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成都市公安局在官网发布《成都市犬类饲养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改《条例》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完善管理制度,依法促进养犬业发展。

一是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城管部门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执法和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养犬收容所和检查场所的管理。

二是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实施犬只个体身份识别,优化犬只网上登记流程,建立犬只电子管理档案,实现跨部门信息共享。

三是加强犬病救治。

对犬只实施强制免疫,明确疾病报告、诊断检疫、无害化治疗要求,消除公共卫生风险。

(二)落实养犬人责任,引导文明养犬。

首先,有新规定禁止虐待和遗弃狗。

明确单位和个人养犬条件,设定虐待、遗弃犬只的处罚措施,适当提高养犬门槛。

二是规范常见不文明养狗行为。

对遛狗不拴绳、不清理狗粪等行为依法进行执法管理和处罚。

三是推进养犬人信用管理。

犬只被没收、被取消犬只登记或者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五年内不予办理犬只登记。

(三)加强危险犬只管理,确保犬只饲养安全。

一是加强流浪狗管理。

明确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流浪狗的治理和转移工作,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收容和检查场所的管理。

二是加 *** 力犬、大型犬的管理。

明确拴养、圈养、张贴警示标志、及时搜查、报告等义务,严格限制外出活动和进入限制繁殖区域。

三是鼓励见义勇为。

*** 依法对见义勇为的个人或者团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要点↓

养狗分为限制区和非限制区

《征求意见稿》共分七章,包括犬只管理的责任与义务、犬只管理服务、犬只饲养行为规范、危险犬只管控及法律责任等,适用范围明确适用于犬只饲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犬只行为和犬只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军犬、警犬、应急救援犬、海关缉私犬、特种用途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工作犬应当遵守本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提到,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管理分为限制性区域和非限制性区域。

限制养殖区域是指整个成都市高新区以及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及区(市)、县人民 *** 确定的其他城市建成区。

非限制区域是限制区域以外的区域。 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市)、县人民 *** 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养犬管理遵循 *** 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公众监督的原则。 市和区(市)、县人民 *** 应当加强对犬只饲养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机关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犬只饲养管理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犬只饲养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犬只饲养相关问题。 养犬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如何管理狗狗?

划分限制饲养区和非限制饲养区后,原则上限制饲养区内每户限养一只狗,盲人和重度残疾人需要饲养必要的导盲犬、助听犬、辅助犬的除外。根据需要,狗和其他服务犬。 犬只饲养幼犬的,犬只饲养者应当在幼犬出生后四个月内,将超过饲养限额的犬只送交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或者送交犬只保管、检验场所。

禁止个人在限制饲养区域饲养攻击性犬类和大型犬类。 单位因防护等工作需要饲养攻击性犬只或者饲养多只犬只的,必须报当地区(市)、县公安机关批准。 禁止饲养的犬类品种目录和大型犬的标准,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养狗的人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养狗人基本行为规范》中明确规定,养狗人不得虐待、遗弃狗; 当吠叫等养犬行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养犬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禁止养犬人在 *** 办公区域、医院等场所养犬。 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宿舍区等区域可以饲养犬只; 不得允许狗恐吓或伤害他人; 犬只伤人的,犬主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往医疗机构诊治,并垫付医疗费用; 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养犬行为。

养犬人应当饲养或圈养犬只,并妥善管理犬只。 如果带狗外出,必须为狗佩戴狗识别牌,将狗放入狗笼、狗袋或使用狗绳。 牵引绳的长度不得超过两米。 在人多的地方要自觉拉紧牵引绳。 ; 未成年人不得单独带犬只外出; 主动避让老人、残疾人、孕妇、儿童等行人; 随身携带清理狗粪便的物品和设备,并清理狗粪便; 不准将狗单独留在他人的车辆等处。在私人财产或走廊、电梯、地下室等公共区域排便; 如果您携带狗乘坐电梯,请拉紧皮带或将狗放入狗笼或狗袋中。 鼓励狗主人对狗进行绝育、购买畜牧业责任保险,并在外出时给狗戴上口罩。

哪些地方禁止养狗?

关于禁止入境,除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助听犬、协助犬等服务犬外,禁止犬类进入以下区域:办公区域、医院、学校、幼儿园; 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博物馆、少年宫、体育场馆; 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 候诊室,候诊室; 以及其他禁止养犬的公共场所。

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管理人员或者经营者应当在入口处设置明显的禁犬标志,劝阻、制止人们携带犬只。 携带犬只的人不听劝阻或者违规进入的,管理人、经营者应当向执法部门举报。 如果您携带宠物狗乘坐出租车、网约车,必须征得司机同意。

如何控制危险犬只?

关于流浪狗的处置,企事业单位、物业服务提供者、公共场所经营者等应当对管理范围内发现的流浪狗实施有效管控,并将管控的流浪狗送至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或者处置狗收容所和检查设施。

在非限制区域饲养攻击性犬类、大型犬的个人和单位,必须将犬类拴系、圈养,并在显着位置张贴警示标志。 恶犬、大型犬不慎走失、逃跑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积极寻找,并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非限制区域饲养的暴力犬和大型犬不得带入限制区域。 因就医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暂时进入限制区域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将犬只拴上皮带、装上口套或将犬放入笼内。 在非限制区域带攻击性犬只或大型犬外出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将犬只拴上皮带、戴上口套,不准带入市场等人员密集区域。

如何处理伤人的狗?

对于伤人的狗,任何人都可以采取措施控制; 如果难以控制,就可以当场杀死。 饲养犬只造成他人损害的,犬只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遗弃、逃逸犬只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原犬只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暴力犬、大型犬等因伤人行为被依法没收后,不得通过收养等方式进入社会。 人民 *** 可以对奋勇制止犬只伤害和实施紧急救援行动、表现突出的个人或者团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为何要修改《条例》?

《成都市犬只饲养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还包含起草说明,其中提到,修改《条例》是为了完善管理制度,依法促进犬只饲养。 一是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二是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三是加强犬只疾病处置。

落实养犬人责任,引导文明养犬。

首先,有新规定禁止虐待和遗弃狗。

明确单位和个人养犬条件,设定虐待、遗弃犬只的处罚措施,适当提高养犬门槛。

二是规范常见不文明养狗行为。

对遛狗不拴绳、不清理狗粪等行为依法进行执法管理和处罚。

三是推进养犬人信用管理。

犬只被没收、被取消犬只登记或者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五年内不予办理犬只登记。

加强危险犬只管理,确保犬只饲养安全。

一是加强流浪狗管理。

明确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流浪狗的治理和转移工作,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收容和检查场所的管理。

二是加 *** 力犬、大型犬的管理。

明确拴养、圈养、张贴警示牌、及时搜查、报告等义务,严格限制外出活动和进入限制繁殖区域。

三是鼓励见义勇为。

*** 依法对见义勇为的个人或者团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目前草案正在网上征求公众意见,将于2024年5月10日前反馈成都市公安局。信函方式请填写《征求意见表》邮寄至:户籍管理局专项管理办公室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文武路136号,邮政编码。 要使用电子邮件,请填写“征求意见表”并将其发送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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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成都市养犬新规解读 成都市养犬新规2021年》发布于:202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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