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条件

之一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范围:

(一)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无生活来源的;

(三)无法定扶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力履行义务的。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丧失劳动能力:

(一)60岁以上老年人;

(2)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一级、二级、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二级残疾的肢体残疾人,一级残疾的视力残疾人;

(四)市(州)、县(市、区)人民 ***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收入低于当地更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营业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性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惠待遇。养老金、养老金和老年人津贴不包括在内。

第四条 法定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能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

(一)特困人口;

(二)年满60周岁的低保对象;

(三)70岁以上老年人,个人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个人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残疾智力、精神残疾人;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宣告失踪、正在服刑,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市(州)、县(市、区)人民 ***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符合特困人员救助条件和孤儿、事实孤儿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对于孤儿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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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成都特困群众(成都市2023年特困人员帮扶政策)》发布于: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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