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背景 职业病发病形势依然严峻。 中小企业发展无序,危害转移严重。 就业制度改革增加了劳动人口流动。 人口老龄化和劳动力可持续发展侵犯了劳动者的健康权利。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全国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业企业792.99万个,建筑业企业9.66万个,乡镇企业2070.9万个,劳动力7.06亿人。 职业病危害分布在30多个行业,其中煤炭、冶金、建材、有色、机械、化工等行业最为突出。 全国尘肺病患者总数为55.8万人,其中死亡13.3万人。 尘肺病新发病例每年仍在以15,000至20,000例的速度增加。 重大职业中毒事故呈上升趋势。 82%的乡镇工业存在职业病危害,30%的从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职业病检出率为4.3%,可疑病例检出率为11.4%。 1.职业病危害由境外转移至境内的; 2、职业病危害从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 3、职业病危害由大中城市向农村转移; 4、职业病危害由大中型企业向中小企业转移。 立法的宗旨和原则是以人为本:强调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预防为主:控制危害源头; 法律定位:明确 *** 、用人单位、劳动者、技术服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职能转型:减少事前许可,强化事后监管; 行业管理:充分发挥企业自身管理能力; 群众监督:工会、群众团体、职工参与管理; 确保落实:落实职业健康监管制度,落实工伤保险和服务两大支撑体系; 职业病防治原则 职业病的特点:可预防,治疗难:从源头控制; 人性:规范就业行为、工作行为; 疾病控制公共卫生理论:通过法律和教育手段,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实施职业病防治和传染病防治的综合防治策略 区别:职业危害管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 消除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 职业病防治原则。 一级预防:预防(预防、消除危害源)。 二级预防:早发现、早发现。 诊断与早期控制(团体) 工作场所定期职业危害评估 健康监测体系 三级预防:控制疾病进展、保存剩余功能(个体) 职业病患者治疗与康复,保障职业病患者权益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活动领域; 最重要、危害更大的职业病控制: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作业按照职业病名录进行管理,适用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职业危害。
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四、健康防护义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5、减少危害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危险。 6.职业危害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了解其使用的工艺流程和材料造成的职业危害,不得隐瞒。 他们还应通过合同、公告牌、警告标志和说明告知工人。 七、培训教育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在就业前和就业期间进行职业健康培训和教育。 八、健康监测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工作中、下班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九、事故处理义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和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对患有或者可能患有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治疗、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健康保护的权利。 工作和生活的权利:免受危害。 知情权: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教育培训权:危险知识、防护知识、法律知识。 职业健康权:健康监测、职业病诊疗、康复。 工作权利:无防护条件、违章指挥、被迫冒险。 检举控告权:违法行为、健康侵害。 民事赔偿权:健康损害 1、遵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与无害分开; 4、有更衣室、沐浴室、孕妇休息室等卫生设施; 5、设备、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生理健康的要求; 6、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其他要求。
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放射性硅尘(10%以上)、石棉尘、汞及其化合物、苯、砷及其化合物、氯乙烯、铬酸盐、黄磷、羰基镍、锰及其化合物、氰化物、三氧化物硝基甲苯、铅及其化合物、二硫化碳、丙烯腈、四氯化碳、硫化氢、甲醛、苯胺、氟化氢、镉及其化合物、烯丙基氯、钒及其化合物、溴甲烷、金属镍、甲苯二异氰酸酯、环氧氯丙烷、胂、氯丁二烯、一氧化碳、硝基苯。 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设立管理机构(组织),配备专业人员,制定防治方案、实施方案,建立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健康监测档案,建立监测评价制度,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车间职业病防护设施、冷却、空调、吸声、屏蔽设施全面通风; 危险场所局部机械通风、除尘、排毒、降噪、减振、屏蔽等设施; 喷砂房、喷漆房、隔音房等独立防护建筑结构; 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通道、救灾区域等; 各种报警装置; 其他防护设施优先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某些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由于其自身特点,难以控制。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运用是科学和社会进步的体现,也是发展的必然趋势。 是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根本技术手段。 上岗前、工作中、下班时应当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检查由卫生部门批准的机构进行; 通知工人检查结果; 工人未经体检不得上岗,有禁忌证的不得上岗。 患病者转移安置,检查费用由业主承担。未离岗体检不终止合同。 建立职业健康监测档案,免费向劳动者提供职业病报告复印件: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限期改正)。限期、警告、处罚<1 罚款1万元;弄虚作假的,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举报时限:12小时至24小时内急性(电报或填写)重大立即 *** 报告(死亡1例或3例以上)慢性15天(报告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办理疑似职业病患者向医疗机构通报和通报的义务(工人、雇主)依法。
