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为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保障。 主申请人须具有城镇居民户口一年以上。 其配偶(户籍不限)及未成年子女为共同申请人。 具有城镇居民户口且共同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年满30周岁的未婚人士或年满18周岁的孤儿可以单独申请。
2.申请人为无房新就业职工,具有城镇户口,大专以上学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连续缴费6个月以上; 父母在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
3、申请人是有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具有初级(含)以上职称或者中级(含)以上职业技能水平(从事特定工种公益性工作的不受此限制) ;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 非城镇居民应持有浙江省居住证。
(二)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从事特定工种公益性工作不受收入限制的;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
(四)不存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禁止申请情形;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拥有一辆价值15万元以上的汽车或两辆以上(车辆价值以销售发票上的税额为准。家庭成员之间变更、 *** 的,按首次购买价款计算) );
(二)家庭人均货币资产高于家庭人均保障面积乘以上年金华市同级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 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统计部门没有相关数据的,采用房地产交易部门统计数据。 为准;
(三)企业投资(含出资额)超过30万元;
(四)人均每月缴纳公积金超过1400元(个人缴费与单位缴费合并计算,从事特定工种公益性工作的不在此限);
(五)城镇范围内已批准集体住房用地;
(六)申请时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
(七)正在服刑的在押人员。
上述标准因社会经济发展和城镇住房保障状况需要调整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作出调整并公布。
3、市区范围内下列房产面积视为申请人现有住房面积:
(一)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面积,包括他人共有房产份额对应的面积;
(二)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年内 *** 的房产面积(因事故、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导致无法居住的房产,或者丁级危房等特殊原因的,可以不予 *** )经市住房保险中心批准后,确认为现有住房面积);
(三)期房面积(含拆迁安置房);
(四)受理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拆除的房产面积;
(五)受理申请之日前三年内离婚,原房产属于对方的,按房产面积的一半计算;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计入计算的财产面积。
4、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根据其收入等条件,给予分级保障。
(一)一级防护
是指城镇更低收入家庭,即登记的城镇更低生活保障户、城镇更低生活保障边际户、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分散供养特困家庭。
(2)二级防护
指城镇低收入家庭,即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日常用车或仅有一辆价格5万元以下的轻卡、面包车:
1.确保家庭成员有优先照顾对象;
2、计划生育有特殊困难的家庭;
3、确保家属获得市级以上英勇服役等先进模范荣誉;
4.保护三级及以上残疾或多重残疾的家庭成员;
5、保证家庭每年自付费用医疗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20%;
6.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3)第三级防护
符合保护条件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具有二级保护所列情形但未纳入二级保护的家庭;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 保障家庭成员已经退休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没有退休保障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放宽为人均可支配收入。 100%;
3.符合保障条件的无住房新就业劳动者、稳定就业的农民工以及未纳入第二级保障的特定公益类劳动者。
(4)第四级防护
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如下:
保障面积标准:一人家庭40平方米、两人家庭50平方米、三人家庭60平方米、四人及以上家庭80平方米; 家庭保障面积应在保障面积标准的基础上,扣除减少经认定的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租金补贴标准:一级保障户每月租金补贴标准为15元/平方米; 二级保障户月租金补贴标准为12元/平方米; 三级保障户月租金补贴标准为9元/平方米; 四级保障户月租金补贴标准为5元/平方米。
2021年5月31日后出生的城镇居民家庭,不符合二级保障条件的,可按照二级保障标准支付。
保障对象不租用 *** 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而是自行租用市场住房或其他住房的,租金补贴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上述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并公布。
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取实物租金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 对一二线家庭以实物租金为主、租金补贴为辅,其他保障家庭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租金为辅。 。
实物租金分配原则上按以下顺序进行:一级保障家庭、优先优抚家庭、二级保障家庭、三级保障家庭、四级保障家庭、退伍军人、三子女家庭保证在同一等级家庭优先。
受保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给予货币补贴:
1.公共租赁住房实物租赁对象无正当理由放弃租赁或者将原实物租赁转为租金补贴保障的,至少一年内不得申请实物租赁;
2、申请人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精神(智力)障碍的人,且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人;
3.无住房的新就业劳动者和有稳定就业的农民工。
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整体租赁需求,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可实施整体租赁,租金适当折扣。
