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一般结算规定
1. 搬入合法稳定的住所
(一)合法稳定住所是指:
1、自有房产: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直系亲属名下住房。
2、非自有房产: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公共住房、用工单位名下的住房、用工单位已组建集体户、且已出租的连续登记2年以上(含2年)并签署租赁私人房屋治安责任书。
(二)搬入合法稳定住所的条件
1.在本市居住并拥有房产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将户籍迁入此住所。
2、居住在我市中心城区(历城区、丰泽区管辖区域)且拥有非自有产权的人员,必须依法与居住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受聘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依法担任。 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及其配偶、未婚子女(迁入集体户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可将户籍迁移至该住所。
3.居住在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县(市)城镇和建制镇且拥有非自有产权的人员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移入集体户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可户口迁移至本住所。
4、在中心城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万安街道、双阳街道、泉州开发区,下同)租赁私人租赁住房,到房屋租赁机构或其委托的房屋办理按照规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 )办理房屋登记满两年后,允许承租人及其直系亲属落户; 在中心城区以外租用私人租赁住房,按规定到房屋租赁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房屋办理的;若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 )办理房屋登记的,承租人及其直系亲属成员被允许定居。
(三)搬入合法稳定住所所需材料
符合搬入合法稳定住所条件的公民,须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合法稳定居住证明是指:
1、自有房产:
(一)自有商品房提供私人住房产权证。 尚未领取房产证的,可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以及安置房拆迁安置协议,在房屋交付时间到达后即可申请入住。 移交时间以购房合同或安置协议的移交时间为准。
(二)自建住房需提供土地使用证。
(三)集资住房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
(4)如需搬迁至直系亲属名下的房屋,需提供私人房产证和关系证明。 如果尚未办理房产证,需提供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到达交房时间后即可申请入住。 交货时间以购房合同或安置协议的交货时间为准。
2、非自有财产:
(一)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公共住房等,须提供公共住房的出租使用证明。
(二)用工单位名下的住房,还需提供用工单位名下的房产证和劳动(雇佣)合同或者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任职的证明。 如果尚未办理房产证,需提供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到达交房时间后即可申请入住。 交货时间以购房合同或安置协议的交货时间为准。
(三)用工单位有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和劳动(雇佣)合同或者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证明。
(四)连续租赁2年(含2年)以上并已登记并签署治安责任证明、出租人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出租人书面同意证明的租赁私人住房。房东委托的房屋实际管理人及房东的书面授权书(需加盖房东私章或指纹)、房屋租赁登记证、租赁合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屋租赁单位出具的证明私人房屋租赁所在中心城区、县(市、市)的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产权部门。 该地区没有住房的证明)。 租赁期限以户籍民警查询福建省公安管理信息后取得的暂住登记及租赁合同为准。 无法办理暂住登记的县(市)、市辖区居民,租赁期限按照租赁合同和水电费计算。 付款时以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对于无法提供缴纳水费、电费的相关证明材料的,责任区警方走访调查后将出具调查报告。
(四)迁入合法稳定住所的审批程序
1、市内搬迁的,由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办理,通过“市内变更-合法稳定居住”入口办理申请。
2、外地迁入的,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 经“迁出——批准迁入落户——合法稳定住所”入口,报县级户政部门审批。
(五)注意事项
1、搬入直系亲属名下的房屋,其中包括申请人父母或子女的房屋。 申请人符合搬入合法稳定住所条件的,不受直系亲属户口是否在该房屋内、该房屋内是否有其他子女的限制。 他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也可以随他们一起搬家。 不随迁的,也将按照其合法稳定住所直接入住。
2、用工单位已建立集体户的,无需提交无住房证明。 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随迁,在单位集体户地址建立家庭户。 不随单位搬迁的,也将直接搬迁至其合法稳定住所。 除上述直系亲属外,其他亲属不得申请入住(新生儿和寻求庇护的夫妇除外)。 设立集体户,必须按照《福建省公安厅户籍管理条例》的要求提供所需材料。 职工共同居住的办公场所或者合法稳定住所的产权证明应当是单位自有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产权证明。
3、孙子女与祖父母同住对方家的,无论是否在县(市、区)学校就读,均按搬进直系亲属名下的房屋办理) 祖父母的户籍所在地,或是否就读学校。 同居的限制; 如果儿媳或女婿与公公婆婆相互投靠,则将被视为搬入直系亲属名下的房屋,无论配偶一方是否居住死亡、失踪、定居国外(边境)、取得外国国籍、或服过兵役的,与公婆或岳父母同住也有限制。
4、房东或者房东委托的房屋实际管理人连续2年以上(含2年)不同意入住已登记并签署治安责任证明的私人租赁房屋的,租户将搬迁到居住地派出所的公共地址,派出所还应当登记其实际居住地址。
5、房屋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时,符合搬迁条件的新住户要求入住,但原住户尚未搬出的,新住户可以申请在该地址另开户。 派出所不得以原户主未搬出为由。 并拒绝接受新户主的入住。 办理新户户籍迁移时,应当同时通知原户主将户内成员的户籍迁出。 拒绝搬出或者超过6个月联系不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搬迁至乡(镇、镇)公共地址。街道)由公安派出所确定并另设一户。
6、户籍地在拆迁地址的公民,不得办理除出生登记、注销户口、迁出、户口登记事项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以外的户籍事务; 子女出生登记及户口登记事项变更更正及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中心城区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产权人核发的《居民身份证》部门、家庭成员无房证明; 对于已经有房子的,但交接时间尚未到的,要先办理,交接时间到了,会通知他们搬出。
7、非住宅房屋不得迁入; 未成年人不得单独居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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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泉州落户政策 2020年泉州落户政策新政》发布于:202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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