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前言
1. 一般规定
2 无障碍通道设施
2.1 一般规定
2.2 无障碍通道
2.3 轮椅坡道
2.4 无障碍出入口
2.5 门
2.6 无障碍电梯和升降平台
2.7 楼梯和台阶
2.8 扶手
2.9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和上车/下车区域
2.10 路缘坡道
2.11 盲道
3无障碍设施
3.1 一般规定
3.2 公共卫生间(盥洗室)和无障碍厕所
3.3 公共卫生间及更衣室
3.4 无障碍客房及无障碍住房和房间
3.5 轮椅座位
3.6 低层服务设施
4无障碍信息交换设施
5.无障碍设施验收及维护
前言
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各项规定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的相关强制性规定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1.《无障碍设计指南》——2012 年
第3.7.3(3、5)、第4.4.5、第6.2.4(5)、第6.2.7(4)、第8.1.4条(条款)
2.《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养护规范》-2011年
第3.1.12、3.1.14、3.14.8、3.15.8条
3. 住宅设计规范-2011
第6.6.2、6.6.4条
1. 一般规定
1.0.2 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及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必须遵守本规范。
2 无障碍通道设施
2.1 一般规定
2.1.1 城市开放空间、建筑工地、建筑内部及建筑之间应提供连续、无障碍的交通路线。
2.1.2 无障碍通道线路上的标牌、垃圾箱、座椅、灯杆、隔离墩、地灯、地面走线(走线槽)等设施,不应妨碍残疾人独立通行。固定在无障碍通道、轮椅坡道、楼梯等墙体或柱子上的物体,凸出部分大于100mm,底面距地面高度小于2.00m,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600mm,并应保证通行的有效净宽度。
2.1.3 靠近危险地形的无障碍交通路线应安装安全防护设施,必要时应设置安全警示线。
2.1.4 无障碍设施地面应坚固、平整、防滑、无积水。
2.2 无障碍通道
2.2.1无障碍通道有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或路缘坡道。
2.2.2 无障碍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20 m,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净宽度不应小于1.80 m。
2.2.3 无障碍通道门洞应设置方便轮椅通行的通道,所有检票闸机、结算闸机等均应设置轮椅通道,通道净宽度不小于900mm。
2.2.4 无障碍通道上设有井盖或箅子时,井盖或箅子的孔宽或直径不宜大于13mm,且条形孔应垂直于通行方向。
2.2.5 自动扶梯、楼梯下部等室内外低矮空间通行时,应在不大于2.00m的净高处采取安全挡住措施。
2.3 轮椅坡道
2.3.1 轮椅坡道的坡度和标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横坡不宜大于1:50,纵坡不宜大于1:12。当条件限制且坡段起止点高差不大于150mm时,纵坡不宜大于1:10;
2 每条坡道的提升高度不宜大于750mm。
2.3.2 轮椅坡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2.3.3 轮椅坡道起止点及休息平台的净宽度不应小于坡道净宽度,且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敞开的门及物体不应占据此空间。
2.3.4 当轮椅坡道高度大于300mm、纵坡大于1:20时,应在两侧安装扶手,且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连续。
2.3.5 设有扶手的轮椅坡道的乘降侧应采取安全阻断措施。
2.4 无障碍出入口
2.4.1 无障碍出入口应为下列三种出入口类型之一:
1.出入口平整,地面坡度不大于1:20;
2.设置设有台阶、轮椅坡道的出入口;
3、同时设置楼梯和升降平台的出入口。
2.4.2 除平斜坡出入口外,无障碍出入口前均应设置平台;当门完全开启时,平台净深不应小于1.50m;无障碍出入口上方应设置雨篷。
2.4.3 设置出入口大门时,至少有一个大门开启后的净宽度不应小于900mm,或在大门旁设置供轮椅使用者使用的出入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900mm。
2.5 门
2.5.1 符合无障碍要求的门应清晰可辨,并应确保开关方便、通行安全。
