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心设计的情节
激动人心且创新的游戏玩法
排列精美的图片
可以说是游戏的核心竞争力
然而游戏抄袭乱象屡屡发生
不仅侵犯了原创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也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削弱了行业创新动力。
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游戏的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
原告A娱乐公司是一家在韩国注册的游戏软件开发公司,其于2000年9月完成《热血传奇》(中文名:《传奇》或《热血传奇 》)的创作开发,并于2003年8月在中国完成软件著作权登记。
《热血传奇 》自2001年在中国大陆上线以来,获得了大量玩家的青睐,享有较为广泛的口碑和知名度。2017年5月,A公司成立管理公司B,承接了《热血传奇 》游戏全部知识产权。
2020年3月,被告A、B在共同运营的网站上推广《谋说》(化名)手机游戏并提供游戏下载。游戏的著作权人及运营者为被告C,发行者为被告D。四被告亦存在关联关系。游戏使用“传奇”字样进行推广,所使用的元素与《热血传奇 》的核心基本表述实质性相似。
▼图为《热血传奇 》游戏界面
原告娱乐公司A和管理公司B认为:
《热血传奇2》游戏动态画面构成视听作品。四被告共同运营的游戏画面与原告游戏《热血传奇 》在人物设定、场景等方面一一对应,且使用了原告作品的元素,侵犯了原告对该游戏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发表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 *** 费用。
被告A、C、D共同辩称
三被告均未构成任何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谋说》与《热血传奇 》两款游戏的表达方式截然不同,二者在人物职业、性别、技能、玩法、任务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使得二者所呈现的游戏连续画面也存在差异。原告所称的职业设定、角色、技能等均源自在先游戏或业界通用设计,不具有独创性。此外,被告在开发该款游戏前曾取得其他游戏主体的授权,涉案游戏目前运营状况不佳,已停止运营,被告并未实际获得任何盈利。
被告B公司辩称:
笔者同意其他三被告的辩护意见,B公司未参与涉案游戏的实际运营,且在原告收集证据时,涉案网站已 *** 给被告A公司。
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热血传奇 》是一款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类游戏,拥有大量原创角色、道具、NPC、怪物、场景、建筑等游戏元素。随着玩家不断操作,游戏画面呈现连续的动态画面,符合视听作品的构成要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保护。
对于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经对《热血传奇2》游戏与被告游戏进行对比,发现在人物外观、技能、装备、NPC、怪物、地图场景元素以及上述元素的组合关系等诸多方面均存在较高的相似性。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了实质性相似的部分并在此基础上添加了新的内容,从而形成了《说》游戏,侵犯了《热血传奇 》游戏的改编权。被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说》游戏,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说》手机游戏的内容,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虽然被告辩称《谋说》游戏是根据其他游戏主体的授权而改编的,但因证据不足,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B公司在侵权证据收集日前已将涉案网站 *** 给A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杨浦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作品的性质、类型、影响、实际运营实体和运营条件,被告侵权使用情节、方式,被告的主观过错等因素,一审判决被告C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70万元,被告A、D对其中5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在其网站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一审判决后,被告A公司、C公司、D公司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
徐芳芳
主审法官兼本期作者
知识产权法庭庭长
资深法官
沈静洁
本期作者
知识产权法庭
四级法官
“互联网+”背景下,网民数量的持续增长带动了游戏产业的迅猛发展。然而传奇游戏,在产业蓬勃发展的背后,游戏引发的版权侵权问题也日益增多。网络游戏一般可分为内部游戏引擎和外部游戏资源库,而游戏资源库中又包含人物、道具、怪物、场景等诸多元素。虽然这些素材单独可能构成作品,但游戏的动态画面作为一个整体是否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以及如何比对游戏画面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在实际处理中还存在一定的难度。法律并不反对合理借鉴,但当超过一定程度,成为“山寨”、“换皮”、抄袭时,就很难逃脱侵权责任了。
一、网络游戏画面资质
网络游戏运行产生的连续动态游戏画面可构成视听作品。网络游戏屏幕上最终展现的整体画面由计算机程序驱动,将文字、音乐、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元素以场景图、故事情节、人物形象、文字介绍、对话旁白、背景音乐等形式呈现,最终形成有机的动态组合。
本案中的《热血传奇 》游戏拥有大量原创元素,并通过界面转换、功能设计、连续操作等方式推动游戏剧情发展,玩家可经历角色选择、成长、战斗等一系列游戏事件和剧情,并获得视听体验,因此可以认定所呈现的连续画面具有独创性,构成视听作品。
2. 如何比较游戏
一般采用综合判断的方法来判断作者在作品中的选择、选取、安排、设计等是否相似。在网络游戏的相似性比较中,通常对游戏的具体内容,如人物、武器、道具、服饰、技能、地图、怪物、建筑等进行逐一比较。
本案中,通过对比游戏场景对应的地图名称及对应的地图场景风格、人物技能名称及技能图标、装备名称及风格、NPC名称及外观、怪物名称及风格、地图的环境要素等,发现被控侵权游戏与《热血传奇 》游戏存在大量相似内容,且该内容在所有游戏元素中所占比例较高,因此整体结构构成实质性相似。
▼“某某说”抄袭《热血传奇2》武器一览表
▼“某某谈”抄袭《热血传奇2》服饰一览表
▼《热血传奇 》与《某某某谈话》地图新手场景对比
3.“换皮”不利于“更新”,游戏开发应走自我创新之路
游戏用户占互联网用户比重较大,游戏行业抄袭现象若不杜绝,很容易对权利人和广大用户的权益造成损害。行业经营者在开发游戏前,应充分尊重原创,合理把握借鉴尺度,避免在他人游戏作品中套用原创内容,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单纯的“换皮”方式固然能在短期内获得一定的非法收益,但存在巨大的侵权风险,会透支消费者对游戏公司的信任。
因此,坚持自主创新、合法合规发展是企业长期生存和发展的根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达的智力成果,包括:
…
(6)视听作品;
…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独具匠心的新作品的权利;
…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拍摄视听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还损害公共利益的,由版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销毁侵权复制品和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情况、用户评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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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此《传奇》非彼《传奇》,“换皮”游戏构成侵权!丨杨洋声明》发布于: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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