价机构意见的通知》(中九培函[2020]16号),技能人才评价从 *** 认证到社会化鉴定实施部署,决定开展第三方评价机构职业技能水平鉴定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开展试点工作,是指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备案管理的形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评价机构。 技能人员在备案的职业(工种)和等级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水平鉴定和评价试点工作。
2.申报职业范围(工种)
拟在本省开展职业技能等级鉴定试点的社会培训评价机构,应申请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职业(工种)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外技能人才职业(工种)(详见附件1)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评价类别。
三、申请条件
申请第三方评价试点的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在相关省级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备案(备案),无违规失信记录。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人才培训和测评服务为主要职责,财务制度、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社会信用良好三职业,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的行业协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规或不诚实行为;
(二)在拟评价职业领域具有广泛影响,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相关职业(工种)专项职业能力评价规范,或在申报方向有自主创新研究成果职业(工作类型)并建立评价体系;
(三)能够为职业技能水平评价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评价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工作制度、规范的考试工作流程和健全的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工作质量控制措施;
(五)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水平鉴定的机构、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和专家队伍,以及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仪器仪表、视频监控等硬件设施等,并拥有在线教学系统和考试系统,后台数据可全程监控追溯;
(6)根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企业岗位评价规范,建立与认定职业(工种)对应的题库,并能根据更新及时丰富和完善题库技术、设施和设备;
(七)自愿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考试系统和监控设备可与省职业教育中心职业技能等级认证监管系统对接。
四、评价标准
技能人员分为五个职业技能等级,第五级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初级工,第四级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中级工,第三级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高级工,二级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 *** ,一级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高级 *** 。
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的职业(工种),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优优网,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评价活动; 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按照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标准组织。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并公布; 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技术规范》(2018年版)编制行业和企业类型岗位评价规范,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实施。
五、申请材料
申请纳入第三方测评试点的机构,应一次性向省岗位测评中心报送以下材料:
(一)《第三方评价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申请表》(详见附件3);
(二)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相关省级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备案(或备案)的许可证复印件;
(三)评价职业(工种)、职业代码、等级,评价采用的职业标准或者规范;
(四)职业(工种)、等级评价题库建设;
(五)与试题相匹配的等级认定场所、设施设备、软件平台等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规范的财务管理文件、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复印件;
(六)专职工作人员名单、评价人员技术能力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职业技能等级认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级认证考核流程、工作制度、人事规则等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
(八)信用报告和诚信承诺书。
六、申请及备案程序
(一)提交申请。 拟申请第三方评价试点的院校,应于4月22日前向省职业评价中心提交申请材料,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二)验收审查。 省职业评价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并进行初步审查,确认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符合要求的进入技术评审环节; 对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3) 技术评估。 省职业评价中心组织专家对初审通过的报考单位,通过资信调查、听取汇报、文件审查、技术抽查、面谈咨询、提问答辩、现场答辩等方式进行综合技术评价检查,提出评价意见,明确是否同意备案建议。
(四)备案回执。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审核通过的申请单位出具备案回执(包括备案号和备案有效期),同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五)统一公告。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第三方评价试点机构。 内容包括:组织名称、组织代码、地址、联系人、联系 *** 、职业(工种)名称及职业技能等级认证代码、等级范围、评价规范等。
七、评价实施过程
(1) 制定计划。 第三方评价试点机构应结合职业(工种)、教学要求和社会就业需求,制定职业技能水平鉴定实施方案。 方式、考场设置、设施设备配置、考试人员信息、考官信息、考试规章制度、安全保障措施等,鉴定方案须在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监管平台报省。招生和培训注册职业中心。
第三方评价试点机构采取评价与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突出综合专业素养和技术技能评价,包括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等。其中, *** (高级 *** )认证应增加综合绩效评估或辩护。
(2)实施鉴定。 第三方测评试点机构应当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者行业企业岗位测评规范制定测评办法,落实场地、设施、设备、考核人员,根据职业技能水平确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 审查考生资格,规范鉴定试题,严格开展鉴定工作。
(三)质量监督。 第三方评价试点机构质量监督员对每次鉴定进行全过程质量监督,将质量监督情况填写在考场备案表中,签字盖章,存入考核评价档案。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省职评中心随机抽取督导人员进行现场质量督导。 积极推广网上监管方式,运用“互联网+监管”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管效果。
(四)结果归档。 第三方评价试点机构将合格人员数据及时上传至省职业评价中心监管数据信息系统。 第三方测评试点机构应当妥善保存2年内的考生身份识别流程文件和考务资料,做到全程留痕,确保责任追溯。
(五)证书管理。 第三方评价试点机构编制并制作了《四川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试行)》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考样式》(川人社执检[2019]第12号)规定的统一编码规则和样式。 22)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
八、工作要求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第三方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指导,将按规定取得认证并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的人员纳入其中等级证书纳入技能人才统计范围。 支持第三方评价试点机构充分参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突出特色,发挥优势,扩大对社会重点就业群体和贫困劳动力的评价规模。
(二)省职业评价中心要做好技术服务和质量监督工作。 做好预备案和监管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建立监管对象库、质量监管库和抽检项目清单,监管制度必须与第三方评估试点机构的考核系统和监测设备对接。 、通过抽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管。 按照“谁决定、谁出证、谁负责”的原则,对违规、失信、管理混乱的第三方评价试点机构取消备案资格。 对严重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建立健全信用监管体系,采取第三方信用评价等方式,对第三方评价试点机构进行信用评价,积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第三方评估试点机构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加强考核管理,建立问题追溯和责任追究机制,提高评估质量。 要完善与技能人才评价相适应的培训体系,围绕发展先进技术、先进技术、先进理念,不断提升教学内容和水平,更新修订题库,打造高质量培训为技能型人才的提升创造条件。 要建立公认的工作台账,主动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不得超范围开展职业技能等级鉴定,不得授权、委托其他机构开展鉴定活动。
(四)第三方测评试点机构发现应聘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程序不规范、测评不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者行业企业岗位测评标准的,结果造假,工作人员失职。 情节严重的,限期整改。 未按时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备案资格。 第三方测评试点机构的测评人员、质量监督人员违反规定或玩忽职守的,视情节取消其测评或监督资格,不得参与国家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工作。资格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测评。 上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联系。
职业能力建设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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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关于开展第三方评价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发布于:2023-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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