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多地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可直接结算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2024]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内人社发[2024]3号)。 2024年4月1日起,跨省开展工伤保险异地直接结算试点。 试点期限一年。

一、试点地区

按照合理布局、分步纳入的原则,首批纳入试点范围的盟市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乌兰察布市、兴安盟。

试点期间,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内蒙古包钢医院、乌海市人民医院、乌兰察布市第三医院、兴安盟人民医院提供医疗服务: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提供康复服务服务; 内蒙古德盟康复辅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辅具配置服务。

2、人员范围

参加工伤保险并办理工伤认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确认或者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的,在外省居住(工作)的工伤职工长期居住在城市或调往外省市的人员。

3、加工条件

在参保地区外生活(工作)半年(含)以上,且符合跨省份及异地参保地区住院、康复、辅助器具使用要求的工伤职工。

参保地区的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仅限于不能诊断、治疗或配置医疗技术和设备且符合参保地区转诊要求的工伤人员。

4. 成本范围

职工在异地受伤且就医地点无第三方责任的住院工伤医疗费、住院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纳入范围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住院伙食补助及转院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用,不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由参保地区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审核报销。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5、结算标准

异地直接结算的住院工伤医疗费用、住院工伤康复费用,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执行。就医地点的药品清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等,辅助器具的配置以参保地点协助为准。 设备配置目录和限额规定。

六、查询方式

试点城市工伤人员异地就医前,可通过工伤保险跨省直结和异地就医试点城市,通过国家统一服务门户网站等了解工伤保险跨省直结和异地就医试点城市情况。全国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掌上12333”APP、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 协议组织状态。

七、备案管理

试点城市劳动者在异地就医前,应当向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异地工伤直接理赔。 备案审核后,可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登记手续的,不能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八、备案渠道

网上备案渠道

全国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手持、电子社保卡。

线下备案渠道:

保险经办机构窗口。

九、注册有效期

长期异地居住(工作)的工伤职工登记有效期为一年; 工伤人员跨省转院登记有效期为三个月。 因工受伤、长期异地居住(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合理有序就医。 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期限原则上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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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内蒙古多地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可直接结算》发布于: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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