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如何理解和实施分类分级监管?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划分

90号令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划分为严重、较严重和一般三类,地方安监部门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发〔2012〕73号)文件精神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估报告,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职业病危害较严重和一般的建设项目实施抽查。

(二)“三同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阶段性监督检查

90号令第五条明确了“三同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分级监督检查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全国“三同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分类分级监管办法,明确省、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职责。

需要指出的是,经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检查,其他建设项目(包括经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按照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由地方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和安全设施“三同时”一体化监督检查如何实施?

“三同时”建设项目一体化监管执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于实施安全生产许可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的建设项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审批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设施时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要求,提高该行业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率(即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实施率)。二是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按照年度执法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检查。三是要将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检查纳入安全生产检查和责任考核。

5、安全监管部门如何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结果进行监督和验证?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90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对所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计划和验收工作报告进行监督检查;对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和一般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计划和验收工作报告,采取“双随机”方式进行抽查。监督检查和抽查的重点是验收计划和验收工作报告是否符合37号文中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计划(样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样本)的要求。

在做好验收方案、验收工作报告检查工作的同时,安全监管部门还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现场监督检查。特别是,对建设项目验收方案、验收工作报告检查中存在弄虚作假等嫌疑的,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监管、属地监管的原则,对相关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公开。现场监督检查的重点是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效果、90号令第二十二条执行情况、审查(验收)意见整改情况等。

6、如何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和90号令第三十九条?

《职业病防治法》和第90号令均要求,对违反“三同时”有关规定的建设单位,安全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 ***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当前实际,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以下两种具体情形,给予相应的处罚:

之一,2017年5月1日90号令实施后,尚未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未依法执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安全监管部门经检查后,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全面执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各项法律要求。即未按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应当责令限期补办预评价;未按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应当责令限期补办设计;未按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应当责令限期补办控制效果评价;未按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应当按照规定责令限期补办验收。 安全监察部门不能仅以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或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来代替建设项目全面实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逾期未改正的,安全监察部门将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90号令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2017年5月1日第90号令实施前,已经正式投产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实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建设的,由安全监察部门经检查后责令限期完成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违法情形,用人单位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安全监察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7、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验收)工作规程规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评审(验收)小组成员,这些人员具体是指哪些人?

建设项目负责人、负责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检测、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人员属于直接利害关系人,不能担任该建设项目审查(验收)组成员。

职业健康部

2017 年 7 月 14 日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若干技术问题解读

“三同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是从源头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有效手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以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如何把握和落实《办法》的相关要求方面,提出了一些值得探讨的热点问题,建设单位和审查专家在认识上也出现了不同的理解和困惑。为促进《办法》的科学有效实施,充分发挥《办法》的规范引导作用,现从专业技术角度对相关热点问题进行如下解读。

1.哪些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

《办法》规定,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如何判定一个建设项目是否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职业病防治法》基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处的阶段,将受到法律约束的职业病危害定义为“从事职业活动可能使劳动者罹患职业病的各种危害”。我国目前实行职业病目录管理制度,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公布。因此,从法律角度看,《办法》中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使劳动者罹患法定职业病(10大类132种)的建设项目。法定职业病是由于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相应的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因此,从定性角度看,也可以说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使劳动者罹患法定职业病的危害因素,劳动者可能对其产生职业暴露的建设项目。

由于《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可能导致法定职业病的危害因素,因此《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产生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更准确的说,是指产生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且劳动者在职业中接触该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2. 职业病危害初步评价应采用什么方法?

