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 年 12 月 7 日

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可第三方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之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推动 *** 职能转变,加快形成建立市场化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机制,优化配置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方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资源进行评价,规范工作流程。 《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 中央办公厅印发) *** 中央]2018]第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9]9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9]9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评价机构注册管理的通知》(人社部〔2019〕30号)和《推进职业技能鉴定评价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省委办公厅、省 *** 办公厅(苏办发[2019]2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的《人才分类评价机制》(苏办发[2019]21号)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评价机构是指县级以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选派注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本科院校和事业单位。社会的认可度。培训中心(基地)、行业组织、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

第三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科学公正、服务发展”的原则,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服务技能劳动者评价需求。 ,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二)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等级相适应的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专业评价人员、内部质量监督员和专家队伍;

(三)有与评价的职业(工种)、等级相适应的工作场所、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等硬件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

(四)健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和措施;

(五)规范金融制度,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企业应为规模以上单位(按统计标准),事业单位不应具有 *** 行政管理、审批和许可职能。企事业单位、技工院校、本科院校申请成为第三方评估机构前,应当完成内部员工或学生职业技能水平鉴定;

(七)公共培训中心(基地)或其运营载体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八)行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民政部门评价等级达到4A级以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注册的行业组织、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第三方评估机构在江苏省的分支机构应符合评选条件(附件1)。

第五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依据《国家职业分类代码》第三、四、五、六类所包含的标准化名称和部新发布的、变更后的职业信息公告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并评估职业(工作类型)和水平。不得擅自创建职业(工种)名称或增加专业技能等级。

第六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报送的职业(工种)和等级应当有完整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评价题库。对于尚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尚未编制评价题库的职业(工种),第三方评价机构应提前要求制定该职业的行业评价标准和相应的评价题库(工种),经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核同意,列入《江苏省技术资源发布目录》后申请备案。

第七条 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职责和备案权限是:

(一)负责全省第三方评价机构的宏观管理和政策制定;

(二)负责制定并公布全省第三方评估机构名录;

(三)负责指导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调配、备案、监督和服务工作;

(四)负责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认证机构的注册登记工作;

(五)受理驻江苏中央单位、省级单位、省级行业组织的注册申请,对接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注册的第三方评估机构。

第八条 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协调本地区第三方评价机构的部署,指导本地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注册受理、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严格遵循现行职业技能等级结构,规范设置评估等级。在县(市、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注册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可以开展五级、四级、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认证;经过2年的标准化评估工作,他们愿意开展二级职业技能等级认证。经认可的,可以向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注册。在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注册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可以开展五级、四级、三级、二级职业技能认证;经过2年的标准化评估工作,他们愿意开展一级职业技能等级认证。经认可的,可向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备案。鼓励和支持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领域获得重大技术荣誉、表彰、奖励或者表现突出的单位申请注册。

第十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跨县(市、区)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证的,应当报设区的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备案;跨区、市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应当向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登记流程为:

(一)注册申请

按照当地管理要求,向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出备案申请。备案时应如实填写第三方评估机构备案表(附件2)并附相关材料。

(2)信用验证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市场监管、信用管理等部门的合作,建立信用核查联动机制。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当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社会信用状况进行全面核查。如果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失信等影响第三方评价工作的不良行为,将停止备案。

(三)现场评估

受理注册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通过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技术评审、质询答辩等多种方式,对机构人员、设施设备、技术资源、评价体系、评价保障等进行检查三职业,以及对服务对象的访谈。企业事业单位、技工院校、本科院校、公共实训中心(基地)按照《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细则》(苏人社发[2019]178号)的要求进行评价。行业组织、专业技能培训机构评估选拔标准。根据工作需要,可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现场评估。

(四)公告及备案

受理备案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将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基本信息和评估的职业(工种)、等级向社会公布。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可以备案并计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可机构名录。

第十二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注册期限为2年。

第十三条 第三方测评机构考点应当分为理论知识考场和技能操作考场。理论知识考场应满足每桌1人,桌间距不小于80cm。技能操作考场设备设施、工卡量具及所需材料应根据考核需要准备。开展二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认证,必须准备综合审查考场。所有考场均应安装视频监控摄像头,并配备视频存储功能,保证视频图像清晰、考场全覆盖。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一般应当在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工作场所进行。确需设立外部考试中心的,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制定场地、设施、人员等外部测试场地条件详细清单,并对拟拟外部测试场地进行现场评估;

(二)现场评估合格的,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形成评估报告,报拟设外部考试中心所在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批准;

(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第三方评估机构提出的外部考点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同意设立;

(四)外部考点应当作为职业技能等级认证活动的实际考核场地,不得设置报名点、联系点作为外部考点;

(五)公共培训中心(基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外部考试中心;

(六)第三方测评机构应当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考点信息,以便考生知晓。

第十五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实施流程包括公告、报名受理、报名审核、考场准备、试题制定、评价实施、阅卷评分、成绩公布等。

第十六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公示内容包括:年度工作计划、评审时间、评审地点、评审职业(工种)、等级、报名条件、评审费用等。

第十七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为考生提供高效、便捷的线上线下报名渠道,设立报名咨询和监督热线。跨地区开展评价工作的,应当提供网上报名平台。注册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欺诈手段收取。

