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指南
一、申请条件
职工遭受工伤,经治疗后伤情相对稳定并致残,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级别。以及对护理的依赖程度。
1、劳动者依法被认定为工伤。
2.经治疗后,伤情相对稳定,残疾依然存在,影响劳动能力,或者停工停薪期限已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
2、申请材料
1*。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 有效的诊断证明、完整的检查病历材料以及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复印或复印的检查报告。
4、受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社保卡或有效身份证件
5、单位有效信息材料
6. 授权书
3、评审期限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自申请材料齐全并受理后60日内作出,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日。
4. 重新识别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能力评估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5、其他事项
1、申请人必须是用人单位、伤病人员或其直系亲属。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人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更正申请材料。 补充、更正申请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如因申请人原因不能按时补充或更正申请材料,或不按时补充申请材料,造成的延误由申请人承担责任。
3、申请人及伤病从业人员应积极配合身份认定所需的诊断、检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对拒绝配合鉴定、审查的,鉴定审查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可以暂停或者终止。
4. 不接受邮寄申请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评估。
办理机构:泉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B座10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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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泉州市工伤工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指南 泉州市劳动伤残鉴定中心 *** 》发布于: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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