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条 为加快我市国家一流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吸引更多人才扎根昆山创新创业,根据《苏州市人才幸福生活工程实施意见(试行)》 》(苏卫办发[2018]54号)和《关于加快人才强市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坤卫[2017]1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住房是指通过购房补贴、租房补贴、优惠住房、直通车、助学贷款等相结合的方式,构建全方位、多元化的人才住房保障体系,满足我市各类人才的住房需求。 。 。

第三条 建立人才安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 *** 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 市人才办、网信办、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资源计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科技发展局服务中心、税务局、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局等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协商研究涉及的重大事项,推动人才安居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人才安居工程适用于列入扶持目录的本市各类企业和公益事业单位。 近五年引进且在昆明市无自住房的下列人才:

1、拔尖人才(A类)。 承担我市重大战略项目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发达国家权威学术机构成员(或“院士”); 昆山市“头雁人才”; 以及被认定为相当于上述级别的其他人才。

2.领军人才(B类)。 国家级重大人才引进项目、国家级重大人才培养项目入选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 省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人才”(含省级“双创团队”领军人才); 省“333工程”一、二级培养目标; 苏州市人才计划领军或同等领军人才; 经认定相当于上述水平的其他人才。

3.拔尖人才(C类)。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省“双创计划”、苏州人才计划、昆山市“头雁人才”团队核心成员; 昆山市双创创业人才(含“双创计划”“创业团队领军人才”)、昆山市大众创业团队核心成员; 苏州市市级以上高技能领军人才; 新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其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年缴纳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 经认定为相当于上述级别人才的其他人员。

4.骨干人才(D类)。 我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直接聘用的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或同等职务; 毕业后留在昆明创新创业的博士后; 省“333工程”三级培养对象; 新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至10万元; 认定为与上述水平相当的其他人才。

5、储备人才(E类)。 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才、大专以上学历的人才、高级工以上的人才以及其他确定的紧缺人才。

第五条 安居购房补贴。 支持A~C类人才在昆明购买自己的住房。 对A类人才给予更高800万元购房补贴; B类人才给予更高300万元购房补贴; 对C类人才、双创人才和团队、高技能领军人才给予更高100万元购房补贴。

第六条 安居房租补贴。 A~D类人才可分别给予不低于8000元/月、5000元/月、3000元/月、1500元/月的房租补贴; E类人才,具有博士学位(高级职称),可享受不低于800元的房租补贴。 硕士(副高级职称、高级 *** )不低于600元/月,优秀本科生(中级职称、 *** )不低于400元/月,给予租房补贴。 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补贴期内,入选相关人才计划享受福利或领取住房补贴的,停止租金补贴并进行相应扣除。

第七条 安居友买房。 根据国家住房制度和调控政策,制定更优的住房购买政策。 人才优先购房重点针对D类及以上人才优先销售。

第八条:直达列车落户。 A~E类人才购买首套自住房按照《苏州市人才幸福生活工程实施意见(试行)》执行。

第九条 住房救助贷款。 A类、B类人才首次使用公积金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更高可放宽至贷款额度的4倍。 C类人才使用公积金住房贷款首次购买首套住房的,更高可放宽至贷款限额的2倍。

第十条 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纳入失信联合惩戒体系,收回相应补贴,并按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因企业搬迁、工作变动、自身条件、房屋销售等原因导致人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及时停止发放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住房补贴资金转入所在单位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分配给人才,不得擅自截留、挪用。 如有举报,一经查实,取消该单位3年内申请各项财政补贴的资格,并追回补贴资金。 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享受住房补贴的,执行原政策,差额不补。 本办法实施后,入选高层次人才等级的,按照“高层次人才”的原则进行相应扣除。 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安家补贴出现重叠的,按照“不重复”的原则进行相应扣除。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人才安置联席会议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原《昆山市人才住房实施办法(试行)》(昆政发[2017]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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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苏州昆山人才安置政策原文《昆山市人才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发布于: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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