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主体类型
符合《河北雄安新区机动车上牌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适用范围的单位和个人。
1.单位是指登记地址在雄安新区行政区域内的河北雄安新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
2.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雄安新区户籍人员;
(2)驻雄安新区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3)持雄才卡的引进人才;
(4)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单位及配套服务单位在雄安新区工作人员;
(5)持有雄安新区核发的有效居住证,且连续1年以上在雄安新区缴纳职工养老保险或职工医疗保险的非雄安新区户籍人员。省直参保人员参保年限视同雄安新区参保年限,但失业保险应在雄安新区缴纳(连续1年以上)。
申请非新能源小客车的,个人名下需没有在雄安新区登记的“冀X”牌照非新能源小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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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哪些人可以在雄安新区缴纳车辆购置税?》发布于:2023-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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