2.5.2 在无障碍通道内不应使用旋转门。
2.5.3 符合无障碍要求的门不应设置挡块或门槛。门道有高差时,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采用斜面过渡,斜面纵坡不应大于1:10。
2.5.4 符合无障碍要求的手动门应符合以下规定:
1、新建、扩建建筑开门后净宽度不宜小于900mm,既有建筑开门后净宽度不宜小于800mm;
2、平开门外侧、内侧应安装扶手,扶手应能单手操作,操作部分距地面应为0.85m至1.00m。
3 除防火门外,开启门所需的力不应大于25N。
2.5.5 符合无障碍要求的自动门应符合以下规定:
1.开口后的净宽度不宜小于1.00m;
2 当设置手动启闭装置时,其操作部分的中心距地面宜为0.85m~1.00m。
2.5.6 全玻璃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采用安全玻璃或防护措施,并采取醒目的防撞警示措施;
2 当开启门扇左右两侧设有玻璃隔断时,门应与玻璃隔断在视觉上有所区分,且玻璃隔断应采取醒目的防撞警示措施;
3 防撞警告标志应跨越玻璃门或隔断,距地面0.85m至1.50m。
2.5.7 当多扇门连续安装时,两门之间的净距扣除门扇摆动空间后不应小于1.50m。
2.5.8 对于装有符合无障碍要求的闭门器的门,闭门器从更大控制角度到完全关闭前的关闭时间不应小于3s。
2.5.9 符合无障碍要求的双向开启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设置观察窗,且可视部分下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850mm。
2.6 无障碍电梯及升降平台
2.6.1 无障碍电梯的电梯厅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电梯门前应设置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转弯空间,公共建筑电梯间进深不宜小于1.80 ;
2 呼叫按钮中心距地面应为0.85m至1.10m,距内角边墙的距离不应小于400mm。按钮上应有盲文标识;
3.呼叫按钮前应设置警示盲道;
2.6.2 无障碍电梯轿厢规格应根据建筑类型和使用要求选择,可容纳轮椅使用者的轿厢最小规格深度不应小于1.40m、宽度不应小于1.10m;采用宽轿厢时,可容纳轮椅使用者和担架人员的轿厢深度不应小于1.50m、宽度不应小于1.60m;采用深轿厢时,可容纳轮椅使用者和担架人员的轿厢深度不应小于2.10m、宽度不应小于1.10m。轿厢内部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要求。
2.6.3 无障碍电梯的电梯门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为水平推拉门;
2、新建、扩建建筑电梯门开启后的净宽度不宜小于900mm,既有建筑改建、改建电梯门开启后的净宽度不宜小于800mm;
3 全开启时间应维持不小于3s。
2.6.4 公共建筑设有电梯时,应至少安装一台无障碍电梯。
2.6.5 升降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深度不应小于1.20m,宽度不应小于900mm,并应设置扶手、安全挡板及呼梯控制按钮。呼梯控制按钮的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2.6.1条的有关规定;
2 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意外进入;
3 输送设备应设有可靠的安全保护装置。
2.7 楼梯和台阶
2.7.1 主要供视障人士使用的楼梯、踏步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距梯级起止点250mm至300mm处应设置警示盲道,警示盲道的长度应与楼梯段的宽度相适应。
2 升降之一步应在颜色或材质上与平台有明显区别;
3.不宜采用无立板及直角凸缘的踏步;
4 防滑条、警示条及其他附着物不应突出踏面。
2.7.2 主要供行动不便者、视力障碍者使用的踏步和三级及三级以上的楼梯,应在两侧安装扶手。
2.8 扶手
2.8.1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单层扶手高度宜为850mm~900mm;设置双层扶手时,上层扶手高度宜为850mm~900mm,下层扶手高度宜为650mm~700mm。
2.8.2 主要供行动不便和视力障碍人士使用的楼梯、踏步和轮椅坡道的扶手应在整个长度上连续。
2.8.3 主要供行动不便、视力障碍者使用的楼梯、踏步和轮椅坡道的扶手,在起止点处应水平延伸,延伸长度不应小于300mm;扶手端部应向墙壁方向或向下延伸,延伸长度不应小于100mm。
2.8.4 扶手应固定安装牢固,其形状和截面尺寸应易于掌握。截面内边缘与墙体的净距不应小于40mm。
2.8.5 扶手带应与背景有明显的色彩或亮度对比。
2.9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和上车/下车区域
