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一次性伤残补助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并被认定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的,工伤保险保险基金将支付一次性工伤费。 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个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内支付的平均月工资。 如果我的工资高于协调区员工平均工资300%,则按协调区员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如果我的工资低于协调区员工平均工资的60%,则按协调区员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申请材料

1.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材料类型:原件;纸质份数:原件2份;)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上传)注:材料提交方式只需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2、工伤认定书; (材料类型:原件;纸质材料份数:原件0份;)(材料格式:纸质、电子(上传)注:材料提交方式可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注:电子许可证已链接,无需提交)

材质类型:原装; 纸质材料份数:原件0份;

材料格式:纸质(上传)、电子证书、说明:材料提交方式只需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4、受伤员工的身份证; (注:电子身份证已链接,无需提交)

材质类型:原装; 纸质材料份数:原件0份;

材料格式:纸质、电子证书、说明:材料提交方式只需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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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泉州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及申请材料》发布于: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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