用人单位及时安排诊断(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诊断、医学观察期间,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不解除或者解除。 诊断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什么是疑似职业病患者? 不能排除健康损害与职业病危害因素之间的关系; 在同一工作环境中同时发生两起以上类似健康损害案件; 已发现职业病患者在同一工作环境中,其他工人也有类似的健康损害症状; 根据职业病诊断标准,需要进一步检查、医学观察或者诊断性治疗才能明确诊断的; 工人已遭受健康损害,但不符合诊断标准规定的条件,健康损害可能会继续发展。 用人单位必须对职业病患者落实下列福利: ⑴ 安排职业病患者接受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⑵ 对不适合原工作岗位的人员进行调动并妥善安置; ⑶ 为接触职业病危害津贴的劳动者提供适当的岗位。 职业病患者社会保障职业病患者的诊断、治疗和康复费用以及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社会保障按照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强制):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纳,实行社会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为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的人员提供医疗和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应当承担确诊职业病患者的医疗和生活保障。
对不同单位因接触相关职业病危害而受到损害的职业病患者实行多种保护。 有证据证明职业病是由原用人单位造成的,原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但最后用人单位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 单位变更时对职业病患者的保护 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的待遇不因单位变更而改变;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时,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相应的健康检查(下岗职业健康检查); 按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患者。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机构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全国。” 县级以上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卫生要求三职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随着职责的划分。 职业卫生监督的内容:①监督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劳动过程早期预防、保护和管理、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患者保护等义务。 《职业病防治》,并处理违法行为; ②监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医疗机构执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情况,处理违法行为。 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采取进入现场、调查取证、审查复制、采集样本等措施,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适用范围: (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造成的职业危害; (二)隐瞒本单位真实职业健康状况的。
行政处罚: (一)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提请有关人民 ***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隐瞒职业病危害案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中毒呈上升趋势。 1998年、1999年、2000年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数量逐年增加,与1998年相比,1999年职业中毒事件数量增加了15.13%,中毒人数增加了47%,死亡人数增加了 67.7%; 与1999年相比,发生急性中毒事件230起。 不仅病例数大幅增加,死亡率也从1999年的13.7%上升到21.5%,其中急性职业中毒重大死亡事故25起,中毒172人,死亡128人。 职业病报告以1999年至2000年全国各类职业病新发病例总数为例进行分析。 年均新增职业病5235种。 但这些数字并不能反映职业病的实际发病率。 据调查,职业病漏报率为13.5%,急性职业中毒漏报率为74.3%。 以2000年为例,全国应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粉尘行业从业人员超过400万人,实际参加体检的人数约为1/3(29.8%)。 其中,乡镇企业体检率仅为16.0%。 按当年的检出率(0.78%)推算,目前仍有2.2万名尘肺病患者未被确诊。
乡镇职业病危害突出。 卫生部对15个省市30个县区乡镇企业职业病危害情况进行了调查。 调查发现,82%的乡镇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病危害。 乡镇工业企业近30%的员工接触粉尘、毒物等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患者检出率为4.3%,疑似职业病检出率高达11.4%,是我国同期职业病发病率的8-10倍。 职业病危害变化趋势: 职业病法定定义: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活动引起的职业病危害属于国家职业病范围,与劳动用工实践有关。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明确了法律责任和职业病由谁引起。 造成损害,谁承担法律责任。 加强用人单位自律管理,规范用人单位行为,引入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职业病防治法的重要特点。 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 1、健康保护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职业病危害,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健康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第四条) 二、职业健康管理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健康管理组织机构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三、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第六条)建设项目业主预防 建设项目管理可行性研究 初步设计和施工竣工验收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 同步防治效果评价 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干预 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干预 *** 监管职业病危害产生单位对工作场所有要求: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患者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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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三职业 第二章 职业病防治法细则.ppt 35页》发布于: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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