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争夺网络游戏市场的巨大利益,网络游戏厂商之间竞争激烈,因游戏“换皮”引发的纠纷不断。
区别于网络游戏行业的常态 *** 传奇游戏,对比游戏和电影,两种包含不同娱乐底层逻辑的创意产品,诉诸法院成为一种全新的游戏方式。
两者之间是否存在“断断续续还乱”的关系,可以从《热血传奇》游戏和电影《蓝月》两起版权相关案件中得到解答。杭州互联网法院近日开庭审理。
基本情况
《热血传奇》(早期又名《传奇2》,英文名Mir 2)是韩国公司于2000年开发,2001年在中国推出的一款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游戏。2003年后,游戏将职业统称为“战士、法师、道士”,后加入“刺客”职业,人物形象、属性等元素一脉相承。
电影《蓝月亮》是一部奇幻题材的电影。 故事背景是主人公长风在为保卫苍月大陆而展开的一场激战中失去了伙伴。 他回到十年前,决心不再让悲剧重演,率领慕容天歌、明月等一众苍月大陆三族联军闯入魔神殿,殊死一战与红月魔神。
△《热血传奇》游戏海报
△《蓝月亮》电影海报
电影于2020年3月起在腾讯平 *** 播前,平台收到《热血传奇》游戏版权方之一韩国公司传奇 IP(以下简称“ 传奇 IP”)的侵权投诉. 浙江某科技公司等电影制片方向传奇IP发来提醒函,但传奇IP仍认为电影《蓝月亮》侵犯了《热血传奇》游戏的知识产权,并再次致函腾讯平台要求将涉案影片下架。 浙江某科技公司作为一部电影的著作权人,先是向杭州市互联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犯著作权的诉讼,后又针对传奇IP向其他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 杭州互联网法院接到案件移送后,对两案进行联合审理。
传奇IP主张将《热血传奇》游戏的连续动态画面构成视听作品,主张电影《蓝月》对游戏角色、角色装备(包括武器、服装)进行专业的组合和形象设定、饰品)、人物技能、场景设置、玩法系统设置、特殊细节设置等六个方面进行了抄袭。
浙江某科技公司认为,《热血传奇》游戏中的很多创意和剧情,在其他作品中是通用的。 两部作品在人物与人物关系设定、场景设置、剧情发展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整体不太相似。
裁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定传奇知识产权主张的侵权事实不成立。 一审判决认定电影《蓝月亮》未侵犯《热血传奇》游戏视听作品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传奇IP应赔偿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合理 *** 费用20万元,驳回某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另一案驳回传奇IP的诉讼请求。
裁判积分
经审理,法院认为,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著作权法》对两案均适用。 《热血传奇》游戏是一款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 玩家在精心构建、内涵丰富的虚拟世界中选择和体验角色,体验成长、战斗等一系列游戏内事件和游戏剧情,获得身临其境的体验。 相关故事背景、场景设置、情节设置的选择和安排,类似于电影剧本的创作。 随着玩家的操作,形成一系列有或无伴音的连续动态画面,类似于拍摄和成像。 游戏创作完成后,还可以存储在一定的介质上,借助电脑等数字播放硬件设备进行传播。 基于上述特点,涉案游戏的整体画面可以作为著作权法规定的视听作品受到保护。 电影《蓝月亮》的形成包括剧本、人物、摄影、台词、配乐等因素。 它是在某种媒体上拍摄的,由一系列有声或无声的图片组成。 它是原创的,应归类为视听作品。
两案的主要争议在于电影《蓝月亮》是否侵犯了《热血传奇》游戏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判断是否存在改编行为与改编来源之间关系的关键是电影是否使用了与游戏相关的原创内容。
从传奇公司主张的核心内容来看,其主张的六个方面的部分内容可能不具备视听图像对比依据,或者不构成相同或实质相似,或者虽然有个别相似之处,但都不是涉及的游戏。 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音像作品的原创性表现形式所占比例和重要性相对较低。
从整体视听画面来看,《热血传奇》游戏的主要视角为2D斜视或鸟瞰图,表现人物与周围景物的位置关系。 画面主体为场景贴图,由玩家、NPC等控制的角色,比例较小,角色移动有停顿感,同时也会带动镜头移动,呈现角色、NPC、场景的交互效果; 《蓝月亮》是一部真人电影,通过多个真实场景和虚拟背景的转换和副镜头的切换,主角们拥有多种技能和动作,辅以丰富华丽的特效画面,主要战斗场面具有强烈的视觉冲击力,视觉画面承载着剧情的承继与转换。 游戏和电影在画面构图、画面流畅度、拍照体验、视听效果等方面完全不同。 两者在视听画面具体创作元素的选取、选择、排列等方面存在实质性差异,表现效果也存在明显差异。 构成相同或实质相似。 即使电影《蓝月亮》吸取了《热血传奇》游戏中的主题、情感、思想等,归于思想层面,再以原创的方式表现出来,就视听作品而言就此而言,这种具体表达方式也脱离或不同于借用的作品,成为具有独创性的新表达方式。
由于《蓝月》电影并未侵犯《热血传奇》游戏作为视听作品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方面,传奇IP多次发出侵权投诉和警告,但另一方面另一方面,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 为此,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为积极 *** ,投入财力物力提起诉讼。 由此产生的合理 *** 费用由传奇IP承担,传奇IP为 *** 产生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虽然电影和游戏都可以作为一个整体作为视听作品受到保护,但由于创作方式、拍摄手法、表现力等方面的差异,给观众的体验反馈是不同的。 从电影本身的特点来看,观众与电影之间一般不存在互动效果,观众无法身临其境并实际参与到电影构建的虚拟世界中。 电影的情节本质上是电影剧本内容的再现。 在审查和肯定一部电影作为视听作品时,其原意表达应侧重于电影画面而不是故事情节,两者不应混淆。 与角色扮演游戏不同,玩家需要创造和扮演虚构角色。 通过控制角色,可以执行许多预先设定的游戏任务和互动娱乐,进入不同的地图场景(包括怪物、NPC、建筑等元素)。 “打怪升级”养成角色,角色代入感强,多人互动。
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的表达,不保护思想本身。 一般来说,游戏玩法或规则属于创意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即使按照游戏规则制作的游戏视听影像可以作为视听作品受到保护,但视听作品中呈现的“游戏规则”仍然是思想而非表达,只是对游戏规则的具体表达。游戏玩法设计可以得到保护,这里的“具体表现”是指视听作品中视听画面的表现。 一款网络游戏的制作,在创作过程中也涉及到多种元素的不同形态载体。 根据游戏中构成要素的不同,一般可分为剧本、艺术形象、音乐等。《法律规定的不同类型作品的构成要素》一一认定,不作为音频保护-视觉作品不分青红皂白。 视听作品一旦选择保护游戏,其权利边界应以对“画面”的评价为中心,著作权保护范围仅限于连续动态画面本身或其组合,以及显示故事情节的视觉效果。
两案的判决为判断网络游戏与电影是否存在改编关系提供了审理思路。 可见,视听作品中比较的核心要素是连续的动态画面本身。 在认定相同或实质相似的视听作品时,首先需要划清《著作权法》保护的合理界限,排除创意、情感等抽象思想、公有领域的素材,以及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的有限表现形式,并排除单一静态画面、故事等。干扰情节、视听作品的构成要素,尤其是核心要素等“不连续动态画面”因素视听画面的对比,主要是考察两部作品的选择、编排、设计在表现形式上是否相同或实质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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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近年来《热血传奇》游戏和《蓝月》电影著作权的》发布于: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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