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地、补偿、安置的政策依据。

《山东省征地管理办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征收给国家,由市、县人民 *** 依法实施征收补偿和安置。 本办法由省 *** 令第226号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征地补偿和安置对象。

依法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是征地补偿安置的对象。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协议的程序和内容。

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 *** 征地公告和调查清单,按规定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公示期不少于5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无异议的,由县(市)国土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 协议内容主要包括地点、数量、土地类型、补偿标准、安置方式、费用支付时间和方式、土地交接时间和方式等。

4、征地补偿和安置资金项目及标准。

征地补偿安置资金主要包括:征地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省人民 *** 颁布的《山东省被征地土地综合价格标准》执行。 标准每三年调整发布一次,具体标准由泰安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地面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市 *** 制定,报省 *** 价格、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具体标准由泰安市物价部门负责解释。

5、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资金的支付。

土地批准征收后3个月内,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的实际情况计算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和安置协议等文件。 直接全额支付给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 个别选址费用由用地单位向被征用土地的集体组织和个人支付。

六、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和使用。

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后不具备调整承包地条件的,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80%用于社会保障和生产生活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剩余20%用于被征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土地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

二、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非承包地或者征收后有条件调整承包地的,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和使用方案由村民会议全体成员讨论决定。或者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7、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属于其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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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泰安市农村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是怎样的?》发布于:202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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