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武汉市生育保险新政规定

一、明确生育医疗保障政策覆盖范围

本市生育医疗保障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费、计划生育医疗费(流产/引产、宫内节育器置入/取出、皮下植入/取出手术、绝育手术)、住院分娩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保障政策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类别实行分类保障。

(一)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自缴费次月起享受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或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6个月全额缴纳生育津贴的,可享受生育津贴。

(二)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男性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的失业配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但不享受生育津贴。

2.提高产前检查诊所从业人员医疗保障待遇

(一)提高产前检查配额标准。 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下同)和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男性职工的失业配偶,在医疗保险保单范围内的产前检查门诊费用,按规定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缴纳。 每个怀孕周期的额度为1000元,每个怀孕周期每增加一个胎儿,额度增加500元。

(二)拓宽产前检查费用缴纳渠道。 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定额支付产前检查门诊费用后,后续发生的费用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并按照规定执行。职工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有关规定。

3.提高住院分娩医疗保障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分娩费用以及因并发症、合并症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住院”类别结算,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治疗标准执行,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年度更高限额相结合,无更低缴费标准。 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男性职工的失业配偶,执行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政策。

四、提高生育服务医疗保障待遇

(一)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职工因先兆流产发生的住院或门诊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照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住院或普通科门诊服务。

(二)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职工医疗保险(生育)参保男职工失业配偶因计划生育(流产/人工流产、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植入/取出手术、绝育手术)住院的;保险)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医疗保险住院政策执行; 门诊流产/引产政策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每次900元定额支付。

(三)参加居民医保的居民先兆流产、流产/引产住院或门诊保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年执行。按照居民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住院或普通门诊。

5.延长新生儿出生后一年的治疗期限。 新生儿应当在居民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内按照规定缴纳出生后一年的居民医疗保险费。 集中缴费期内未缴费的,自补缴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六、优化生育津贴申请流程

(一)除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失业配偶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根据参保缴费情况,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或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无需缴费。提供结婚证、生育服务证明等证明材料。

(二)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男性职工的失业配偶,应先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并办理生育医疗备案,方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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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2024年武汉市生育保险报销新政策规定(武汉2021年生育保险政策官方)》发布于: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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