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人社条例[2020]1号

各省直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 年 1 月 1 日

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审判)

之一章 一般规定

之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备案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鉴定鉴定机构登记管理的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9〕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评估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是指按照工作岗位实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技能人才职业资格的部门(单位)。根据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选取的原则。设立单位负责职业技能评估鉴定的具体实施,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和其他实施部门(单位)设立的鉴定机构。

第三条 鉴定机构登记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申请评定、鉴定国家二级职业资格/ *** (含国家职业资格第五、四、三级/初级、中级、高级工)的鉴定机构注册)及以上。省辖市、省直辖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向评定、鉴定国家三级/高级工(含五级、四级)职业资格的鉴定机构提出申请。和初级工人)。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申请评定、鉴定国家四级/中级及以下职业资格的鉴定机构的登记。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省级单位及其他实施部门(单位)设立的考核机构进行备案。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工作,对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建设信息管理平台三职业,指导和监督全省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工作;各地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加强对本辖区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备案材料

第五条 申请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信用良好,能为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注重社会效益;

(二)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职业技能评估、鉴定工作,并有固定的场所和符合评估、鉴定要求的专职人员;

(三)评估人员数量足以满足被评估职业(工种)的需要;

(四)有与考核、鉴定的职业(工种)、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工(量)具等硬件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

(五)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工作程序科学规范,完善评价人员使用内部质量控制措施和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鉴定机构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二)与申报职业、级别对应的考核计划、试题来源等信息(按职业类别分别说明);

(三)职业技能鉴定评价的工作流程、考试程序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专业技能考核评价管理人员、评价员、内部质量监督员和专家组使用管理办法;

(五)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 申请备案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承诺备案材料的真实性。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八条 申请登记的单位应当向相应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登记申请,提交登记材料(附材料清单),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确认。其他实施部门(单位)设立的鉴定机构应当由实施部门在《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正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分配组织机构代码,出具备案回执。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其官方网站公布注册的评估机构信息,同时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辖内评估机构的注册信息。

第十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评估机构数据库,向社会提供评估机构信息查询服务,同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纳入评估机构的请求。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鉴定机构信息网上查询系统。

第四章 考核与鉴定现场管理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应当在登记的场所进行。

第十二条 考核评价现场的理论知识考场和操作技能考场均应当配备视频监控或者录像设备。整个考核评价过程的视频数据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应当加强评估鉴定场地持续建设,保证场地、设施、设备、工具等在数量和规格上满足评估鉴定需要。

第五章 考核评价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考核评价人员包括质量监督员、评价人员、工作人员、内部质量监督员和专家组。

第十五条 质量监督人员、评价人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管理。

(一)质量监督人员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所辖区域组织实施的考核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评估人员必须具有三级以上职业资格/高级工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二级、一级职业资格/ *** 、高级 *** 的,必须具备一级职业资格/高级 *** 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负责建立我省职业技能鉴定鉴定质量监督员、评估员管理制度。只有纳入管理体系的质量监督员和评价员才能参与监督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鉴定机构应当配备与注册职业(工种)相适应的鉴定师、工作人员、内部质量监督员和专家队伍,并制定管理和使用办法;鉴定人员、工作人员、内部质量监督员应当进行鉴定工作。 进行鉴定工作时,应当佩戴胸牌,严格遵守工作规则和考试、考场规则。

第十七条 鉴定机构开展鉴定鉴定活动,应当按照职业(工种)成立鉴定小组。考核小组由三名以上同专业(工种)考核人员组成,独立负责本批次考核评比的评分工作。评估人员的人工费用由评估机构支付。

第十八条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应当聘请一批精通业务、勇于承担责任的人员,组成质量监督人员队伍。质量监督人员由鉴定中心或实施部门委派,对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质量监督人员的人工费用由派出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 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在考核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派出单位提交质量监督报告。质量监督报告应对鉴定机构的考试组织、考生资质、试题和鉴定人员的使用、考场设施设备、收费等作出独立评价,并就本批次的有效性提出建议的评估评价。

第六章 试题与考试管理

第二十条 设有国家题库的职业,试题应当从国家题库中抽取。没有国家题库的,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题库建设技术规定》编制试题,报省鉴定中心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省鉴定中心负责建设全省网络化职业技能鉴定鉴定管理系统;其他实施部门自行建设网络化考试管理系统的,应当接入省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鉴定管理系统。服务管理系统实现考试服务信息实时全流程对接。

第二十二条 鉴定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考试系统建设,实行理论知识在线考试。尚不具备条件的,鉴定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阅卷评分制度,细化阅卷评分工作流程,做到评分、总分、分数登记全过程留痕。考生答题信息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 考核机构应当制定操作技能考核评分细则,考核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完成评分工作。操作技能考核评分由考核人员签字。鉴定机构可以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操作技能鉴定和评分实施信息化管理。考核人员签字的评分材料或者评分信息应当保存三年以上,考生体检材料及照片应当保存一年以上。

第七章 成绩认定及证书处理

第二十四条 考核鉴定结果必须经当地鉴定中心审核并出具证明。鉴定中心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可以要求鉴定机构提供相关审查资料。

第二十五条 证书的办理和签署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省鉴定中心负责建设河南省职业资格证书信息查询系统,管理河南省职业资格证书信息库。

第二十七条 省鉴定中心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评价管理系统提取证书信息,将符合规定的证书信息纳入河南省职业资格证书信息库管理,并将证书信息报人力资源部和人力资源部。社会保障按照规定执行。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

第八章 评估机构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的原则对鉴定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各级鉴定中心对鉴定机构的鉴定和鉴定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鉴定机构应当主动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职业技能鉴定方案、认证人员信息等。

第二十九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全省考核机构名录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并在官方网站公布。

第三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内鉴定机构质量管理档案,制定鉴定机构质量等级评定办法,并对鉴定机构进行评级。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对评定为优秀的考核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通过免去或者免去检查、减少抽查次数等方式支持其开展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评定为基本合格的鉴定机构,应当限制其鉴定范围并责令限期。纠正;评估不合格的评估机构取消其注册资格。

第三十二条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机构的工作实施细则,建立工作台账,妥善保存文件资料,确保全过程可追溯、责任可追溯。

第三十三条 评估机构应当在其网站或者显着位置公示已登记的评估鉴定职业(工种)范围、等级等基本信息。名称、地址、负责人等重大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到相应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信息变更。

第三十四条 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结果不予认可:

(一)未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的报考条件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评估人员的;

(三)未使用国家题库或者省考评中心注册试卷的;

(四)违反考试管理程序,未按时领取、分发、领取试卷或者相关材料,未按照要求核对考生身份证件的;

(五)擅自降低、提高及格线或者改变成绩的。

第三十五条 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注册资格:

(一)超出登记职业(工种)范围进行考核评价工作的;

(二)未经实施部门同意,在注册地外开展考核评价工作的;

(三)授权其他机构使用其资质或者 *** 其资质开展评估、鉴定工作;

(四)工作人员、评估人员有徇私舞弊、违规操作等严重失职行为,并经查实的;

(五)有群众反映或媒体报道存在管理混乱、虚假宣传、乱收费等问题,经查实的;

(六)考核评价过程中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

(七)出现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3次以上的;

(八)连续两年未开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的。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响应处理机制,依法依规受理举报并进行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详细内容参见河南省法规规范性文件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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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三职业 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鉴定机构备案登记的通知》发布于: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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