租用原直管公共住房的被拆迁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又没有自己的住房的,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适当折扣。
参保对象因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支付租金有困难的,须申请减免。 经金华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后,提出租金减免或减免方案,报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实施。
七、金华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城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审核、资格确认和日常管理。 金华市申请救助家庭财务状况核查中心(以下简称市核查中心)负责城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财务状况核查工作。
(一)申请方法
申请城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人,应当由申请人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提出。 申请人家庭中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以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携带申请人及相关人员身份证到服务窗口、浙江办事处、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填写《金华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及家庭状况申报表》,并授权相关人员并书面向有关部门核实。 。
申请人对申请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如有欺骗、虚假申报、遗漏、隐瞒等行为,申请无效。
(二)验收程序
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受理城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并对申请材料和授权书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并将申请人相关材料移交市核查中心。
(三)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市核定中心负责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工作。 家庭可支配收入由申请人申报。 社保和公积金数据是按照高原则计算的。 没有法定的工作年龄组(在校学生除外)。 社保、公积金和零收入对象按照当地更低工资标准计算。
市核定中心收到市住房保险中心移交的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定报告,并将核定报告转送市住房保险中心。
(四)审核确认
市住房保障中心收到市核查中心出具的核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住房保障栏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市住房保障中心对保障资格进行确认,并将《金华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确认通知书》送达保障对象。申请人。
参保对象须在《金华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确认通知书》送达后1个月内办理相关事宜。 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保护。
(五)异议审查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评审。 市住房保险中心、市核定中心负责审核。
(六)结果公布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应当与市住房保障中心签订《金华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合同》或者《金华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市住房保险中心将在对申请人实施保障后1个月内公布结果。
(7)等待
在住房短缺的情况下,首先通过发放租金补贴的方式保障有实体租房需求的人。 公共租赁住房推出后,按照租赁计划进行分配。
八、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分配管理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市场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定期调整,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报市人民 *** 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 *** 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 *** 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运营管理。 所需运营管理费由市财政承担,市住房保险中心负责对运营机构进行量化考核,并按协议分配管理费。 委托运营机构应当通过招标确定。
(三)承租人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必须在《公共租赁住房选择确认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金华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逾期租金将被视为已免除。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5年,必须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租金和租赁押金(租赁押金按照1-3个月市场租金标准收取)。
(四)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由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入住。 承租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自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和水、电、煤气、有线电视、通讯等必要费用。 承租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并在租赁期内获得批准,承租人有拖欠租金或转租、 *** 、出借、闲置等违法行为的,承租人只能在次月纳入保障。违法行为整改完毕。
(五)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实行市场化。 *** 投资、建设、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委托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的,所需物业服务费由市财政承担。 市房保中心会同社区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机构进行量化考核,并按协议分配物业管理费。
九、市住房保险中心应加强动态监管,在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或取消参保范围。
(1)动态验证
主要包括保障对象自愿申报、保障机构核查等方式。
1.保护对象主动申报
保障期内,家庭情况发生下列变化时,参保对象应在情况变化后30日内向市住房保险中心报告。