第十八条 第三方评审机构负责对候选人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评审工作严格按照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评价规范规定的申报条件进行。除下列情况外,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特别促销或跳级申请:

(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人社部〔2020〕 96号),取得助理级、中级、副高级职称,累计工作年限符合申请条件的,可认定为所申请职业对应的三级、二级、一级技能水平,免于理论知识和论文答辩考核;

(二)经省、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含行业主管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开展相关职业技能竞赛,并报名条件按照正式发布的竞赛文件的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工作应当符合《江苏省技能人才评价技术资源建设与运行指南》的要求。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备案级别提出书面申请。省或者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通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江苏分院挑选试题并保密发放。不允许提出任何问题或低标准的问题。第三方评测机构必须有专职试题保密人员,并签订保密责任书,负责下发试题的接收、保存和运行。

第二十条 考核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由院校专职考试管理人员组织实施。鼓励采用计算机化考试,提高考试效率。技能操作考核由考核组现场进行。各职业(工种)应当建立由不少于3名考核人员组成的考核小组,实行考核组长评分责任制。评估人员应满足回避和轮换的要求。同一院校的评审人员不得对该院校培养的考生进行评分。组织实施不同批次评估工作的,更换评估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3。

第二十一条 分数采用百分制。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试均达到60分的,认定为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开展职业技能二级及以上认证,对两科合格的考生需进行综合审查。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提供成绩查询渠道,在承诺期限内及时告知考生成绩,并录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大厅”工作系统。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及时将鉴定结果纳入当地技能人才鉴定数据库。跨地区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评价结果由考点所在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纳入技能人才评价数据库。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证的流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书面材料:评估试题样本、考生签到表、考场记录表、签字的成绩单由评估人员、内部质量监督人员签署的绩效总结表和机构负责人签署的发证批准表。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妥善保存上述材料及考场图像数据(在线监控图像数据导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及技能操作考核文物,保存期限不少于半年。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职业技能等级认证证书及相应证书编号由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统一格式生成,统一生成。编码规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机构的签名和印章具有唯一性,未经授权不得额外签名和印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数据和机构电子证书纳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大厅”统一运营管理,不得通过其他渠道生成、制作证书。

第二十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供统一的职业技能等级认证信息查询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考生可以自行查询职业技能等级认证机构名录、技术资源目录、电子证书信息,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查询。打印您自己的纸质证书。

第二十六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坚持“考试与培训分离”的原则:

(一)机构应当设有独立于职业技能培训职能的部门和专职人员。考核人员、考试管理人员、内部质量监督人员不得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二)已注册为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不得对其培养的考生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证;

(三)技能评价内容不得与职业技能培训教材挂钩。

第二十七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证评审员是在评审现场对考生理论知识试卷和技能操作水平进行评审、评分的人员。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建立与被评估职业(工种)和水平相适应的评估人员队伍。 、定期组织考核人员参加培训,对合格的考核人员颁发相应证书,明确考核职业、级别、有效期,形成考核人员信息库。

第二十八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内部质量监督机制,由机构专职人员担任内部质量监督员,对职业技能等级认证现场进行监督,并负责签署评估结果。

第二十九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外部质量监督工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开展。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外派质量监督人员,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对当地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质量监督,并形成质量监督报告。跨地区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证的,外部质量监督工作由考试中心所在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承担。

第三十条 质量监督、投诉举报、媒体报道等反映的问题,由受理备案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核实、处理。必要时,可由评估认证考点所在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联合审核处理。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可以减少连续三次以上通过外部质量监督的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质量监督次数。注册有效期内无违法违纪行为且社会评价良好的,注册有效期可以适当延长,最长可达2年。

第三十二条 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外部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为外部监理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和劳动报酬。

第三十三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规:

(一)超出注册职业(工种)和考核区域范围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

(二)考试管理不规范,考场秩序混乱,工作人员对考场作弊等违纪行为未及时制止、举报的;

(三)评价试题管理混乱,不从题库选题,随意降低标准命题,造成试题泄露或者试卷丢失的;

(四)评分、评分过程中弄虚作假,未按照参考答案或者评分标准进行评分、评价,或者因疏忽造成评价结果重大误差的;

(五)其他违反技能人才评价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首次发现第三方评估机构(含外围考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出具书面通知(附件3),并取消其第三次评估资格。 ——当事人评价。对该机构该批次的认证分数和认证结果责令限期改正;再次发现的,书面通知(附件4),将该组织移出职业技能等级认证目录。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首次发现第三方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包括考试管理人员、评估人员、内部质量监督员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应当给予口头警告。警告和书面命令。审查;拒不改正或者再次被发现的,将其从评价员、质量监督员信息库中删除,不得参与技能人才评价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退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名录或者清理人员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

(一)经批准登记后,不独立开展工作,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分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在注册期限内无故未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

(三)未严格遵守“考试与培训分离”工作要求,组织与职业技能等级认证相关的培训或者对机构培训的考生进行评估认证的;

(四)窃取、擅自改变、伪造、谎报检验数据和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内部开展的职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大专、职业学校、本科院校组织的在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8日起施行。

附件:1.行业组织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遴选条件

2、职业技能等级认可第三方评估机构登记表

3、责令整改通知书

4.退出目录通知

(详情请参阅公报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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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三职业 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可第三方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发布于:202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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