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 *** 办公厅印发
贵州省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贵州省 *** 办函[2017]207号
(本文件于2024年4月3日宣布无效)
各市、自治州人民 *** ,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 *** ,省 *** 各部门、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 *** 同意,现将《贵州省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 *** 办公厅
2017 年 12 月 4 日
(本文件已公开发布)
贵州省“十三五”职业病防治规划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 *** 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 *** 关于加快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贵发〔2016〕27号),切实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10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1. 规划背景
职业病防治事关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事关劳动力资源可持续供给和经济绿色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是重大社会民生问题。省委、省 *** 始终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依法履职尽责。职业病防治各项制度不断完善,体制机制逐步健全,监察执法不断加强,源头控制和专项整治力度不断加大,企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条件进一步改善,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体系日益健全,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治疗水平不断提高,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能力得到加强,重点职业病监测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工作稳步推进,职业病防治宣传更加普及,全社会职业病防治和 *** 意识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取得明显成效。
“十三五”时期是我省推进现代化、工业化、城镇化的关键时期,职业病防治工作面临严峻挑战,防治任务依然艰巨。一是职业病危害涉及行业广,分布在煤炭、化工、有色、轻工、建材等不同行业,涉及企业多,职业病新发病例呈上升趋势,尘肺病占全部职业病的90%以上。二是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力。一些用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法制意识淡薄,在改善劳动环境、配备防护设备、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等方面投入不足,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职业病防护得不到有效保障。三是职业卫生监督和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不足。一些地区基层监管力量和防治工作基础薄弱,监测诊断设备缺乏,重点职业病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能力不足,危害信息掌握不充分。四是新的职业病危害不容忽视。随着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广泛应用,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断出现,给职业病防治带来新的挑战。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 ***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 *** 总书记出席贵州省代表团讨论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健康贵州”总体要求,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强化 *** 监管责任,全面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加强职业病防治基础能力建设,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有效防治职业病危害,切实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防治,落实法定防治责任,坚持管行业、管企业、管生产、管经营,同时管职业病防治;坚持源头控制,引导用人单位进行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改善作业条件,从源头防治职业病危害;坚持综合施策,注重部门协同,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增强个体防护意识,形成防治合力;坚持完善体系建设,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三职业,完善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体系,提升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检测、评价、控制能力和职业病诊疗水平。
(三)规划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起用人单位承担责任、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职业卫生监管水平明显提高,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医疗救助和工伤保险水平不断提高;职业病源头控制力度进一步加大,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得到有效改善,职业健康监护有序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得到有效维护;粉尘接触年限5年以下劳动者尘肺病新报告病例比例降低,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慢性职业性化学中毒、急性职业性放射病得到有效控制。
——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持续落实。重点行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作业过程中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率、职业健康培训率、职业病危害告知率、警示标志设置率均达到90%以上;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健康培训率达到95%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省安监局(贵州煤炭安监局)、省卫生计生委)
——职业病防治体系基本健全。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各市(州)要成立职业病鉴定委员会,组织开展本辖区职业病鉴定日常工作,至少有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辖区职业病诊断工作。县级行政区域内原则上至少指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和监督网络不断完善,职业卫生监督员培训实现全覆盖。(责任单位:省安监局(贵州煤炭安监局)、省卫生计生委)
——不断提高职业病监测能力。完善监测网络,实现开展职业病监测重点县(市、区、特区)覆盖率100%;提高职业病报告质量,实现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90%;初步建立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安监局(贵州煤炭安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保障。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逐步有效衔接,职业病患者负担有效减轻(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源头管控。开展职业病危害全面调查,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以及危害区域、行业、岗位、人群分布等基础信息,建立职业病防治信息库。建立淘汰、限制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工艺、材料、设备的管理制度,推广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为重点,在矿业、有色金属、冶金、建材等行业开展专项治理。严把源头管控,引导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进行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帮扶行动,探索建立面向中小微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公益性指导帮扶平台。加强新兴职业病危害因素研究、识别、评估和管控。 (责任单位:省安监局(贵州煤炭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总工会)
(二)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确保责任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防护到位、应急救援到位。推动企业依法设立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通过经验推广、示范创建等方式,引导用人单位发挥主导作用、自主履行法定义务。帮助用人单位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健康培训,提高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督促用人单位实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生产、同时使用)制度,加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管理。改善作业环境,做好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申报、日常监测、定期检测及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防护措施公告制度,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志和指示牌。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组织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配合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责任单位:省安监局(贵州煤炭安监局))
(三)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网络建设,逐步完善监督执法队伍。大力提高基层监管水平,重点加强县乡两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装备建设。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职业病危害高风险群体的职业卫生管理。扩大监督检查范围,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职业卫生服务监督检查行动,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经整改仍不能达标的用人单位,依法严厉责令其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依照法定程序责令其停工、关闭。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通报相关部门。注重发挥行业组织在职业卫生监管中的作用。(责任单位:省安监局(贵州煤炭安监局)、省卫生计生委)