所谓职业危害预评价,是指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影响和危害程度以及所需的防护措施进行预测性分析和评估,以确定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可行性,为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提供依据。因此,职业危害预评价是一个由识别、分析、评价、控制等几个步骤组成的系统过程。作为开展职业危害预评价的一种方法,它既包括这一系统过程的总体实施方法,也包括该系统过程中各实施步骤的具体方法。

对于这一制度流程的总体实施方法,基于《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前的行政审批目的,我国目前主要采取“法规符合性评价管理”的方法,即把建设项目的职业暴露水平和拟设置的防护设施、个体防护措施、总体布局、职业健康管理措施等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比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提出补充措施,从而完善建设项目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的管理。但该方法的主要缺陷是,该方法的应用依赖于国家对各类危害防护措施的完善法律法规或标准,否则容易导致评价结果偏离对主要风险的控制,而走向形式化、空洞化。 因此,对于该体系流程的总体方法,工业发达国家目前均采用风险评估与管理的方法,既可以加强对不可接受风险的关注与控制,又可以避免因法律法规难以完善而对企业自我管理造成影响。对于该体系流程各个具体步骤的实施方法,应根据其相应的内容采用不同的具体方法,如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职业暴露分析可采用工程分析方法,职业暴露程度预测可采用类似调查方法。

为此,《办法》给出了实施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工程分析、类比调查等方法的示例,而《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GBZ/T 277-2016)也提出了检查表法、风险评估法等参考方法。因此,建议建设单位在具体评价过程中,可以按照《办法》给出的实施方法,采用工程分析、类比调查、风险评估等方法进行评价。

3.如何判断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已完成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形成审查意见。那么,如何判断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呢?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设立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之相适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室、沐浴室、孕妇休息室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和其他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的要求。

上述要求构成了目前我国从法律角度判断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职业卫生法规和标准的基本原则。因此,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应以这一基本原则为依据,结合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各自的目的和任务,判断其是否符合法规标准。

1.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合规性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目的和任务是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前对建设项目预期的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提出在初步设计时应采取的工程防护技术措施,以消除或降低职业健康风险,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符合性的判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评价报告对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对劳动者的职业暴露分析与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相符,基本准确、全面;

(二)劳动者预期职业健康风险评价结果基本客观、可信;

(3)提出了消除或降低职业健康风险的工程防护技术措施建议。

2.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合规性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目的和任务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工程防护技术措施,提出可建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工程设计,包括防护设施的规格、型号、设计图纸、技术参数等。因此,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符合性判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工程防护技术措施进行设计,或者提出替代可行性研究报告、预评价报告中有关建议的设计,并提供详细说明;

(二)拟设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具体内容符合相关职业卫生标准的技术要求;

(3)拟建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能够保证劳动者的职业接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标准的要求。

3.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合规性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目的和任务是确认建设项目对职业健康风险的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的合规性和有效性,提出建设项目职业健康风险的有效控制措施。因此,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合规性判定应满足以下要求:

(1)建设项目职业健康风险评价结果客观、可信;

(二)按照90号令第二十二条相关管理措施要求,对建设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四)客观分析、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效果;

(5)提出具体、明确的职业健康风险防治控制措施。

4、如何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2016年7月2日起施行的《职业病防治法》修改稿取消了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初步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等行政审批事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初步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指导标准》正在制定、修订中。 因此,在上述标准出台前,建议企业按照《办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安办发〔2017〕37号)的要求,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并参考《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GBZ/T 277-201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要求》(ZW-JB-2014-00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章编制要求》(ZW-JB-2014-00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要求》 (ZW-JB-2014-003)。

5、评价报告如何确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

《办法》中,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均要求明确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那么,如何确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呢?

按职业危害风险大小对建设项目实施分类监管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如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定,对职业危害风险较高的采矿、制造、发电、高危气体、汽车维修、机械修理等六大行业,实行建设项目计划报告制度,即属于六大行业的建设项目,须在开工前一个月向日本地方劳动基准监察署(相当于我国安全监察部门)报告项目的建设计划。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风险等级划分,是行政监管部门在统筹全国职业危害发生情况的基础上,作出的行政指导性分类,其目的就是为了实行分类监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发〔2012〕73号)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重点行业进行了分类指导,将重点行业分为严重、较严重、一般三类。因此,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应参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结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结合风险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评价中提到的职业危害风险分类,是综合考虑建设项目中职业危害因素的危害程度和劳动者的职业暴露水平而做出的风险容忍度分类,其目的是为了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降低建设项目中不可接受的风险水平。因此,需要注意的是,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风险分类和建设项目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风险分类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风险分类(等级)。也就是说,职业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如果防护措施不到位,也可能存在不可接受的职业健康风险,而职业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如果防护措施到位三职业,则可以消除或大大降低职业健康风险。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是否需要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根据“有关职业疾病的预防和控制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可能造成职业疾病危害的建筑项目,建筑部门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职业疾病危害进行初步评估,建筑部门的设计阶段,建筑部门的职业疾病保护设施不得遵守国家职业健康和霍尔的要求。在有关施工单位如何实施评估和设计工作的当前法律中,是否需要将其委托给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单独实施,以确保“三个同时”的职业疾病保护设施的质量具有相关的设计资格,以进行职业疾病保护设施的设计。 有两个主要原因:

