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和特殊疾病门诊目录及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力资源部、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人力资源部、万里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公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赣西医保字[2023]29号)精神,《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发放的通知》(赣西医保字[ 2023]40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特殊疾病门诊目录及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提出以下意见。 请一并实施。

1. 疾病目录

全市实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病特病目录(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病特病40种、门诊慢特病42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疾病。 详见《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和特殊疾病门诊目录、年度限额及享受待遇年限》(附件1)。

2. 认定标准

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的识别标准遵循《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和特殊疾病门诊识别标准》(附件2)。

参保人员在南昌市门诊慢病待遇有效期内跨保险险种转移的,继续享受原门诊慢病待遇,不再重新认定。

2024年1月1日后新认定的门诊慢病参保人员,省内医疗保险关系正常转移并延续时,在南昌市及转移地有相同病种的,其门诊慢病资格符合该疾病类型将继续保留,不再重新识别。

3. 福利与保障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分为一类和二类,待遇期限根据疾病特点设定。 参保人因政策范围内的门诊慢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扣除,报销比例按照就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情况计算。 所有门诊慢病和特病待遇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更高支付限额和大病保险年度更高支付限额。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单种及多种慢性特病年度更高给付限额详见《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病特病目录、年度限额及享受待遇年限》(附件1)。

门诊慢病和特病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的报销比例按照跨省长期居住、跨省临时外出就医的住院报销政策执行。省份。

4. 政策凝聚力

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将慢性病、特殊病门诊患者的病名、代码与本通知规定进行匹配,确保待遇无缝衔接,病名、代码的调整不得影响参保人员的待遇。

若参保人原认定的门诊慢性病不属于职工医疗保险40种疾病类别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42种疾病类别范围,参保人将调整至新的疾病类别根据疾病映射关系,继续享受福利。

五、监督管理

各级医疗保险部门要严格执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全面开展费用监测、审计等工作,保持医疗保障资金使用质量。高压态势打击诈骗骗保,保障医疗安全。 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合理。 定点医疗机构要健全门诊慢病、特病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识别、合理诊治、科学实施治疗,严禁超剂量、超品种、超范围处方等违规行为; 强化定点医疗机构费用控制主体责任,落实安全、有效、经济适用的原则开展门诊治疗、用药、药品销售。 申请或享受慢病门诊治疗的参加者应如实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 对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倒卖药品和医用耗材、骗取医保基金等行为的,取消其慢病门诊治疗资格。 并追缴违法所得。

六、政策宣传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门诊慢性特病医疗保险政策宣传,组织开展政策宣传活动,及时回应参保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改革氛围推动门诊慢病和特病医疗保险政策稳步落实。 如有重大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市医疗保障局。

七、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疾病目录和支付限额根据本市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疾病诊疗需求动态调整。 此前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适用本通知规定。 执行期间,如与国家和江西省相关新规定相冲突的,按国家和江西省相关规定执行。

附录:

1.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病目录、年度限额、享受年限

点击下载:附件1.《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病及特病目录、年度限额及待遇期限》

2.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

点击下载:附件2.《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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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2024年南昌门诊慢性病政策 南昌慢性病如何报销》发布于:202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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