2.9.1 出入方便、路线短的停车位应划为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2.9.2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20m的轮椅通道,轮椅通道与其服务的停车位之间不宜有高差,与人行通道有高差时,应设置路缘坡道,并与无障碍通道相通。
2.9.3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地面坡度不宜大于1:50。
2.9.4 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地面应设置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无障碍标志,并设置诱导标志。
2.9.5 停车位总数少于100个时,应至少设置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停车位总数超过100个时,应设置不低于总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数量的1%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城市道路等场所的停车位,应设置不低于总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数量的2%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2.9.6 无障碍汽车(客)上、下车区尺寸不宜小于2.40m×7.00m,与人行道有高差处应设置路缘坡道,并与无障碍人行道相接。
2.10 路缘坡道
2.10.1 各类交叉口、出入口及人行横道处有高差处均应设置路缘坡道。
2.10.2 路缘坡道的坡度与车行道之间不应有高差。
2.10.3 应在斜道底部距路缘250毫米至300毫米处设置一条警示触觉路,警示触觉路的长度应与路缘斜道的宽度相适应。
2.10.4 路缘坡道的坡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全宽单面路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宜大于1:20;
2 其他形式路缘坡道的正面坡和侧面坡不宜大于1:12。
2.10.5 路缘坡道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全宽单侧路缘坡道的宽度应与人行道的宽度相同;
2 三面路缘坡道的正面坡道宽度不宜小于1.20m;
3 其他形式路缘坡道的坡宽不宜小于1.50m。
2.10.6 路缘坡道顶部应留有过渡空间,过渡空间宽度不宜小于900mm。
2.10.7 路缘坡道的上、下坡处不宜设置雨水篦子,设置挡车器时,挡车器之间的净间距不宜小于900mm。
2.11 盲道
2.11.1 盲道的铺设应保证视障人士安全行走和辨别方向。
2.11.2 盲道的敷设应避开障碍物,不得有任何设施占用盲道。
2.11.3 需要安全警示、提示的地方应设置警示盲道,其长度应与需要安全警示、提示的范围相对应。在行驶盲道的起点、终点、转弯处均应设置警示盲道,其宽度不应小于300mm,且不应小于行驶盲道的宽度。
2.11.4 盲道的颜色或材质应与相邻的人行道区别。
3无障碍设施
3.1 一般规定
3.1.1 通向无障碍服务设施的通道应为无障碍通道。
3.1.2 设有内部使用空间的无障碍服务设施的入口及室内空间应方便轮椅使用者进出和使用,其内部应设置轮椅转弯空间,轮椅需要通行的区域净宽度不应小于900mm。
3.1.3 设有内部使用空间的无障碍服务设施的门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从外部打开。
3.1.4 具有内部使用空间的无障碍服务设施应配备易于识别和使用的救援呼叫装置。
3.1.5 无障碍服务设施地面应坚固、平整、防滑、无积水。
3.1.6 无障碍服务设施内供使用者控制的照明、设备、设施的开关、控制面板应易于识别,且距地面应为0.85m至1.10m。
3.1.7 无障碍服务设施设置的部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安装应牢固;
2、安全扶手直径宜为30mm至40mm,内侧距墙面净距不应小于40mm;
3、低衣钩、低毛巾架、低搁架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1.20m。
3.1.8 无障碍厕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无障碍厕所两侧应安装安全扶手,在轮椅靠近厕所的一侧应安装可垂直或水平旋转90°的水平扶手,在另一侧应安装L型扶手;
2 安装在轮椅靠近无障碍厕所一侧的、可垂直或水平旋转90°的横向安全扶手,距离厕所上边缘应为250mm至350mm,且长度不应小于700mm;
3、安装在无障碍厕所另一侧的L型安全扶手,其水平部分距厕所上边缘应为250mm至350mm,长度不小于700mm;其垂直部分距厕所正面应为150mm至250mm,垂直部分顶端距地面应为1.40m至1.60m;
