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补贴标准
雇用3人以下的,每人给予2000元补贴; 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更高不超过3万元。
吸纳岗位数量以初创企业申请补贴时的实际员工人数(不包括法定代表人和个体户)为准。 首次申请该补贴时,补贴金额按照申请时实际吸纳的岗位数量计算。 以后年度申请时,补贴将根据申请时实际雇用的雇员人数确定。 补贴按照实际净增加数发放(即如果上次申报的员工总数有所减少,则需先扣除减少的员工数,再计算增加的员工数)。
4、补贴期限
申请每年一次,最后一次申请时间自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4年。
五、申请渠道
凭用人单位合法登记证明(如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例如,持有区县市场监管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须向相应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持有国家、省、市市场监管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须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6、申请材料(一份)
(一)申请人应提交资料:
1、《汕头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表1);
2、《汕头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汇总表》(表2);
3、用人单位合法登记证明复印件;
4、用人单位股东及投资信息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5、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及招收雇员的基本身份证明复印件(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明》、社保卡、香港居留证) 、港澳台居民、港澳居民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件由补贴对象自行选择提供);
6、应聘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注:1、上述材料第6项须提供原件供核对(现场核对后原件将退还)。 提交的复印件必须为A4纸,并须加盖用人单位印章,以确认与原件一致。
2、从便利性角度考虑,申请人无需提交相关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进行内部查询核实。 但建议申请人认真校对填写的社保信息,避免信息不准确影响申报。 社保税缴费可在单位单位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社保局单位网上办事大厅、汕头社保APP或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社保局、办事大厅人力资源社会综合亭办理。各区、县社保分局、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事处等通过渠道查询或打印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进行自查。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核实以下信息:
1.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检查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打印经社保系统内部审核通过的社保缴费情况信息,纳入申请材料中。
2.小微企业分类内部核查。
3、不存在超时申报、重复享受的情况。
7. 流程
补贴对象原则上按年申请补贴,即每年(自然年)申请一次本补贴。 流程如下:
(1)申请账户(首次申请的单位需要申请省城系统登录账户,已有账户的单位直接进入第二流程)
您需携带信息(加盖公章的单位合法登记证明复印件)到相应的市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开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对单位基本信息后,建立并分配账号。 申请人应妥善保管帐号和密码。
(二)网上申报(预受理)
申请人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配的账号登录“广东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补贴申请平台”(申请平台登录路径参考:可网上搜索平台或前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广东省政务服务网(通过广东省事务局提供的链接登录申报)。 真实、完整地填写补贴申报信息并提交申请。 需要注意的事项如下:
1、首都系统“受理地点”根据举报渠道选择市或相应区县。
2.如果是新增补贴项目或修改后的补贴项目,且省资金申报平台系统尚未更新,无法填写报告的,可以跳过网上申报环节,直接提交纸质材料。 在线申请并根据未来需要进行额外入学。
3、网上申请成功提交后,无需等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已预受理。 您可以按照第(3)点要求直接提交纸质材料。
(三)提交纸质材料(受理)
网上提交申请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本指引第六条的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纸质材料。 申请表(建议登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下载电子表格,填写并打印)等材料应填写清晰、完整、准确,以免影响补贴申请。 银行账户必须准确填写。 若因填写错误导致资金无法转账,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四)审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纸质申请后,按月进行集中审核,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受理申请的审核。
(五)公告
对符合条件的,将通过 *** 或 *** 部门提供享受补贴的单位或人员名称(含身份证号码,注意隐藏或屏蔽身份证号码中的部分数字)、补贴标准和具体金额等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等渠道。 公示期7天。
(六)批准
公示后无异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机关)将在3个工作日内对《汕头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出具审批意见,并出具拨付意见。 拨付意见应当包括相关资金统计信息(根据资金报表列出相关补贴项目、支出金额、享受政策人数等)。
(七)资金划拨
资金到位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金融机构)收到拨付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八)事后披露
资金拨付成功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机关)将通过 *** 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后续披露。
八、资金来源
从各级就业补贴资金中列支。
九、其他事项
(一)各申请人必须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以虚假承诺、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就业补贴资金的,应当按规定退还。 对涉及金额较大或不归还资金的相关单位、机构和个人,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记录,并实施联合惩戒。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为保证资金发放安全、合规,各级审核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补助对象提交原始文件或者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通过其他职能部门信息共享可查询的信息,可以不要求补贴对象提供,可以采用信息共享材料代替。 综合运用大数据比对、现场检查、部门检查等方式,强化资金审核和监管。
(三)本服务指南发布后如有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规定为准。
(四)本服务指南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十、政策依据
(一)《关于印发的通知》(粤人社条例[2021]12号);
(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涉企和个人财政补助(补贴)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财监管[2020]5号)。
11、业务表格(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下载)
(一)《汕头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
(二)《汕头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人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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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汕头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服务指南 汕头市创业补贴申请要求》发布于: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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