1.具有评估或设计功能的专业和技术人员分配的限制

无论是职业疾病的设计,职业疾病保护设施的设计,还是对职业疾病危害控制的影响的评估,这是一项高度技术和专业的工作,不仅需要对职业危害因素,职业接触因素,对职业危害的相关性和审查的范围的范围,而且还需要审查的范围和范围的范围。因此企业中现有的职业健康经理缺乏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且没有实施建筑项目评估的知识和能力。 目前,在我国家拥有这些知识和能力的专业和技术人员主要是在合格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分发的,因此,根据当前的职业健康专业人员的分配限制,建筑部门更可行地拥有由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的职业危害评估工作。

同样,职业疾病保护设施的设计既需要具有设计能力的专业人士和技术人员,并了解有关生产安全和职业健康的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某些实践经验。

(ii)对职业疾病危害因素测试和评估机构的行政许可限制

这是对建筑项目中职业危害的预先评估,还是对职业危害控制的影响,其本质是对职业暴露水平的检测,评估和管理,这被称为“在国外的风险评估”,即对职业暴露水平的评估和造成危险的危害职业疾病预防和控制法的规定,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和评估应由根据法律建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并由州议会理事会的工作安全监督部门或当地人民 *** 的工作安全监督和管理部门的工作安全监督和管理部门的批准。 因此,基于行政许可对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估机构的限制,以避免脱离检测和评估工作的连接,对于大多数没有能力的施工单位,建议他们将职业职业健康技术机构托付在施工中,以确保委员会的界限,以确保对施工的范围进行评估,以确保适用于期限的范围来自来源的工人的职业健康。

7.如何理解可以与“三个同时”安全设施的工作一起进行建筑项目中职业疾病设施的“三个同时”工作?

作为保护工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的两个方面,工作安全和职业健康属于雇主的责任和履行劳动力保护的义务,并且彼此之间无与伦比。在我的国家,将工作安全和职业健康的监督和管理职责纳入工作安全和管理部门,以促进对建筑项目的“三个同时”工作的综合监督“安全设施的三个同时工作”,这在工业发达国家也是一种普遍的做法。 理想的“共同进行”包括评估或设计过程的整合以及评估报告或设计特殊文章,以及监督工作组织的整合以及企业的内部审查和接受组织,但是,当前的法律,法规,法规和规则,关于职业危害的临时疾病,职业危害的安全性,职业危害的安全性,职业危害的安全性,职业危害效果,职业危害效果,职业安全设计和安全性的安全性设计,职业危害效果,职业危害效果,职业安全,安全性的安全性,安全性,疾病的安全性,安全性,疾病的安全性,安全性,疾病的安全性,安全性,疾病的安全性,安全性,疾病的安全性,安全性,疾病的安全性,安全性,疾病的安全性,安全性,安全性,安全性,安全性,安全性危害。相关标准要求中的两者与大多数从事评估或设计的专业人士之间的差异也相对独立。 作为一个过渡阶段,措施中提到的“共同进行”主要是指行政机构的监督和检查过程的综合组织,以及当前的安全评估和职业危害评估,安全设施和职业疾病保护设施和职业保护设施设计(接受)的法律和标准分别进行了构建单位,以进行相关的措施,并将其置于相关的措施中,并将其置于相关的范围ance一起工作。

中国安全科学与技术研究院刘贝隆

2017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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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三职业 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发布于: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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