4、马桶的水箱控制装置应设在方便触及的位置,并应能自动操作或单手操作;
5、纸巾架应位于马桶的侧面和前方;
6 马桶附近应安装救援呼叫装置,可供坐在马桶上或跌倒在地的人使用。
3.1.9 无障碍小便池应符合以下要求:
1、小便池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400mm;
2 小便池两侧应安装长度为550mm的横向安全扶手各一根,距地面高度为900mm;小便池顶部应安装配套安全扶手一根,距地面高度为1.20m。
3.1.10 无障碍洗手盆应符合以下要求:
1、桌面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800mm,水龙头中心与侧壁距离不应小于550mm,下方应留有不小于宽750mm、高650mm的放膝、放脚空间,距地面250mm以内深度不小于450mm,其他部位深度不小于250mm;
2、洗脸盆上方应安装镜子,镜子反射面底部距地面不应大于1.00m;
3、水龙头应为杠杆式水龙头或感应自动出水器。
3.1.11 无障碍淋浴室应符合以下要求:
1.内部空间应方便轮椅使用者进出和使用;
2.淋浴室前方应留有净空空间,方便轮椅使用者的通行和移动;
3、淋浴房座应安装牢固,高度为400mm-450mm,深度为400mm-500mm,宽度为500mm-550mm;
4、应安装L型安全扶手,其水平部分距地面700mm至750mm,长度不小于700mm,垂直部分应安装在淋浴座前端,顶部距地面1.40m至1.60m。
5 淋浴控制开关的高度距地面不应大于1.00m;应安装手持淋浴喷头,其支架的高度距地面不应大于1.20m,淋浴软管的长度不应小于1.50m。
3.1.12 无障碍沐浴室应符合以下要求:
1、浴缸侧面应留有不小于×800mm的净空间,与浴缸平行的一边的长度不应小于1.50m;
2浴缸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大于450mm;浴缸一端应设置座椅,方便进出和使用;
3、浴缸长边及沐浴平台旁边应安装安全扶手。
3.1.13 无障碍厨房应符合以下要求:
1.厨房设施和用具应方便轮椅使用者使用;
2 操作台距地面高度应为700mm~850mm,下方应留有不小于宽750mm、高650mm的膝部和脚部空间,距地面250mm以内的深度不小于450mm,其他部位深度不小于250mm;
3 水槽应与工作台底部的操作空间隔离。
3.2 公共卫生间(厕所)和无障碍厕所
3.2.1符合无障碍要求的公共厕所(盥洗室)应符合以下规定:
1.女卫生间(厕)应配备无障碍坐便器和无障碍盥洗盆,男卫生间(厕)应配备无障碍坐便器、无障碍小便池和无障碍盥洗盆;
2 内部应设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转弯空间。
3.2.2 无障碍厕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便于轮椅使用者到达和进入1.80,尺寸不应小于1.80米×1.50米;
2 若采用内开式平开门,开启后卫生间内应留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并应使用能从门外紧急开启的插销;
3.应安装无障碍厕所。
3.2.3 无障碍厕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1.位置应靠近公共卫生间(盥洗室),面积不应小于4.00m2,且内部应设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转弯空间;
2、内部应设置无障碍厕所、无障碍洗手盆、多功能桌、低位衣钩、救援呼叫装置等;
3 应设置水平推拉门或外开平开门。
3.2.4 公共建筑每层应至少设置一间符合无障碍要求的公共卫生间(厕),或在男、女公共卫生间(厕)附近至少设置一间独立的无障碍卫生间。
3.3 公共卫生间及更衣室
3.3.1 符合无障碍要求的公共卫生间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至少提供一个无障碍淋浴间或浴缸和一个无障碍盥洗盆;
2 无障碍淋浴间的短边宽度不应小于1.50m。淋浴房前应留有不小于×800mm的净空间,与淋浴房入口平行的边的长度不应小于1.50m;
3、淋浴房的入口处应使用活动门帘。
3.3.2 无障碍更衣室应符合以下要求:
1.轮椅使用者使用的储物柜前应设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转弯空间;
2 轮椅使用者使用的座椅高度应为400mm~450mm。
3.4 无障碍客房及无障碍住房和房间
3.4.1 无障碍客房、无障碍住房和生活区应位于底层或有无障碍电梯可达的楼层,并应位于方便到达、疏散和出入的位置,并应与无障碍通道相通。
3.4.2 人员活动空间应保证轮椅的进出,内部应有供轮椅转弯的空间。
3.4.3 主要人员活动空间应安装救援呼叫装置。
3.4.4 无障碍客房、无障碍住房和生活区应设置无障碍卫生间,并符合以下规定:
1.应保证轮椅通行,内设轮椅转弯空间;
2.内部应安装无障碍马桶、无障碍洗脸盆、无障碍淋浴或浴缸、低位衣钩、低位毛巾架、低位搁板及救援呼叫装置;
