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岳阳博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许可证名称及号码: 工商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刘*
居住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三眼桥办事处***社区****中心****
你单位擅自发布网络游戏一案已由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立案侦查,现已调查审查终结。
2024年5月20日9时30分(取自国家授时中心网站),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胡志波()、张海()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微信公众号“三端人气评选”和“展越新开好服”在其公众号中发布多条网络游戏下载链接,执法人员立即使用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304办公室1号电脑行政执法支队通过搜索引擎、网页、微信等工具对微信公众号及其游戏进行远程检查取证,经远程检查检查发现岳阳博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青云极速神器》、《青云加速迷失》、《詹皇雷霆二合一》、《詹皇极速大极品》等四网游戏,登录首页。这四款游戏的页面均显示著作权人:杭州慧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登记号:,批准文号:新光初审[2017]10363号,出版单位名称:上海同济大学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出版号:-7-498-03150-1。执法人员在国家 *** 出版总署网站上搜查了《青云极速神器》、《青云加速迷失》、《帝战雷霆二合一》、《帝战大极品四款网络游戏大极品 ”,但没有找到游戏名称。相应的网络游戏出版批准文号。执法人员利用四款游戏首页登录页面显示的批准文号:“新广出审[2017]10363号”,通过国家 *** 出版署网站查询对应的相关游戏。查询结果显示:“新光出审[2017]10363号”“畅建[2017]10363号”对应的审批游戏名称为“火神”,出版单位名称:上海同济大学电子音频视频出版社有限公司,经营单位名称:上海金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批准时间:2017年12月15日。软件注册号显示为:。执法人员通过OPPO应用商店下载安装《火神》游戏并检查发现,《火神》首页显示:版权人:成都酷多拉科技有限公司,出版单位名称:上海同济大学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批准文号:新光出审[2017]10363号,出版号:-7-498-03150-1。执法人员对《青云极速神器》、《青云极速迷失》、《雷霆二合一大极品 、《极速皇帝》、《火神》等四款游戏从人物、剧情等方面进行立案调查。场景、道具等内容的详细回顾和对比发现,四款游戏与《火神》游戏有所不同。上述四款游戏标注的软拷贝注册号与《火神》游戏的软拷贝注册号不一致。当事人未经批准,使用他人版本号在网上发布网络游戏。
2024年7月1日15时08分至2024年7月1日15时58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胡志波()、张海()会同公安部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岳阳市恒大市南湖半岛5号楼1402室的岳阳博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址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公司技术人员李*峰和1名客服人员现场接待并配合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正常,办公面积约120平方米。现场有 2 名工作人员和 3 台工作电脑。工作人员正在电脑上制作《青云极速神器》、《青云加速迷失》、《帝战雷霆二合一 。针对“雷霆二合一”、“大极品”等网络游戏的客服、推广、运营等工作,执法人员进入房间后检查了右手边的之一台电脑。电脑里有“青云极速神器”、“青云极速神器”和“青云极速终极版”。 《云加速迷失》、《雷霆二合一》、《大极品帝》等网络游戏运营管理方面存在大量证据。其他电脑上还保留有《青云极速大极品》、《青云加速迷失》、《雷霆二合一》、《帝王》等网络游戏设计、修改、运行相关的大量数据和证据。迅雷”等网络游戏。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青云极速神器》、《青云加速迷失》、《帝战雷霆二合一》、《帝战大极品》等网络游戏出版物网上出版的相关批准文件大极品 ”等,但当事人却无法做到。供应。当事人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其行为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作出以下处理: 1、对现场检查拍照取证,调取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材料; 2、现场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3、依法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我局执法支队进一步调查处理。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网络游戏进行网络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审查批准后,报国家 *** 出版广电总局批准。
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日,本案已按照法定程序批准立案。
2024年7月2日下午14时20分左右,岳阳博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到我局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确认了本案相关证据。
2024年7月10日,本案已按照法定程序调查结案。
经过调查发现:
1、本案违法主体为岳阳博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刘*,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成立日期:2021年5月17日,注册资本:100万元,批准日期:2022年2月18日,登记机关:岳阳市岳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持续(运营中,开放企业、注册),住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三眼桥办事处***社区****中心****。
2、岳阳博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取得国家 *** 出版总署网络出版网络游戏出版物批准文号,通过网络出版网络游戏,实施违法经营行为。
3、当事人岳阳博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非法获取《青云极速神器》、《青云极速迷失》、《雷霆二合一》、《大极品帝》等网络游戏充值行为营业额22,660元。
上述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支持:
1、《申请远程检查笔录》一份、截图及取证材料52页、屏幕视频20段(证据:当事人违法经营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违法经营的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的事实);
4、法定代表人刘*《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违规经营的事实证明);
5、游戏充值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违规操作的事实);
6、岳阳博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7、岳阳博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上述证据已经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并质证,各方均认可。我局对本案的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作为结案的依据。
该机构认为:
1、岳阳博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取得国家 *** 出版总署网络游戏出版物网络出版批准文号,出版《青云极速神器》、《青云加速迷失》、《帝王》雷霆二合一网络出版、运营雷霆二合一》、《皇帝:大极品》等网络游戏,构成未经批准擅自网络出版网络游戏的违法经营行为,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网络游戏,应当向游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审查批准后,报国家 *** 出版广电总局批准。依照《网络出版服务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的,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出版物管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省电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部门,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实施禁止,并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罚不够的,删除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人员。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经调查,当事人未经批准在网上发布网络游戏。查获违法经营额22660元。当事人未经批准在网上发布网络游戏,实施非法经营活动。其违法所得不予扣除。支出,违法所得22660元。
3、岳阳博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服务器是租用阿里云服务器,然后通过任何不特定的计算机或任何不特定的手机进行后端操作和管理操作。当事人已删除网络游戏出版物及专用后台运营管理系统雷霆二合一,不具备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其他主要设备或专用工具。因此,我局认为,当事人不具备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重大装备、专用工具,无需予以没收。
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规模、危害程度和表现来看,当事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其行为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一百七十六条:裁量级别:一般处罚,适用情形:违法经营数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并处违法经营额的五倍以上七倍以下。
2024年7月12日,我局就本案进行集体讨论。 2024年7月12日,我局在岳阳市炮台山路49号岳阳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04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通知书。文件号为:翔(粤)文综合处罚通知【2024】042号,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等,当事人当天签收。
截至2024年7月29日,我局尚未收到当事人的陈述、答辩、听证请求,视为放弃陈述、答辩、听证。
综上,为制止违法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并结合《湖南省文化出版管理办法》第二级自由裁量权之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通用处罚标准第2项,现决定禁止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在线出版网络游戏,删除所有相关网络游戏出版物,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2660元,罚款人民币元。
当事人应当自罚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湖南省非税缴纳管理系统电子支付系统(征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征收单位代码:)缴纳罚款收到本决定后。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机关可以加处罚款(加罚金)每天罚款金额的3%。 (缴纳的金额不得超过罚款的金额),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 ***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申请行政复议。收到该决定的日期。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或者经提醒仍不履行义务的,本机构可以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联系地址:岳阳市炮台山路49号岳阳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04室
联系人:胡志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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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雷霆二合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湘(粤)文总处罚字[2024]042号》发布于: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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