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条件
明确异地就医范围
1、参加工伤保险并办理完毕
2.工伤认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确认或者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伤职工转至异地医院、常驻异地工作的;或长期异地居住可申请跨省工伤、异地住院医疗费。 工伤康复费用及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直接结算
1、在参保省外居住(工作)半年(含)以上,且符合参保地异地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要求的工伤职工。
2.参保地区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仅限于无法诊断、治疗或配置医疗技术和设备且符合参保地区转诊要求的工伤人员。
跨省跨地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前提条件
(一)参加工伤保险,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的;
(三)不承担工伤第三人责任;
(四)未解除工伤保险关系的;
(五)已按规定完成异地就医登记。
防范措施
(一)长期异地居住(工作)的职工工伤登记有效期为12个月,转移到异地医院的职工工伤登记有效期为6个月几个月。 因工受伤职工已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后,3个月内原则上不得变更就医地点。
(二)因工受伤需要转院治疗或康复的,原则上由三级工伤医疗或康复副主任级(含)以上医师担任提供治疗的协议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向参保地区的经办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三)因工受伤职工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异地就医并直接结算到约定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的,不予直接结算。
(四)住院伙食补贴以及因外地调剂到本市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无法直接结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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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无锡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条件(异地住院无锡社保报销)》发布于: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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