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工伤认定指南

工伤认定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者收尾工作,因事故受伤的;

(三)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执行工作职责时遭受暴力或者其他意外伤害的;

(四)患有职业病的;

(五)在未上班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认定期限及方式

1、职工因事故受伤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将工伤情况报告协调员。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劳动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销。 识别应用。 有特殊情况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

2.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受伤之日起1年内或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日期,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协调员提出申请。 各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学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

社保局收到认可申请后,将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签发《受理决定书》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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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泉州工伤保险工伤认定办理指南:泉州市工伤认定应该去哪个部门办理?》发布于: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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