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生育保险报销金额有增加吗? (附最新政策)

根据武汉市医保局2024年4月1日发布的《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优化主动生育医疗保障具体措施的通知》,武汉市生育保险待遇得到提高:

(一)提高职工产前检查门诊医疗保障待遇

1.提高产前检查指标标准。 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参保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男职工医保门诊失业配偶产前检查政策医疗费用的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定额支付标准每个怀孕周期由700元调整为1000元。 每个怀孕周期每增加一个胎儿,增加500元。

2.拓宽产前检查费用支付渠道。 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职工门诊产前检查费用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定额支付后,后续费用纳入职工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按照职工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高住院分娩医疗保障待遇

1.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男性职工的失业配偶在定点医疗机构保单范围内发生的住院、生育费用,以及在保单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因并发症、合并症住院的,按照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准执行,并与职工医疗保险年度更高限额相结合,无免赔标准。

2.参保居民在保单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生育费用以及因并发症、合并症住院发生的保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治疗标准执行。与居民医疗保险年度更高限额合并。 有保证,无更低付款标准。

(三)提高生育服务医疗保障待遇

1.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职工因先兆流产发生的住院或门诊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照职工医疗保险住院或住院的有关规定执行。普通科门诊服务。

2、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职工医保(生育保险)男性参保人员、失业配偶、计划生育(流产/人工流产、宫内节育器置入/取出、皮下植入/取出、绝育手术)住院医疗手术)费用按照职工医疗保险住院政策执行。

3、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职工和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男性职工的失业配偶,门诊堕胎、引产保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固定支付标准由更高限额调整为600元/次至900元/次。

4.居民医保参保居民先兆流产、流产、引产住院或门诊保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负担调整为纳入居民医保支付范围。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或者普通门诊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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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武汉市生育保险报销待遇提高了吗(现在武汉市生育保险报销待遇提高了吗)》发布于: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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