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天心神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新职业教育法》), 5月1日正式批准实施。

这是神途手游《职业教育法》自1996年颁布实施以来的之一次重大修改。上一次修改稿一审后的8章58条,三审后增至69条。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条文更多,内容更多。也更加完美。

新法颁布后,“一般工作分流”、“就业平等”等诸多话题备受关注。新职业教育法有哪些新突破?释放了哪些信号?新京报特邀多位专家解读。

亮点一 普通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绝不是取消中等职业教育

三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释放了哪些信号?

新职业教育法第十四条:在义务教育结束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兼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周宏宇:其实在旧的职业教学法中提到了“协调发展”。到今天还需要坚持,符合新的发展理念。因此,本次修订保留了协调发展的表述,表述为“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陈子骥: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颁布后,有媒体和专家将“普通职业教育协调发展”解读为“取消初中后普通职业教育的划分”,实际上是一种误读. 在“分流”问题上,要注意“因地制宜”,即不能“一刀切”,允许不同地区一般岗位比例存在差异。一定范围。义务教育后实施“普遍职业协调发展”,绝对不是取消中等职业教育三职业,而是改变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式。

这部新法的表述是我国在“双轨制”教育基础上发展义务教育后普遍职业分类的更加科学规范的表述。它体现了我国各级各类教育高质量均衡发展的理念,也为我国高质量教育多元化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亮点2 办学水平突破

新职业教育法第十五条: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行大专、本科和高等教育。

周宏宇:“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提出体现了职业教育办学水平的突破。职业教育是一种类型,而且这种类型是自成一体的,既有本科教育,也有研究生教育,这是必然的。已有多所职业技术大学从事研究生层次职业教育的培养。如果不说“本科以上教育”,既不能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培养的客观需要,也不符合职业教育发展的内在规律和世界发展趋势。职业教育。

陈子骥:新的职业教学方式为职业教育学生的崛起开辟了通道。长期以来,社会对职业教育有一个普遍的认识,即职业教育是一种低层次的教育,学生升迁的通道并不顺畅和宽阔。

除了设立本科层次的职业学校,《职业教育法》还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本科职业教育专业和在大专院校设立本科职业教育专业两个方面预留了探索空间。水平职业学校。这说明职业学校的学生不仅可以读大学,还可以读本科。从法律层面上,职业学校学生的发展通道畅通,为中职学生上大学打开了一个洞,这将大大提高学生进入中职学校的机会。学校积极性。

亮点三 企业平等参与职业教育

新职业教育法第九条:国家鼓励发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教育,促进多元化教育,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引导和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开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邓传怀:新职业教育方式多措并举推动企业办学,落实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丰富控股方式,完善扶持政策。

孙成:职业教育新法释放的信号是,很多行业、企业乃至社会团体都可以参与职业教育,是一种多形式、多模式的办学方式。可以调动更多的企业力量和各种社会资源参与人才培养的队伍建设,重点培养社会经济发展真正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术人才。如果企业真正发挥主体作用,将有助于改变“千校一面”的局面,使职业教育成为各行各业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蓄水池。

亮点四破解产教融合“两张皮”

新职业教育法第十四条:国家确立和完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合,各级职业教育有效融合,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孙成:在高职院校产教融合之前,存在“两张皮”的问题,但新法的出台将极大地鼓励企业参与高职院校的改革。因此,“冷企热校”的问题将在法律的保护下得到改善。如果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能够实现双方的共同进步和共谋,教师对行业和企业的人才需求就会有更清晰的把握,每个人都能输出更好的人才培养方案。

陈子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基本模式,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然而,长期以来,产教融合的缺失,校企之间缺乏深度且不切实际的合作,一直是痛点和堵点。修改后的职业教育法将现行法律中的“产教结合”改为“产教结合”,使用9个“鼓励”、23个“应该”和4个“必须”,还包括需要深度参与生产。教育融合、校企合作的企业制定奖励、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

亮点五 保障就业公平

新职业教育法第五十三条: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级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机会;各级人民 *** 应当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和公平竞争的应聘、招聘、就业条件。

孙成:在国家层面,要弘扬劳动的光荣和宝贵的技能。希望 *** 和国企带头示范,就业之门向大家敞开。任何行业、任何单位都需要梯队的人才,每个岗位都有自己的能力。此外,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在理念层面,要让大家知道,条条道路、各行各业都可以辉煌,未来职业选择的障碍正在扫除。当各种音轨出现时,大家不再“内卷”,也少了些焦虑。

刘琳:虽然在法律层面上,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处于同等地位,但要在公众心目中达到同等地位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要破除现行教育体制内外不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歧视性和限制性因素。比如,在招生水平、就业岗位、待遇、晋升、晋升等方面,都要将平等待遇的相关制度贯彻到底。目前,歧视性和限制性政策仍然很多。比如在招生层次设计上,把高职院校放在普通高中之后,会给人一种“下等”的感觉。这些障碍必须尽快扫除,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扫清道路。.

亮点六:明确责任,让法律“长钢牙”

新职业教育法第六十六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单位或者个人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和劳务派遣业务。实习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违法所得予以处罚;万元计算。

第六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周宏宇:法律要明确写明法律责任。1996年版的《职业教育法》有一个明显的遗漏,就是没有“长钢牙”,是“软法”。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一旦发生违法行为,就无法追究,立法也就失去了意义。新职业教育法第七章新增一章,即法律责任部分。其中的用语和表达刻板、清晰、有力,是“长钢牙”的规律。

亮点七 建立第三方评价体系提升教育质量

新职业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吸引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评价,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教育监督和社会监督。县级以上人民 ***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质量评价体系,组织或者委托行业组织、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职业学校的质量,评价职业学校的质量。

褚朝辉:很明显,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体系是新职业教育法的一大亮点。近年来,职业教育的规模有了很大的发展,但职业教育的质量却饱受诟病。家长不愿让孩子进入职业学校,与教育质量有关。明确第三方评价体系,可以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

【专家】

周宏宇: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华中师范大学教授

邓传怀: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

陈子骥: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

刘琳: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巡视员

孙成:中国教育科学院职业与继续教育研究所原所长、研究员

褚朝晖:中国教育科学院研究员

(名称不按顺序列出)

新京报记者冯琪刘洋

编辑苗晨霞杨飞飞校对对付春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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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三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释放了哪些信号?》发布于:202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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