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险管理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印发

关于《长期护理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医保办[2021]3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民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以下简称“2020年12号文件”), 37号文),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统筹推进养老服务。 在制度建设方面,国家医保局、民政部起草了《长期护理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定标准(试行)》),现予公布。发给你。 请按要求指导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 本市要做好试点工作。

各试点地区要充分认识统一规范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对于促进标准统一、待遇均衡、制度公平的重要性,加强《评估标准(试行)》的贯彻和运用。 )”。 37号文确定的14个新试点城市将参照《考核标准(试行)》,原试点城市将参照完善地方标准。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两年内原则上统一为《评价标准(试行)》。 过来。 试点城市可结合试点实际情况细化完善《评价标准(试行)》。

试点地区各级医疗保险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 探索建立跨部门评价结果互认机制。 对医保部门对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条件的失能老人进行评估的,民政部门在发放护理补贴、指导养老院入院评估时将探索采纳医保部门的评估结果。 探索建立评价数据共享机制,保证评价对象个人信息等数据安全,通过定期沟通调度实现评价数据共享。 协同探索建立评价效果评价机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经验好做法,及时反馈评价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特此通知。

国家医疗保险管理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

2021 年 7 月 16 日

附件:长期护理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链接:国家医保局、民政部发布长期护理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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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发布于: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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