(一)保护对象已取得城镇房屋产权或者经批准在城镇建设宅基地;
(二)保护户籍迁出城镇的家庭成员;
(三)被保护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家庭人口发生调整(家庭成员增加或减少)时予以保护;
(五)参保对象购买车辆、企业投资(认购)、住房公积金调整等超过规定标准,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六)保护对象就业情况发生变化的。
2.安全机构年度核查
市住房保险中心每年通过省救助信息系统发起年度核查。 市核查中心负责对参保对象的房产权、车辆、企业投资、社保、公积金等家庭财产性收入变化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市住房保险中心依据核查报告进行年度资格核查。 每年对保障对象住房情况进行一次调查。
被保障人应当积极配合资格审查等相关工作,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等。参保对象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保障资格审查的,市住房保险中心应停止担保。
(二)验证结果的处理
1、保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取消:
(一)主申请人或者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 房屋产权、购买车辆、企业投资(认购)、调整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经核实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二)确保家庭成员户籍全部迁出城镇;
(三)新就业无住房职工和农民工停止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保护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整保护人群或者保护标准:
(一)父母或成年子女共同提供担保过户取得房产产权、购买车辆、企业投资(认购)、调整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经核实不符合担保条件的;
(二)保护户籍迁出城镇的家庭成员;
(三)被保护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被保护家庭成员死亡的; 因死亡减少后只剩下30岁以下成年子女的,按相应保护类别予以保护。 如果只剩下未成年人或全日制注册学生,租金将从主租户处收取。 自死亡次月起至参保人全日制学校毕业为止,全额免保; 死亡后参保人口减少,只剩下原申请人配偶且不符合户籍条件的,户籍迁入市区后按相应保障类别保障。 。
3、在担保合同期内,因人口、现有住房面积等变化导致担保面积发生变化或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应当进行调整。
4、其他情况酌情处理。
(3)调整时间
因情况变化需要降低保护标准的,自变化发生当月起进行调整; 因情况变化需要提高标准的,自投保对象申报后当月起进行调整。
(四)保证期满后需要继续参保的,应当在保证期满前3个月内向市住房保险中心提出续保申请,并作出书面承诺和授权核查。家庭的经济状况。 申请人应对填写的申请表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如有虚报、漏报、隐瞒的,将视为本人自动放弃保护资格。 市核查中心负责对申请继续保护人员的经济状况进行核查。 市住房保险中心根据核查报告对申请续保对象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 如果符合条件,将给予继续承保并重新签订合同。 合同期满后,未按要求重新提交投保申请或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保险将被撤销。
(五)申请人和已取得保障资格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住房保障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核查。 对骗取住房保障待遇、转租转租、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公共租赁住房超过6个月等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经处理的,处理情况将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十、补充规定
(一)解释
一、本实施细则中城镇居民户籍是指在婺城区、金东区主城区和建制镇中心区落户的户籍。 地区范围采用统计部门口径并同步调整。 市区内国有农场、林场、工矿企业的职工以及户籍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社区的居民,视为城镇居民。
二、本实施细则中的“面积”是指建筑面积。
3、具体公益性岗位范围暂定为环卫公交服务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公安联防人员、消防人员、社区就业援助人员、交通协调员、医务人员、教师、快递员等。教师是指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城市医院、学校实际工作的人员。
4、申请保护的人在未成年时已作为共同申请人享受过保障性住房保障。 成年结婚后,其家庭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租房,但其本人不纳入保障人口。
五、优惠对象是指按照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民发[2014]79号)规定的优惠对象和城乡发展。
六、家庭货币资产是指保护对象名下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股票、基金、债券等。
七、本实施细则中出现的限制人数均为实际人数。
(2) 补充说明
1.自2021年11月1日起,户籍在城镇的农民工不再需要提供浙江省居住证。
2.2018年7月1日前已纳入保障的“非农”户籍家庭,2022年12月31日前户籍迁入城镇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在2022年12月31日前认定为城镇居民。原担保合同到期; 家庭原实体租赁合同期限已满,因户籍需要搬迁的,可按原保障类别签订一年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迁移完成并审核后,可根据批准的类别单独签订合同。
3.在省住房保障管理系统接入的省民政大额救助信息系统批量核验功能开通前,市住房保障中心可将市大数据平台的核验结果上报给民政部门。事务核查中心进行确认,作为年度核查的依据。
十一、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0月16日起施行,《金华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金市建[2021]211号)同时废止。 市区原相关政策法规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签订担保合同的,合同期内按原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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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金华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金华市城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发布于: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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