3 应设置水平推拉门或外开平开门。
3.4.5 无障碍客房和无障碍住房内的厨房应为无障碍厨房。
3.4.6 轮椅使用者进出床位的床边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
3.4.7 窗的手柄或启闭开关应距地面0.85m~1.00m,手动开启、关闭窗所需的力不应大于25N。
3.4.8 无障碍住宅的门禁系统和无障碍客房的门铃应适合听力障碍、视力障碍和言语障碍人士使用。
3.5个轮椅座位
3.5.1 轮椅座位上的视线不应被遮挡,也不应遮挡他人的视线。
3.5.2 轮椅座位应设置在方便疏散的位置,不应设置在公共通道上。
3.5.3 轮椅座位区应通过无障碍通道设施与疏散出口、公共服务、卫生间、裙房等必要的功能空间和设施相连接。
3.5.4 轮椅座椅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每个轮椅座位的净尺寸深度不应小于1.30m,宽度不应小于800mm;
2.礼堂座位数为100个及以下时,至少应设置1个轮椅座位;礼堂座位数为101至400个时,至少应设置2个轮椅座位;礼堂座位数为400个以上时,每增加200个座位,应至少设置1个轮椅座位;
3.应在轮椅座位旁或相邻处提供1:1的陪护座位;
4轮椅座位地面坡度不宜大于1:50。
3.6 低层服务设施
3.6.1 各类为公众提供服务的服务柜台均应配备低层服务设施,包括问询柜台、接待台、营业柜台、收银柜台、借阅柜台、行李托运柜台等。
3.6.2 设置饮水机、自动取款机、售票机、自动售货机等设施时,每个区域内不同类型的设施中至少应有一个是低级服务设施。
3.6.3 低位服务设施前应设有供轮椅掉头的空间。
3.6.4 低位服务设施的上表面距地面应为700mm~850mm,台面下部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50mm、高度不小于650mm、距地面250mm范围内深度不小于450mm,其他部位深度不小于250mm的供膝部和脚部使用的空间。
4无障碍信息交换设施
4.0.1 无障碍标志应纳入室内外环境的标志系统,并应连续、清晰地指示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和方向。
4.0.2 无障碍标志的安装位置和高度应保证站立或坐立时均能看见,且不应被任何其他物体遮挡。
4.0.3 所有无障碍设施均应设立无障碍标志。
4.0.4 当需要安全警告时,应设置警告标志,包括视觉和听觉标志。
4.0.5 语音信息密集的公共场所和以声音为主要传播方式的公共服务,应提供文字信息的辅助服务。
4.0.6 在以视觉信息为主的公共服务中,应提供听觉信息的辅助服务。
4.0.7 公共场所网络通讯设备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位 *** 机、低位个人自助终端、低位台式计算机应符合本规范3.6.4的有关规定;
2.每个公用 *** 群内至少应有一部低位 *** ,听筒线长度不应小于600mm;至少有一部 *** 应具备免提通话、音量放大及助听器耦合功能;
3.每组个人自助终端中,应至少配置一台低位个人自助终端;应至少配置一台同时具有视觉和听觉信息传递方式的个人自助终端;
4. 供公众使用的计算机中,至少有一台低端计算机;至少有一台计算机配备读屏软件并支持屏幕放大功能;至少有一台计算机具备语音输入功能;不少于20%的计算机支持可更换键盘。
4.0.8 道路交叉口声音警示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确保视力障碍的通行安全性,并且对他们确定方向应该有所帮助;
应在主要的商业街道,人行道街道和视力障碍人群聚集的地区建立2个人行横道;
3.应与行人交叉信号灯一起以统一的方式设置;
4.避免噪声污染;
5.设置开关功能。
5.接受和维护无障碍设施
5.0.1在完成和接受项目期间,建筑单元应组织无障碍设施的系统检查和接受。
5.0.2在项目接受期间,应检查无障碍设施的防滑性能以及扶手和安全抓杆的承受压力性能。
5.0.3应明确确定负责维护用于完成后使用的无障碍设施的人员。
5.0.4负责维护的人应定期检查无障碍设施,以确保他们满足安全性,功能和系统要求。
5.0.5对于具有安全性,功能或系统缺陷的无障碍设施,负责维护的人应及时进行维护,以确保其正常使用。
5.0.6对于涉及人身安全的无障碍设施,如果由于意外事件而在功能上有缺陷,或者由于降雨,降雪等导致的防滑性能恶化,负责维护的人应采取紧急维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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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1.80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附条款说明)GB 55019-2021》发布于: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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