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杭就业期间,获得国务院部委授予的技能操作工称号的,被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评为先进生产工人、优秀农民工的;被评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含享受待遇的),被评为杭州市十佳创业创新青年、道德模范、有英雄事迹的先进个人的,可申请在杭州市区落户。
被县级以上党委、 *** 和省级以上部门授予劳动模范、道德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农民工、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称号的人员,三年内可凭评定证明或者选拔推荐单位的证明在选拔推荐地申请落户。
(2)我市博士后工作站招收博士后人员,户口可以转入,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行迁移;博士后离站时,由博士后工作站单位按人事调动办法办理转出手续并出具相应的调动通知或介绍信,办理户口迁移,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行迁移。
(三)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调动的在杭人员(含按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凭组织部调动命令、公务员录用通知或调动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调动命令或公开招聘确认通知及本人更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申请落户(省属驻杭单位工作人员落户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含成人学历,年龄要求按杭州现行户口政策执行)。组织部调动人员、公务员可携带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四)技能人才
凡取得 *** 以上专业资格(或专业技能等级证书)(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和高级工专业资格(或专业技能等级证书)(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不含35周岁),在市区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障满1年,持有在杭州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在杭州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可申请落户。专业技能等级证书须是在杭州工作期间取得的,并由在杭州注册的专业技能等级认证机构出具。
(五)高层次人才
1.符合《杭州市高层次人才目录》规定的A、B、C、D、E、F类条件的人员,可通过其工作单位申请办理本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证,相应部委、办、局按隶属关系负责受理。区、县(市)所属用人单位(含非公有制单位)按属地管辖原则由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
2.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核准本市用人单位A、B、C、D类人才和E类人才认定结果;区、县(市)委人才办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准其所属用人单位E类人才认定结果,经信局负责核准F类人才。
3.省委人才办认定的省内高层次人才、省属在杭单位高层次人才或持有《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人员。
(1)A、B、C类高层次人才不受年龄、在本市工作地点限制,可随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三职业,应在合法固定住所登记户口;无合法固定住所的,经单位同意可迁入单位集体户口或迁入经同意收留、有家庭户口的亲朋好友处;单位在本市没有集体户口的,可申请迁入“高层次人才专用账户”(由市委人才办委托市人才中心设立,地址:东新路155号)。
(2)A、B、C类高层次人才已在杭落户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受结婚年龄、住房条件限制,可申请随迁入杭定居。
(3)对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A、B、C类高层次人才,其父母可申请随迁至其合法固定住所落户,不受年龄限制,也不受在外地无子女的限制。来杭后无子女的,允许其成年未婚子女随迁。
(4)D、E类高层次人才、省人才办认定的省内高层次人才、省属驻杭单位高层次人才或持有《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人员,可不受年龄、工作地点限制在杭落户,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在合法固定住所登记户口;无合法固定住所的,经单位同意,可申请迁入本单位集体户或寄居经其同意收留并有家庭户口的亲朋好友处。
(5)认定为F类人才的,可在工作单位定居,符合条件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六)认定特殊人才落户
经市职能部门审核确认的特殊人才,可凭市相关部门确认的当年有效批准表和证明函件,申请自行落户。
(六)学历要求
1.凡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本科生45周岁以下,硕士生50周岁以下,硕士生50周岁以下),在杭就业且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的人员,可来杭落户。2017年以后入学的符合条件的非全日制研究生,毕业后可比照全日制研究生落户杭州;(毕业两年以内的可享受“先落户后就业”政策)
(一)表彰:
在杭就业期间,获得国务院部委授予的技能操作工称号的人员,被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评为先进生产工人、优秀农民工的人员;被评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含享受待遇的),被评为杭州市十大创业创新青年、道德模范、有英雄事迹的先进个人的人员,可申请在杭州市区落户。
被县级以上党委、 *** 和省级以上部门授予劳动模范、道德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农民工、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称号的人员,三年内可凭评定证明或者选拔推荐单位的证明在选拔推荐地申请落户。
(二)博士后招收:
我市博士后工作站招收博士后人员,其户籍可以转入,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行迁移;博士后离站时,由博士后工作站单位按人事调动程序办理转出手续,出具相应调动通知或介绍信,办理户籍迁移,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行迁移。
(三)机关事业单位转制:
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调动的在杭就业人员(含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持组织部调动命令、公务员录用通知或调动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调动命令或公开招聘确认通知及本人更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申请落户(省属驻杭单位工作人员落户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含成人学历,年龄要求按杭州现行落户政策执行)。组织部调动人员、公务员可携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
(四)技能人才:
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具有 *** 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高级工以上职称(或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城镇地区就业且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不含补缴),在杭州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可申请落户。落户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迁,不受结婚年龄限制。
(五)1.高层次人才:
(一)符合《杭州市高层次人才目录》规定的A、B、C、D、E、F类条件的人员,可通过其工作单位申请本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证,相应部委、办、局按隶属关系负责受理申请。区、县(市)用人单位(含非公有制单位)按属地管辖原则由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申请。
(2)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核准本市用人单位A、B、C、D类人才和E类人才认定结果;区、县(市)委人才办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准其所属用人单位E类人才认定结果;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核准F类人才。
(3)省委人才办认定的省内高层次人才、省属在杭单位高层次人才或持有《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人员。
1)A、B、C类高层次人才不受年龄、本市工作地点限制,可随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如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应在其合法固定住所办理户口登记;如无合法固定住所,可在单位同意下迁入本单位集体户口或迁入经同意照顾、有家庭户口的亲朋好友处;如所在单位在本市没有集体户口,可申请迁入“高层次人才专用账户”(由市委人才办委托市人才中心设立,地址:东新路155号)。
2)A、B、C类高层次人才已在杭落户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受结婚年龄、住房条件限制,可申请随迁入杭定居。
3)A、B、C类高层次人才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其父母可申请随迁至其合法固定住所办理户口登记,不受年龄限制,也不受在外地无子女的限制;来杭后无子女的,允许其成年未婚子女随迁。
4)D、E类高层次人才、省人才办认定的省内高层次人才、省属驻杭单位高层次人才或持有《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人员,可不受年龄、工作地点限制在杭落户,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在合法固定住所登记户口;无合法固定住所的,经单位同意,可申请迁入本单位集体户或寄居经同意收留并有家庭户口的亲朋好友处。
5)认定为F类人才,可在工作地落户,符合依附条件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2. 获认可的特殊人才:
经市职能部门审核确认的特殊人才,可凭市相关部门确认的当年有效批准表和证明函件,申请自行落户。
(六)学历要求:
1.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学历(专科以下35周岁以下,不含全日制,下同;本科以下45周岁以下;硕士以下50周岁以下)在杭就业且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人员,可落户杭州。2017年以后入学的符合条件的非全日制研究生,毕业后可比照全日制研究生落户杭州;普通高校毕业两年以内(从毕业时算起)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硕士研究生,可享受“先落户后就业”政策。
2.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学位的人员(年龄在55周岁以下,不含55周岁)可享受“先落户、后就业”政策;
3.随同移民条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同。
(七)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凡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中级45周岁及以下、副高级50周岁及以下、高级55周岁及以下)并在杭就业且所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1个月以上(不含补缴)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落户。
移居条件: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申请人移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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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三职业 杭州户口迁移流程指南》发布于: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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