(四)提高防治服务水平。完善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按照区域覆盖、合理配置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明确职业病防治机构布局、规模、职能和数量。按照职责,充分发挥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在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监测、评价、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加强质量控制,完善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把职业健康工作重心推向基层,逐步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职业健康管理和健康促进。以农民工尘肺病为抓手,简化职业病诊断程序,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加大投入,提高职业中毒、核辐射应急救治水平。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增加职业健康体检等服务供给,创新服务模式,满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多层次、多样化职业健康服务需求。(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五)落实救助保障措施。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劳动保护、工作条件、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内容。推动重点行业、非公有制企业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督促劳动关系双方认真履行防治责任。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推行工伤保险费率与职业病危害程度挂钩的浮动制度。做好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衔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并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对因工伤导致尘肺病的患者,将疗效可靠、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药品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目录,将符合医疗诊疗标准的尘肺病治疗技术、方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等职业病患者家庭及时纳入更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遇到突发、紧急、暂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救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总工会)
(六)推进防治信息化建设。完善职业病危害项目报告制度,建立统一高效的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信息管理机制,促进执法公开透明。建立完善重点职业病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报告管理网络。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持续系统收集相关信息。规范职业病报告信息管理,提高报告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了解重点人群、重点行业职业病特征、危害程度和发病趋势。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利用,及时交换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工伤保险等信息数据。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国家健康安全信息化工程,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做好防治工作。 (责任单位:省安监局(贵州煤炭安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
(七)开展宣传教育和健康促进。动员全社会参与,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权威性和新媒体的便捷性,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普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积极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广大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能力和自我防护意识。督促用人单位重视工作场所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创新方法途径,开展健康促进试点,推进“健康企业”建设,营造有利于职业健康的环境。巩固健康教育成果,更新健康促进方法,及时应对产业转型、技术进步可能带来的新的职业健康问题。 (责任单位:省安监局(贵州煤炭安监局)、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总工会)
四、职业病防治项目和计划
(一)职业病危害调查及数据体系建设项目。采用抽样调查方式,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工业企业进行普查,全面摸清全省各县(市、区、特区)粉尘、化学毒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及管理基础信息,建立粉尘、化学毒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及管理基础信息数据库,为全省职业病危害防治提供科学依据。(责任单位:省安监局(贵州煤炭安监局))
(二)职业危害严重行业专项治理。对采矿、金属冶炼、化工、建材等职业危害严重用人单位实施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关闭退出等治理行动。选择2家涉尘企业、2家涉毒企业开展粉尘毒害治理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示范企业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完善防尘设施、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在源头预防、工程措施、管理等方面达到国家标准,为其他企业开展粉尘毒害治理工作提供借鉴,推动“十三五”期间粉尘毒害治理工作迈上新台阶。(责任单位:省安监局(贵州煤炭安监局)
(三)职业危害控制技术与装备研发和推广应用。围绕粉尘、化学毒物、噪声等职业危害控制,研发典型行业职业危害作业控制技术与装备。选择水泥包装车间、金属冶炼炉作业场所,从基础理论、技术装备、系统集成、应用示范等多个层面开展职业危害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粉尘、毒物、噪声防治关键理论、技术与装备研究。提出职业危害风险评估与控制理论,研发职业危害防护关键技术与装备。(责任单位:省安监局(贵州煤炭安监局)、省科技厅)
(四)实施全省重点职业病监测、调查与评估项目。开展全省重点职业病监测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工作,研究分析我省重点职业病(含疑似病例)发病特征、变化趋势和规律,为制定职业病防治策略提供技术依据。(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安监局(贵州煤炭安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实施放射性疾病和医用辐射防护监测项目。开展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性疾病和医用辐射防护监测工作,完成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测量、仪器设备性能防护及检测监测等工作。(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五、部门职责
(一)安全监察(煤炭安全监察)处。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强化源头控制,负责建设项目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监管,调查处理职业卫生事件和事故,组织指导、监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制定我省职业病防治年度报告。
(2)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化学毒性鉴定等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突发职业病事件应急医学救援等专项调查;对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职业病危害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宣传部:负责组织 *** 媒体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舆论引导和监督。
(四)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积极调整产业政策,限制和减少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支持职业病防治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五)科技处: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关键技术研究纳入省重点研究计划。
(六)经济和信息部门: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职能作用,把职业病防治纳入行业规划、技术改造、产业转型升级等综合考虑,推动企业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vii)民事事务部门:负责包括雇主不存在的合格职业疾病患者,或者无法确定其劳资关系的范围,并包括符合条件的职业疾病患者及其家人,纳入更低生活安全的范围。
(8)金融部门:根据法规实施用于预防职业疾病和治疗的金融补贴政策,并确保预防和治疗工作所需的资金。
(i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疾病患者与工作有关的伤害保险福利。
(10)国有资产监督部门:与相关部门合作,监督和指导受监督的企业根据法律进行职业疾病预防和治疗工作。
(11)贸易工会。
所有相关部门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职业疾病预防和控制法”,执行法定职责,加强协调和合作,并有效地进行职业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VI
(I)加强组织领导预防和控制职业疾病,建立预防和控制目标和评估系统,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计划,并定期研究和解决职业疾病预防和控制方面的主要问题;
(ii)增加资金。在预防和控制职业疾病的预防和控制中,应根据 *** 赞助的公共福利疾病预防和控制机构的投资,以使其与现有的经济和社会的培训相吻合,并使他们在专门的训练中兼容,并将其整体训练与专门的训练,并使他们兼容,离子,职业健康检查,诊断和对职业疾病的识别,加强对特殊资金的监督和使用特殊资金检测和评估职业危害,健康监测和职业健康培训,并根据相关的国家法规将其列入生产成本。全面发挥与工作相关的伤害保险基金的作用,并为工人,尤其是移民工人进行职业健康培训。
(iii)改善系统的管理,例如高风险的尘埃,高毒和医疗辐射保护,以及职业危害评估,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疾病诊断和识别系统。
(iv)加强人才团队的建设。全职( *** )职业健康技术人员的储备会增加培训工作,专注于加强复合临床和公共卫生才能的培训。
7.严格的监督和评估
省安全监督局(吉村煤炭安全监督局),省健康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工会联合会和其他部门应在2018年及时地进行临时委员会(省级安全局)进行监督和评估。对本计划的实施评估,并监督计划的平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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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三职业 省人民 *** 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贵府办函[2017]207号)》发布于: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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