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工伤保险伤残津贴
1.一级至四级残疾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辞去工作岗位,并他将享受以下好处: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伤残程度支付。 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个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个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5个月个人工资。 为23个月个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个人工资;
(二)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放。 标准为:一级伤残为个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个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个人工资的80%。 4级残疾是工资的75%。 实际领取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更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三)因工负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领取伤残津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职工因工被诊断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按照残疾津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 5级至6级残疾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被诊断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伤残程度支付。 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个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个人工资;
(二)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 如果安排工作有困难,用人单位将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标准为:五级残疾为工资的70%,六级残疾为工资的60%。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伤残津贴。 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实际领取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更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请求,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
3. 伤残等级由7级升至10级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七级至十级残疾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伤残程度支付。 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工资,九级伤残为11个月工资。 为9个月个人工资,10级伤残为7个月个人工资;
(二)劳动、雇佣合同期满或者终止,或者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雇佣合同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将支付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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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泉州市工伤保险职工伤残待遇标准(泉州市工伤赔偿标准)》发布于: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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